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16)辽04刑终316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原系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党委书记,吴某某原系碾盘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田某(已死亡)原系碾盘乡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2008年2月,碾盘乡下属丁庄村村主任丁某某在竞买新宾县红庙子乡铁矿开采权时,因资金不足,无法交纳铁矿挂牌抵押金,遂找到田某和吴某某,以个人名义向乡里借款200万元,以便能够顺利购买到铁矿开采权。随后,吴某某和田某先后将此事汇报给乡党委书记张某某,经张某某、吴某某、田某三人共同商议后,决定从乡财政收取的企业矿山税收抵押金中支取200万元,于2008年2月22日通过乡财政所将该笔款项借给丁某某。丁某某于2008年3月12日、4月15日将所借200万元全部返还给碾盘乡财政所。2011年8月31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将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证人丁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吴某某及已故同案田某的供述都能够证实在丁某某向碾盘乡政府提出借款请求后,时任乡党委书记、乡长、副书记的张某某、吴某某、田某三人共同研究了此项事宜,集体做出决定将公款借给丁某某,且由乡长吴某某负责通过乡财政所与丁某某办理借款和还款的相关手续,此节有证人乡财政所所长曲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能够证实碾盘乡政府借给丁某某200万元是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一种组织行为。挪用公款表现为个人未经决策程序批准擅自挪用公款,行为方式具有非法性,而经过决策程序研究决定的行为是单位行使其管理、经营公款的职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情形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即使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超越了决策权限,其性质和个人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的违法性程度也不可同日而语,不属于刑法上的违法,故对二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的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2016)辽04刑终316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原系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党委书记,吴某某原系碾盘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田某(已死亡)原系碾盘乡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2008年2月,碾盘乡下属丁庄村村主任丁某某在竞买新宾县红庙子乡铁矿开采权时,因资金不足,无法交纳铁矿挂牌抵押金,遂找到田某和吴某某,以个人名义向乡里借款200万元,以便能够顺利购买到铁矿开采权。随后,吴某某和田某先后将此事汇报给乡党委书记张某某,经张某某、吴某某、田某三人共同商议后,决定从乡财政收取的企业矿山税收抵押金中支取200万元,于2008年2月22日通过乡财政所将该笔款项借给丁某某。丁某某于2008年3月12日、4月15日将所借200万元全部返还给碾盘乡财政所。2011年8月31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将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证人丁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吴某某及已故同案田某的供述都能够证实在丁某某向碾盘乡政府提出借款请求后,时任乡党委书记、乡长、副书记的张某某、吴某某、田某三人共同研究了此项事宜,集体做出决定将公款借给丁某某,且由乡长吴某某负责通过乡财政所与丁某某办理借款和还款的相关手续,此节有证人乡财政所所长曲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能够证实碾盘乡政府借给丁某某200万元是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一种组织行为。挪用公款表现为个人未经决策程序批准擅自挪用公款,行为方式具有非法性,而经过决策程序研究决定的行为是单位行使其管理、经营公款的职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情形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即使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超越了决策权限,其性质和个人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的违法性程度也不可同日而语,不属于刑法上的违法,故对二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的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