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17)冀04刑终82号
基本案情
河北乾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14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2。该公司2008年以新民居建设开始在南左良村搞拆迁,和南左良村共同建设。从2011年开始,南左良村水城别苑小区的手续陆续办理。其中,2011年4月8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年4月22日办理了《施工许可证》,2011年1月27日办理了《土地证》,2011年11月24日办理了《规划证》,2012年4月8日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证》。
2010年1月、4月、11月,被告人陈霞在网上发帖反映村支书龚某的相关问题。其中有以扩建教师公寓楼为名,强占该村中小学操场,并以不等价格收购耕地,在学校建商品楼(水城别苑),影响学校正常教学,以及村支书龚某的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2011年7月18日,地产中国网以“磁县水城别苑手续不全违法占地销售政府监管遭质疑”为题在网上对河北乾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水城别苑”项目进行了网上报道。
2012年初,南左良村支书龚英林给河北乾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李某1反映,被告人陈霞索要50000元,否则,被告人陈霞就在网上发帖、找小报记者、或者上访反映河北乾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开发问题。2012年1月18日,河北乾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李某1和南左良村支书龚某由闫某驾驶汽车在中华南大街邯济铁路桥南侧的邯郸百城混凝土公司大门口,由李某1给被告人陈霞现金5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房地产开发商手续不齐怕影响销售的心理,采用上网发帖、找小报记者、上访等形式相要挟,向开发商索要钱财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霞于2012年1月18日敲诈房地产开发商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霞于2010年底敲诈房地产开发商50000元及于2013年3月14日敲诈房地产开发商50000元购房预付款收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
法院认为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霞以不给钱就上网发帖、找记者、上访反映河北乾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开发问题为手段,敲诈该公司50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认定陈霞以上网发帖、找记者、上访作为敲诈勒索手段的事实不清。首先,一审公诉机关提供的陈霞发布在网上的帖子显示,其发帖的主要针对对象是本村支书龚某,且反映的问题较多,并非针对水城别苑手续不全问题而发帖。也没有证据证明陈霞发帖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日后借此要钱;其次,没有证据证明地产中国网2011年7月18日关于水城别苑手续不全的报道是陈霞运作的或与陈霞有关,陈霞对此也予以否认;第三,没有证据证明陈霞以往多次上访所反映内容与水城别苑有关,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应上访书面材料,陈霞本人未予供述。
2、认定陈霞通过支书龚某向某展荣公司转达敲诈要求的事实情节不清。首先,一审据以认定该情节的证据仅为龚某的证言,且证言对其如何给陈霞做工作、陈霞是在什么情况下提出要钱的、不给钱会采取什么行为等细节均没有详细阐述。被告人陈霞对该情节自始至终不供。此外别无其他证据印证。其次,本案关键证人龚某与陈霞确有利害关系,陈霞长期控告龚某,二人关系明显不睦,龚某是否有足够的影响力单独给陈霞做化解工作存疑。在此情况下,认定陈霞在龚某给其做工作时提出要钱不符合常理。
综上,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认定陈霞犯敲诈勒索罪在敲诈手段、非法占某的以及被害人付款的被动性等方面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2017)冀04刑终82号
基本案情
河北乾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14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2。该公司2008年以新民居建设开始在南左良村搞拆迁,和南左良村共同建设。从2011年开始,南左良村水城别苑小区的手续陆续办理。其中,2011年4月8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年4月22日办理了《施工许可证》,2011年1月27日办理了《土地证》,2011年11月24日办理了《规划证》,2012年4月8日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证》。
2010年1月、4月、11月,被告人陈霞在网上发帖反映村支书龚某的相关问题。其中有以扩建教师公寓楼为名,强占该村中小学操场,并以不等价格收购耕地,在学校建商品楼(水城别苑),影响学校正常教学,以及村支书龚某的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2011年7月18日,地产中国网以“磁县水城别苑手续不全违法占地销售政府监管遭质疑”为题在网上对河北乾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水城别苑”项目进行了网上报道。
2012年初,南左良村支书龚英林给河北乾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李某1反映,被告人陈霞索要50000元,否则,被告人陈霞就在网上发帖、找小报记者、或者上访反映河北乾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开发问题。2012年1月18日,河北乾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李某1和南左良村支书龚某由闫某驾驶汽车在中华南大街邯济铁路桥南侧的邯郸百城混凝土公司大门口,由李某1给被告人陈霞现金5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房地产开发商手续不齐怕影响销售的心理,采用上网发帖、找小报记者、上访等形式相要挟,向开发商索要钱财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霞于2012年1月18日敲诈房地产开发商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霞于2010年底敲诈房地产开发商50000元及于2013年3月14日敲诈房地产开发商50000元购房预付款收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
法院认为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霞以不给钱就上网发帖、找记者、上访反映河北乾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开发问题为手段,敲诈该公司50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认定陈霞以上网发帖、找记者、上访作为敲诈勒索手段的事实不清。首先,一审公诉机关提供的陈霞发布在网上的帖子显示,其发帖的主要针对对象是本村支书龚某,且反映的问题较多,并非针对水城别苑手续不全问题而发帖。也没有证据证明陈霞发帖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日后借此要钱;其次,没有证据证明地产中国网2011年7月18日关于水城别苑手续不全的报道是陈霞运作的或与陈霞有关,陈霞对此也予以否认;第三,没有证据证明陈霞以往多次上访所反映内容与水城别苑有关,公诉机关未提供相应上访书面材料,陈霞本人未予供述。
2、认定陈霞通过支书龚某向某展荣公司转达敲诈要求的事实情节不清。首先,一审据以认定该情节的证据仅为龚某的证言,且证言对其如何给陈霞做工作、陈霞是在什么情况下提出要钱的、不给钱会采取什么行为等细节均没有详细阐述。被告人陈霞对该情节自始至终不供。此外别无其他证据印证。其次,本案关键证人龚某与陈霞确有利害关系,陈霞长期控告龚某,二人关系明显不睦,龚某是否有足够的影响力单独给陈霞做化解工作存疑。在此情况下,认定陈霞在龚某给其做工作时提出要钱不符合常理。
综上,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认定陈霞犯敲诈勒索罪在敲诈手段、非法占某的以及被害人付款的被动性等方面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7刑初59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霞无罪。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7刑初59号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