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17)苏0724刑初50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春海系皖泗县货0899号船主。根据约定,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春海于灌南县张店码头承运自诉人灌南县张店德康粮食经营部小麦去南通港。2016年7月3日,被告人承运自诉人小麦1075.829吨到达南通顺发面粉有限公司码头,7月13日开始卸货,至8月24日,计从皖泗县货0899船卸货1021.2吨,剩余54.629吨因潮湿霉变,收货人拒收,自诉人亦到场协调未果。在自诉人离港后,被告人自称为减少损失,霉变小麦54.629吨被其变卖,得款2.8万余元。为此,自诉人与被告人李春海为货损赔偿、运费结算发生争议而诉来本院。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春海根据运输合同,代为保管自诉人财物,在诉争小麦发生霉变交货不能时,已及时通知自诉人到场处理,至此,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故意。其后,霉变小麦价值多少、其处分行为是否得到自诉人许可、其销货款与运费冲抵后是否有余额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自诉人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辩称其不构成侵占罪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2017)苏0724刑初50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春海系皖泗县货0899号船主。根据约定,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春海于灌南县张店码头承运自诉人灌南县张店德康粮食经营部小麦去南通港。2016年7月3日,被告人承运自诉人小麦1075.829吨到达南通顺发面粉有限公司码头,7月13日开始卸货,至8月24日,计从皖泗县货0899船卸货1021.2吨,剩余54.629吨因潮湿霉变,收货人拒收,自诉人亦到场协调未果。在自诉人离港后,被告人自称为减少损失,霉变小麦54.629吨被其变卖,得款2.8万余元。为此,自诉人与被告人李春海为货损赔偿、运费结算发生争议而诉来本院。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春海根据运输合同,代为保管自诉人财物,在诉争小麦发生霉变交货不能时,已及时通知自诉人到场处理,至此,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故意。其后,霉变小麦价值多少、其处分行为是否得到自诉人许可、其销货款与运费冲抵后是否有余额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自诉人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辩称其不构成侵占罪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春海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人李春海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