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15)定刑初字第00192号
基本案情
一、2008年起,定远县红心沛新农村黄砂物流有限公司承接京沪高铁四标段站的地材供应工程,并往建设工地运输石子,期间运输车辆超限(载)现象严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多次找负责道路超限(载)车辆查处工作的被告人张某、焦某等人,要求予以关照,并于2008年年底,在宴请被告人张某、焦某及李某(已判决)时,行贿10000元,其中被告人焦某、张某各分得2500元。被告人张某、焦某等人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蒋某的超限车辆予以关照。从蒋某车辆运输石料出库单反映,2008年5月至2008年12月,蒋某的八辆核定载质量为1.495吨的农用运输车,即有233辆次运输质量超过20吨。被告人焦某、张某徇私舞弊造成国家公路管理行政执法在辖区范围内不能得以正常执行,社会影响恶劣。
二、2012年1月,定远县人杨某和诸某合伙挂靠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京沪高铁定远站至定城连接线道路项目(三标段)。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杨某有多台运输车辆往建设工地运输石子,车辆运输存在抛洒。杨某为了避免其抛洒运输车辆受到查处,于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下午,先后送给焦某,刘某甲各2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负责带队查处运输车辆抛洒的被告人焦某、刘某甲收受购物卡后,明知杨某抛洒车辆非法上路运输,不依法查处。造成国家公路管理行政执法在辖区范围内不能得以执行,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三、贪污、受贿的事实
1.2008年底的一天下午,蒋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焦某、张某及李某等人对其超限运输车辆的照顾及得到继续关照.在定远县龙星大酒店请三人吃饭,并送给被告人焦某、张某及李某10000元。饭后,被告人焦某、张某及李某商量后将上述10000元分掉,被告人焦某、张某各分得2500元。
2.2008年冬天的一天晚上,武某为了得到焦某对其超限(载)车辆的照顾,在定远县池河镇交管站送给被告人焦某1000元。
3.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下午,杨某为感谢被告人焦某对其超限(载)和抛洒车辆的照顾,委托李某在军政大酒店后门送给被告人焦某2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
4.2008年,刘某乙承包京沪高铁工程上的石料供应,需运输石料。因为运输车辆超载的缘故,刘某乙一次性缴纳9000元罚款。被告人焦某及李某收钱后没有开票入账,于当天在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中段定远公路分局宿舍车库,商量将此款私分,焦某分得4500元。
5.2012年,杨某承包定远至京沪高铁定远站的连接线工程,需运输石料。2012年年底,因为运输车辆抛洒的缘故,杨某一次性缴纳10000元罚款。被告人焦某、刘某甲及李某收钱后没有开票入账,三人商量将此款私分,被告人焦某、刘某甲各分得3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张某、刘某甲将赃款全部清退。被告人焦某、张某、刘某甲到检察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张某、刘某甲受贿、贪污事实成立,鉴于犯罪追诉标准在审理期间发生变化,被告人焦某、张某、刘某甲的受贿、贪污事实不再作犯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焦某、张某、刘某甲违法所得仍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焦某、张某、刘某甲在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定远分局从事行政执法期间,滥用职权,致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张某滥用职权罪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滥用职权犯罪超过追诉期限,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张某、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焦某、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焦某、刘某甲的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以对被告人焦某、刘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焦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2015)定刑初字第00192号
基本案情
一、2008年起,定远县红心沛新农村黄砂物流有限公司承接京沪高铁四标段站的地材供应工程,并往建设工地运输石子,期间运输车辆超限(载)现象严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多次找负责道路超限(载)车辆查处工作的被告人张某、焦某等人,要求予以关照,并于2008年年底,在宴请被告人张某、焦某及李某(已判决)时,行贿10000元,其中被告人焦某、张某各分得2500元。被告人张某、焦某等人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蒋某的超限车辆予以关照。从蒋某车辆运输石料出库单反映,2008年5月至2008年12月,蒋某的八辆核定载质量为1.495吨的农用运输车,即有233辆次运输质量超过20吨。被告人焦某、张某徇私舞弊造成国家公路管理行政执法在辖区范围内不能得以正常执行,社会影响恶劣。
二、2012年1月,定远县人杨某和诸某合伙挂靠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京沪高铁定远站至定城连接线道路项目(三标段)。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杨某有多台运输车辆往建设工地运输石子,车辆运输存在抛洒。杨某为了避免其抛洒运输车辆受到查处,于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下午,先后送给焦某,刘某甲各2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负责带队查处运输车辆抛洒的被告人焦某、刘某甲收受购物卡后,明知杨某抛洒车辆非法上路运输,不依法查处。造成国家公路管理行政执法在辖区范围内不能得以执行,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三、贪污、受贿的事实
1.2008年底的一天下午,蒋某为了感谢被告人焦某、张某及李某等人对其超限运输车辆的照顾及得到继续关照.在定远县龙星大酒店请三人吃饭,并送给被告人焦某、张某及李某10000元。饭后,被告人焦某、张某及李某商量后将上述10000元分掉,被告人焦某、张某各分得2500元。
2.2008年冬天的一天晚上,武某为了得到焦某对其超限(载)车辆的照顾,在定远县池河镇交管站送给被告人焦某1000元。
3.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下午,杨某为感谢被告人焦某对其超限(载)和抛洒车辆的照顾,委托李某在军政大酒店后门送给被告人焦某2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
4.2008年,刘某乙承包京沪高铁工程上的石料供应,需运输石料。因为运输车辆超载的缘故,刘某乙一次性缴纳9000元罚款。被告人焦某及李某收钱后没有开票入账,于当天在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路中段定远公路分局宿舍车库,商量将此款私分,焦某分得4500元。
5.2012年,杨某承包定远至京沪高铁定远站的连接线工程,需运输石料。2012年年底,因为运输车辆抛洒的缘故,杨某一次性缴纳10000元罚款。被告人焦某、刘某甲及李某收钱后没有开票入账,三人商量将此款私分,被告人焦某、刘某甲各分得3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张某、刘某甲将赃款全部清退。被告人焦某、张某、刘某甲到检察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张某、刘某甲受贿、贪污事实成立,鉴于犯罪追诉标准在审理期间发生变化,被告人焦某、张某、刘某甲的受贿、贪污事实不再作犯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焦某、张某、刘某甲违法所得仍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焦某、张某、刘某甲在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定远分局从事行政执法期间,滥用职权,致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张某滥用职权罪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滥用职权犯罪超过追诉期限,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张某、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焦某、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焦某、刘某甲的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以对被告人焦某、刘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焦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无罪。
四、对被告人焦某、张某、刘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