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16)冀0204刑初145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玉在担任唐山市曹妃甸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期间,在曹妃甸工业区压缩式垃圾清运车采购项目、清洗车采购项目、自卸双排车采购项目、洒水车采购项目、清洁能源车设备采购项目等采购项目中,共收取各竞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3.18万元(扣除未退还的保证金),被告人宋玉与他人合谋编制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影响公平竞争环境,所涉投标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为24.88万元。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玉在采购项目中滥用职权,与他人合谋编制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影响公平竞争环境,给国家造成53.18万元保证金流失。经查,每个招标项目必须由三家以上投标公司参与投标,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上看,每个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并非全部找到宋玉为其中标提供帮助,若没收保证金只能没收涉及被告人宋玉合谋帮助的公司,对其他公司的保证金无权没收。其应没收的保证金数额为24.88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滥用职权罪。因此,其保证金损失未达到滥用职权的立案标准,故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宋玉指控犯滥用职权罪罪名不妥,被告人宋玉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宋玉的辩护人杜文峰、乐沫沫为其辩护称:被告人宋玉没有没收保证金的职权,保证金不属于国家财产,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宋玉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宋玉有自首情节;有立功情节,主动向侦查人员检举揭发了侦查人员尚未掌握的吕某的犯罪行为;积极退赃退赔;归案后如实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系初犯,综上,建议对其能够定罪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对被告人宋玉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理由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玉(滥用职权)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2016)冀0204刑初145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玉在担任唐山市曹妃甸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期间,在曹妃甸工业区压缩式垃圾清运车采购项目、清洗车采购项目、自卸双排车采购项目、洒水车采购项目、清洁能源车设备采购项目等采购项目中,共收取各竞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3.18万元(扣除未退还的保证金),被告人宋玉与他人合谋编制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影响公平竞争环境,所涉投标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为24.88万元。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玉在采购项目中滥用职权,与他人合谋编制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影响公平竞争环境,给国家造成53.18万元保证金流失。经查,每个招标项目必须由三家以上投标公司参与投标,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上看,每个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并非全部找到宋玉为其中标提供帮助,若没收保证金只能没收涉及被告人宋玉合谋帮助的公司,对其他公司的保证金无权没收。其应没收的保证金数额为24.88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滥用职权罪。因此,其保证金损失未达到滥用职权的立案标准,故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宋玉指控犯滥用职权罪罪名不妥,被告人宋玉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宋玉的辩护人杜文峰、乐沫沫为其辩护称:被告人宋玉没有没收保证金的职权,保证金不属于国家财产,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宋玉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宋玉有自首情节;有立功情节,主动向侦查人员检举揭发了侦查人员尚未掌握的吕某的犯罪行为;积极退赃退赔;归案后如实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系初犯,综上,建议对其能够定罪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对被告人宋玉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理由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玉(滥用职权)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