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未批准的壮阳药品,情节显著轻微无罪

时间:2024-09-21 21:41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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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足以犯罪论处。
 
案例索引
     
(2016)粤06刑终31号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在自己经营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北海大道北美一佳便利店销售美国黑金等壮阳药品。2015年10月23日,伦教派出所民警对上述便利店进行检查,查获本能、美国黑金等9个品种共24盒壮阳类药品。

  经鉴定,上述产品的外在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规定的药品定义,且未取得相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认
       
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的请求二审法院从宽处理的上诉意见。经查,首先,本案查获的“本能、美国黑金等9个品种”共24盒产品,未经鉴定是否含有药品成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其次,本案查获的24盒产品,不论从上诉人王某的供述(供述称进货价总共800元左右,已售出部分产品利润200元左右)反映,还是根据日常经验判断,都应属于少量。再次,上诉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错态度好。最后,刑罚是所有法律处置方法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是与犯罪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的。本案中上诉人王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足以动用刑罚惩处。故对上诉人王某的相关上诉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虽然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足以犯罪论处。

判决结果
      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30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王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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