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轿车已处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无罪

时间:2024-08-30 20:22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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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
被告人在本院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之前,已处置其所有的湘C72777宝马牌轿车,其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案例索引
       
(2016)湘0381刑初193号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日,自诉人肖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湖南省湘乡市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某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肖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查封了胡某某所有的二台车辆:湘C72777宝马牌轿车和湘C8SK88酷博牌越野车。2015年8月26日,本院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胡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肖某某债权33264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起的利息,湖南省湘乡市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胡某某未能履行判决。经肖某某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对该案立案强制执行,同年10月12日,肖某某分配所得执行款22121元后,因未发现胡某某的其他财产线索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5年2月10日,胡某某已将湘C72777宝马牌轿车质押在刘某某处借款42万元;2016年春节期间,胡某某曾将本院已经查封的湘C8SK88酷博牌越野车抵押给某当铺借款5万元,2016年5月,胡某某将湘C8SK88酷博牌越野车赎回交付本院。胡某某另偿还了肖某某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某在本院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之前,已处置其所有的湘C72777宝马牌轿车,其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被告人胡某某将已由本院民事财产保全查封的湘C8SK88酷博牌越野车抵押给当铺借款5万元,属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行为,在执行程序中,胡某某已根据本院的通知将该车辆赎回交付执行。据此,自诉人肖某某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均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对自诉人肖某某的指控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
       被告人胡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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