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非行为人所有,无法证明占有无罪

时间:2024-08-29 23:40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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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
投资款所打入的账户并非马某某本人的账户,无法证实被害人的投资款由马某某占有。
 
案例索引
       
(2016)陕0116刑初225号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初,被告人马某某以投资理财为名,向他人介绍”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项目,称只要向该公司账户内存入1000元,每天即可获取利息30元,并提供了”王某某”银行账户。程某某等被害人对此理财项目信以为真,遂向马某某提供的”王某某”银行账户内汇款”投资”,先后投资共计57000元。但程某某等被害人在最初拿到极少许的利息之后,其投资本息再无给付,程某某等被害人遂联系被告人马某某要求偿还本息,马某某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脱。经公安机关侦查查证,马某某向被害人提供的”王某某”银行账户,并非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而系他人盗用”王某某”身份证在银行所开设账户。马某某通过高息介绍引诱他人向”王某某”账户汇款,该账户按投资户”投资额”的10%向马某某提成返利。

法院认为

       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明确,本案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所投资的款项由被告人马某某占有并支配,且无法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提供的”王某某”的银行账户与被告人马某某存在实际关联性。侦查机关在新城分局调取的”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未经该公司或有关工商部门核实,无法证实其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侦查机关未提取涉案的”王某某”的卡,也未查明被害人提供的汇款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无法证实被害人投资款的实际占有人到底为何人,该账户的实际掌控人是谁、汇入该账户中资金的具体流向均反映不清。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其中除程某某、田某某、赵某某、黄某1承认是被告人马某某给其提供的账号外,其余人是经程某某、田某某介绍间接投资,且将投资款所打入的账户并非马某某本人的账户,因此无法证实上述被害人的投资款由马某某占有。其次,侦查机关也未对被害人赵某某作辨认笔录,证据存在瑕疵。侦查机关未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中提到的给其介绍该项目的孙仁平的具体情况,无法证明被告人马某某诈骗的目的。故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判决结
       被告人马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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