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16)湘0381刑初193号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日,自诉人肖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湖南省湘乡市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某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肖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查封了胡某某所有的二台车辆:湘C72777宝马牌轿车和湘C8SK88酷博牌越野车。2015年8月26日,本院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胡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肖某某债权33264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起的利息,湖南省湘乡市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胡某某未能履行判决。经肖某某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对该案立案强制执行,同年10月12日,肖某某分配所得执行款22121元后,因未发现胡某某的其他财产线索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5年2月10日,胡某某已将湘C72777宝马牌轿车质押在刘某某处借款42万元;2016年春节期间,胡某某曾将本院已经查封的湘C8SK88酷博牌越野车抵押给某当铺借款5万元,2016年5月,胡某某将湘C8SK88酷博牌越野车赎回交付本院。胡某某另偿还了肖某某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某在本院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之前,已处置其所有的湘C72777宝马牌轿车,其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被告人胡某某将已由本院民事财产保全查封的湘C8SK88酷博牌越野车抵押给当铺借款5万元,属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行为,在执行程序中,胡某某已根据本院的通知将该车辆赎回交付执行。据此,自诉人肖某某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均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对自诉人肖某某的指控依法不予支持。
(2016)湘0381刑初193号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日,自诉人肖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湖南省湘乡市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某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肖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查封了胡某某所有的二台车辆:湘C72777宝马牌轿车和湘C8SK88酷博牌越野车。2015年8月26日,本院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胡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肖某某债权33264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起的利息,湖南省湘乡市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胡某某未能履行判决。经肖某某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对该案立案强制执行,同年10月12日,肖某某分配所得执行款22121元后,因未发现胡某某的其他财产线索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5年2月10日,胡某某已将湘C72777宝马牌轿车质押在刘某某处借款42万元;2016年春节期间,胡某某曾将本院已经查封的湘C8SK88酷博牌越野车抵押给某当铺借款5万元,2016年5月,胡某某将湘C8SK88酷博牌越野车赎回交付本院。胡某某另偿还了肖某某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某在本院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之前,已处置其所有的湘C72777宝马牌轿车,其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被告人胡某某将已由本院民事财产保全查封的湘C8SK88酷博牌越野车抵押给当铺借款5万元,属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行为,在执行程序中,胡某某已根据本院的通知将该车辆赎回交付执行。据此,自诉人肖某某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均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对自诉人肖某某的指控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