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程某支出项目符合太行日报社关于返还款用途的规定,现无证据证明程某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泽州版广告返还款,认定程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程某有罪。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程某支出项目符合太行日报社关于返还款用途的规定,现无证据证明程某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泽州版广告返还款,认定程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程某有罪。
案例索引
(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301号
基本案情
2005年,太行日报社与晋城市各县(市、区)协商决定为各县(市、区)定期出版县区版,并建议由各县(市、区)XX组组织、采写稿件,各县(市、区)每期支付报社成本费用,泽州县为25000元。因组织、采写稿件需一定的财力投入,报社决定通过市场化运作办法来解决经费来源,允许县区版用不超过一个整版的版面刊登广告,广告收入中,报社用其中的30%解决广告经营产生的各项税收及相关费用,其余70%返还给各县(市、区)XX组,作为办刊经费,用于办刊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报酬、交通、通讯、招待等费用支出和广告承揽者的广告提成,各县(市、区)XX组可自行制定使用办法。中共泽州县委决定由泽州县委XX组(2009年7月1日起更名为中共泽州县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泽州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泽州县委XX组组长闫XX将此项任务交给时任XX组副组长的被告人程某负责。2005年5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程某主管泽州版的组稿、编辑等工作,在此期间,泽州县委XX组的人员及非XX组的程XA、李XX、郭某等人均参与了泽州版的工作,泽州版共发行26期,太行日报社通过晋城市太行报业有限公司共收取除刘XX外被告人程某、王XX、李XX等人所联系的泽州版宣传单位款215000元,并通过晋城市太行报业有限公司返还泽州县委XX组150500元,晋城市太行报业有限公司将返还款以付县区版稿费名义下账。被告人程某个人决定返还款由泽州版编辑部与联系人三七分成,除去以下提成款及相关支出:非程某联系或提成的2005年5月15日郭庄的一期4900元、2006年1月18日AX的一期5880元、2006年5月27日BX的一期1470元、2005年7月31日CX的一期5880元、2005年8月13日DX的一期5880元、程某联系王XX参与合办2005年9月13日EX的一期5880元的1/2计2940元、程某联系因主要为程XA办而由程XA提成的2006年9月15日FX的一期7350元、2007年7月27日GX的一期5880元、程某按约定分给参与办版的程XA提成款23765元;程某付给郭某工资6600元及200元费用;2005年-2010年程某给泽州县委XX组及其泽州版工作人员发放福利3924元、相关费用200元;泽州版开支42469元,以上共计117338元,剩余返还款33162元程某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
2005年太行日报社与晋城市各县(市、区)协商决定定期出版县区版,由各县(市、区)XX组组织、采写稿件。为解决组织、采写稿件的财力投入,调动XX组办报的积极性,太行日报社决定通过市场化运作办法解决经费来源,允许县区版用不超过一个整版的版面刊登广告,广告收入中,报社用其中的30%解决广告经营产生的各项税收及相关费用,其余70%返还给各县(市、区)XX组作为办刊经费,用于办刊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报酬、交通、通讯、招待等费用支出和广告承揽者的广告提成,各县(市、区)XX组可自行制定使用办法。时任泽州县委XX组组长闫XX将此项任务交给时任泽州县委XX组副组长程某负责。2005年5月至2007年7月,程某主管泽州版的组稿、编辑等工作,泽州县委XX组的人员及非XX组的程XA、李XX、郭某等人均参与了泽州版的工作,太行日报社通过太行报业有限公司收取程某、王XX、李XX等人联系的泽州版宣传单位款215000元,并通过太行报业有限公司返还泽州县委XX组组稿费150500元。程某个人决定返还款由泽州版编辑部与联系人三七分成,用于提成款及相关开支。泽州县委XX组承担泽州版任务,太行日报社为解决泽州版办刊经费来源将广告业务实行市场化运作,决定返还广告收入的70%给XX组,用于办刊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报酬、交通、通讯、招待等费用支出和广告承揽者的广告提成,XX组完成泽州版任务,派人从太行日报社领回所承揽广告的返还款,该款应归XX组全体所有,是公款,用于办泽州版事项。XX组长闫XX委托程某全权负责泽州版,程某负责稿件编写、广告联系,程某作为专版的负责人,有权按照太行日报社规定的广告返还款用途决定返还款怎么分配,程某个人决定返还款由泽州版编辑部与联系人三七分成,用于广告承揽者提成款及泽州版相关开支117338元,剩余33162元,程某支出项目符合太行日报社关于返还款用途的规定,现无证据证明程某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泽州版广告返还款,认定程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程某有罪,故认定程某无罪。原判以及抗诉机关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意见,因现证明程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程某构成犯罪,故原判认定以及抗诉机关抗诉所提程某构成贪污罪不能成立,对原判予以纠正,对抗诉意见不予支持。程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返还款不是返还给XX组的公款的理由,因田某证明组稿由各县区XX组开展;闫XX证明XX组接到承办县区任务后其将此任务交给程某,后程某问过其会有返还XX组里的钱按什么办法分配;程某供述返还款组里留三、联系人分七;太行日报社关于专刊刊登广告和广告费返还规定、办刊经费和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证明广告收费的70%返还XX组;组稿费报告单证明组稿单位为XX组;前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泽州版由泽州县委XX组承办,返还款系太行日报社返还给泽州县委XX组的,故所提理由不正确,不予采纳。
(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301号
基本案情
2005年,太行日报社与晋城市各县(市、区)协商决定为各县(市、区)定期出版县区版,并建议由各县(市、区)XX组组织、采写稿件,各县(市、区)每期支付报社成本费用,泽州县为25000元。因组织、采写稿件需一定的财力投入,报社决定通过市场化运作办法来解决经费来源,允许县区版用不超过一个整版的版面刊登广告,广告收入中,报社用其中的30%解决广告经营产生的各项税收及相关费用,其余70%返还给各县(市、区)XX组,作为办刊经费,用于办刊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报酬、交通、通讯、招待等费用支出和广告承揽者的广告提成,各县(市、区)XX组可自行制定使用办法。中共泽州县委决定由泽州县委XX组(2009年7月1日起更名为中共泽州县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泽州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泽州县委XX组组长闫XX将此项任务交给时任XX组副组长的被告人程某负责。2005年5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程某主管泽州版的组稿、编辑等工作,在此期间,泽州县委XX组的人员及非XX组的程XA、李XX、郭某等人均参与了泽州版的工作,泽州版共发行26期,太行日报社通过晋城市太行报业有限公司共收取除刘XX外被告人程某、王XX、李XX等人所联系的泽州版宣传单位款215000元,并通过晋城市太行报业有限公司返还泽州县委XX组150500元,晋城市太行报业有限公司将返还款以付县区版稿费名义下账。被告人程某个人决定返还款由泽州版编辑部与联系人三七分成,除去以下提成款及相关支出:非程某联系或提成的2005年5月15日郭庄的一期4900元、2006年1月18日AX的一期5880元、2006年5月27日BX的一期1470元、2005年7月31日CX的一期5880元、2005年8月13日DX的一期5880元、程某联系王XX参与合办2005年9月13日EX的一期5880元的1/2计2940元、程某联系因主要为程XA办而由程XA提成的2006年9月15日FX的一期7350元、2007年7月27日GX的一期5880元、程某按约定分给参与办版的程XA提成款23765元;程某付给郭某工资6600元及200元费用;2005年-2010年程某给泽州县委XX组及其泽州版工作人员发放福利3924元、相关费用200元;泽州版开支42469元,以上共计117338元,剩余返还款33162元程某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
2005年太行日报社与晋城市各县(市、区)协商决定定期出版县区版,由各县(市、区)XX组组织、采写稿件。为解决组织、采写稿件的财力投入,调动XX组办报的积极性,太行日报社决定通过市场化运作办法解决经费来源,允许县区版用不超过一个整版的版面刊登广告,广告收入中,报社用其中的30%解决广告经营产生的各项税收及相关费用,其余70%返还给各县(市、区)XX组作为办刊经费,用于办刊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报酬、交通、通讯、招待等费用支出和广告承揽者的广告提成,各县(市、区)XX组可自行制定使用办法。时任泽州县委XX组组长闫XX将此项任务交给时任泽州县委XX组副组长程某负责。2005年5月至2007年7月,程某主管泽州版的组稿、编辑等工作,泽州县委XX组的人员及非XX组的程XA、李XX、郭某等人均参与了泽州版的工作,太行日报社通过太行报业有限公司收取程某、王XX、李XX等人联系的泽州版宣传单位款215000元,并通过太行报业有限公司返还泽州县委XX组组稿费150500元。程某个人决定返还款由泽州版编辑部与联系人三七分成,用于提成款及相关开支。泽州县委XX组承担泽州版任务,太行日报社为解决泽州版办刊经费来源将广告业务实行市场化运作,决定返还广告收入的70%给XX组,用于办刊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报酬、交通、通讯、招待等费用支出和广告承揽者的广告提成,XX组完成泽州版任务,派人从太行日报社领回所承揽广告的返还款,该款应归XX组全体所有,是公款,用于办泽州版事项。XX组长闫XX委托程某全权负责泽州版,程某负责稿件编写、广告联系,程某作为专版的负责人,有权按照太行日报社规定的广告返还款用途决定返还款怎么分配,程某个人决定返还款由泽州版编辑部与联系人三七分成,用于广告承揽者提成款及泽州版相关开支117338元,剩余33162元,程某支出项目符合太行日报社关于返还款用途的规定,现无证据证明程某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泽州版广告返还款,认定程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程某有罪,故认定程某无罪。原判以及抗诉机关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意见,因现证明程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程某构成犯罪,故原判认定以及抗诉机关抗诉所提程某构成贪污罪不能成立,对原判予以纠正,对抗诉意见不予支持。程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返还款不是返还给XX组的公款的理由,因田某证明组稿由各县区XX组开展;闫XX证明XX组接到承办县区任务后其将此任务交给程某,后程某问过其会有返还XX组里的钱按什么办法分配;程某供述返还款组里留三、联系人分七;太行日报社关于专刊刊登广告和广告费返还规定、办刊经费和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证明广告收费的70%返还XX组;组稿费报告单证明组稿单位为XX组;前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泽州版由泽州县委XX组承办,返还款系太行日报社返还给泽州县委XX组的,故所提理由不正确,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2)泽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无罪。一、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2)泽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