案例索引
(2018)粤2071刑初2025号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起,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系胡中香之子)合股出资在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19号城市花园小区宝金阁首层10卡经营莲发棋牌室,并以棋牌室为据点开设赌场。被告人胡中香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谢元保、李勇伟负责日常经营,先后聘请被告人华素兰负责招呼客人、陪客人打麻将赌博,聘请刘晓云、林登辉负责收银、兑换筹码、记账等工作,通过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打麻将赌博并以现金兑换筹码等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经核查,被告人是刘晓云、林登辉分别2018年1月、2018年3月4日受雇佣到莲发棋牌室工作。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自2017年11月16日至案发,共计分红获利人民币78300元。
2018年3月28日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在莲发棋牌室内将被告人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刘晓云、林登辉抓获归案,并在棋牌室内查获十多名参与赌博的人员,当场缴获账本、筹码、赌具、赌资等物一批。2018年5月12日,公安人员在广州***机场将被告人胡中香抓获归案,在其身上缴获人民币3900元、手机2部、银行卡4张。
归案后,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刘晓云、林登辉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华素兰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1.被告人刘晓云、林登辉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刘晓云、林登辉在有营业执照的莲发棋牌室担任收银员,从事收银、兑换筹码、招待客人等一般劳务性工作,领取正常的固定薪酬。被告人刘晓云在棋牌室务工2个月,被告人林登辉务工25天,作案时间短。被告人刘晓云供述,在客人去卫生间的时候她会“顶脚”一两把。被告人林登辉供述其曾参与顶脚一两次,但是在三名老板和职业顶脚都不在棋牌室时,在“香姐”的许可下才去顶脚,输赢是“香姐”的,没有提成。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均没有提及林登辉、刘晓云有“顶脚”行为,可见,林登辉、刘晓云“顶脚”不是常态,只是偶尔发生。综上,被告人刘晓云、林登辉受雇佣至赌场务工,主观恶性小、作案时间短,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华素兰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
3.本案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共同经营棋牌室,是棋牌室的股东,是主犯。被告人华素兰受雇佣到棋牌室“顶脚”、务工,是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晓云、林登辉受雇参与上述赌场工作,参与时间短,主观恶性小,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和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华素兰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华素兰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晓云、林登辉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上评析,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二、被告人谢元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李勇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被告人华素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被告人刘晓云无罪;
六、被告人林登辉无罪;
七、追缴被告人胡中香、谢元保、李勇伟违法所得人民币78300元。
八、缴获的作案工具一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