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后“金哲红案”再审 被判无罪

时间:2019-06-11 16:46       来源: 网络
    来源|CCTV今日说法
    金哲红,吉林人,27岁那年,他被警方锁定为一起凶杀案的犯罪嫌疑人;23年后,法院启动再审,金哲红被判无罪,当庭释放。

    惨遭毒手的19岁女孩
    1995年9月10日农历八月十六,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19岁女孩李影跟几个朋友相约到永吉县城玩儿。李影的父亲记得,那天女儿和一个叫罗薇薇(化名)的朋友一起出了家门。
    罗薇薇回忆,那天下午她和李影等人来到了双河镇火车站,本来打算一起搭火车去永吉县城,但没想到上火车的人特别多,最后只有李影一个人挤上了车,被火车带走后,李影就再也没有了音讯。
    1995年9月29日,一位村民在双河镇东面,铁道以南大约30米的泥沟里发现了一具女尸,尸体被发现时上半身被泥土掩埋,已经高度腐烂。后经家属辨认,死者正是19天前失踪的李影。
    法医鉴定后推断李影死于他杀,死亡前被人扼住脖子陷入昏迷,之后又被人用泥土掩埋,由于吸入大量泥沙,窒息而亡。
    案发一个半月后,永吉县公安局宣告破案,称经工作和审讯,双河镇人金哲红供认了杀害李影的全部犯罪事实。警方认定,金哲红在双河镇东郊的野地里与李影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将其杀害。
    这个结果不仅金哲红的家人不能接受,就连被害人李影的家人,也对警方的侦查结论颇感意外。

    当年警方认定的事实
    当年案卷中两位目击证人的证词显示,李影那天并没到县城,而是在中途一站就下了火车,接着一位货车司机顺路把她捎到了离双河镇还有4公里的黑石村,当时金哲红的饭店就开在这里。
    警方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
    1995年农历八月十六傍晚5时许,金哲红在自家饭店门口拉走李影后,对这个女孩起了淫心,两人相约当晚7点,在双河镇火车站相会。
    见面后,两人到双河镇东郊铁路北侧野地上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李影向金哲红索要现金1000元,但金哲红只带了50元,李影便以去派出所告发相要挟,金哲红怕事情败露就把李影掐昏了,随后把她拖到铁路南侧掩埋。
    案卷显示,金哲红带走李影的证据来自于三名摩的司机,当年他们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作证:中秋节前后的某天傍晚5点多,有个女孩要打摩的去双河镇,在与他们几位摩的司机谈价后,女孩最后坐金哲红的摩托车走了。
    但案卷中并没有直接证实金哲红杀人的目击证人和物证等信息。
    唯一能说明金哲红可能杀死李影的间接证据,来自一名叫许岩的双河镇居民。这个人在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时说,他在双河镇看见过金哲红骑车带一个女人,但那是在东道口发现死尸以后的事,可是在后来的询问中,许岩又改口说那天是农历八月十六。
    案卷显示,对金哲红与李影发生性关系,乃至把对方杀害的过程,警方完全是依据金哲红本人的口供认定的。
    金哲红口中的事实
    金哲红说自己当年的确有一辆摩托车,有时会顺路拉个人赚点小钱,三名摩的司机所说的这个女孩,他也的确接触过,但是因为女孩谈价不成,自己就没有拉那个女孩。
    在这之后他就独自骑车去了双河镇,至于那个女孩最后往哪儿去了,有没有上谁的车,他没有看到。
    而三名摩的司机的指证,在金哲红看来就是报复。他说当时自己是从镇上到黑石村做生意,平时与当地摩的司机多有摩擦和纠纷,大家相处得并不是很愉快。
    记者试图寻找三名摩的司机进行采访,但是三人都已经搬到其他地方,后来记者电话联系到一位摩的司机,对方称不曾说过金哲红当时拉走的女孩是死者;甚至女孩究竟有没有上金哲红的车,他都表示因时间过去太久,已经记不清了。
    金哲红说,当年他之所以承认杀人是因为遭受了警方的刑讯逼供。而且在向警察交代自己的姓名时,他特意把名字里“红色”的“红”,改成了“宏大”的“宏”,因为后面这个“宏”与“冤”字相像。
    当年应金哲红家属要求,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出具过一份鉴定书,鉴定书说法医检查所见,金哲红血色苍白,被人挽扶出看守所内,独立行走困难。鉴定结论是,金哲红前胸部三处疤痕系外伤所致,腕部疼痛与外伤有关,此外伤可定轻微伤。

    翻供与发回重审
    1996年2月,金哲红的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案卷显示在这之后金哲红就翻了供,再也没认过罪。
    就在金哲红被羁押期间,他的母亲因病去世了。
    1996年1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接到判决后金哲红提起了上诉。
    一年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裁定,吉林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吉林市中院重审。省高院还向中院发函,要求在重审中搜寻更多证据,同时一并查清此案中的几个问题。
    01、金哲红的作案动机是什么?
    一审法院认定,金哲红与被害人李影发生性关系后,因害怕对方告发而杀人,但在警方之前的侦查中,办案人员曾提取金哲红的头发、唾液及耳血,用以与李影的阴道分泌物作比对,鉴定结果是李影的阴道分泌物内,没有检出精子,也就是说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存在,那金哲红就没有作案动机了。
    02、金哲红杀人的第一现场?
    一审法院认定,金哲红杀人的第一现场是双河镇东郊铁路北侧的野地,但讯问笔录显示,金哲红曾对警方供述过六个不同的杀人地点。对此,金哲红表示地点都是自己编的。
    而对这六个地点,警方都不曾带金哲红指认现场,除了其中两个地点,警方曾在补充侦查阶段尝试寻找未果之外,其余四个地点都没有作过现场勘查。
    03、被害人李影死亡的具体日期?
    一审法院认定,李影是1995年9月10日失踪当天晚上被金哲红杀害的,但支撑这个死亡时间的证据,只有金哲红的口供,对李影的死亡日期,警方在法医鉴定意见中没有作出说明。
    辩护律师认为,既然缺乏证实李影遇害日期的法医鉴定,那么人是被金哲红所杀这种说法,就更加无法证明。
    04、金哲红是否有作案时间?
    金哲红是朝鲜族人,他的父亲是在1975年农历八月十七因车祸去世的,金家人说当年每到忌日前夕,他们都要按朝鲜族的风俗,给父亲摆供祭奠。
    警方认定金哲红是当晚7点,在双河镇火车站与李影相会,之后把对方拉到铁路边的野地里作案。但金哲红告诉记者,他当晚7点刚过就到了双河镇母亲家,直到半夜12点摆供结束后,他才回的饭店,没有时间去杀人。
    案卷显示,对这晚金哲红参与摆供的事,当年金哲红的母亲、妻子以及金哲红饭店的房东,都曾向警方予以证实。而且当初吉林市中院一审开庭时,曾有两位金家的邻居当庭作证,当晚金哲红是在母亲家的。
    对金家两位邻居的证词,一审判决并未采信,也没有说明原因。

    1998年8月,吉林市中院对本案做出了重审判决,但对于省高院要求查清的几个问题,重审判决没有做出解释说明,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红死缓。
    到这时,金哲红已被羁押近三年。
    两个月后,吉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又过了一年半后,2000年5月吉林市中院第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对金哲红判处死缓。
    三个月后,吉林省高院第三度就本案下达二审裁定,出人意料的是,这一次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从27岁等到32岁,金哲红的身份从嫌疑人、被告人,最终成了杀人犯、服刑人员。
    回不去的曾经——破碎的家
    金哲红当初被警方带走时,他的儿子年仅两岁,儿子脑海中还没有留下父亲清晰的印象,就长久地失去了他的陪伴。靠着老照片和为数不多到狱中探视的机会,儿子才知道父亲长什么样。
    金哲红在狱中不断申诉,金哲红的大姐在外面为弟弟的官司不停奔忙,但几年下来金哲红的申诉一直石沉大海。他的妻子终于支撑不住,要求离婚,金哲红答应了。
    前妻改嫁,金哲红的儿子随妈妈进入一个新的组合家庭。对这个男孩来说,成长是孤独而艰难的。
    在铁窗后,金哲红从青年渐渐走入了中年。2018年3月,金哲红的案件终于迎来了转机,吉林省高院对此案启动再审。检察官在审查全案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金哲红杀人,建议法院依法改判。

    2018年11月30日上午9点30分,吉林省高院就此案下达再审判决:原裁判认定金哲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金哲红无罪。
    金哲红在双河镇上的家早已荒芜,大姐把自己在吉林市的房子腾出来,供弟弟暂时居住。金哲红说关于将来他想好好养病,也想像年轻时那样,搞点音乐创作。
    目前,金哲红正在与律师商量,准备申请国家赔偿。被害人李影的哥哥也已经向永吉县公安局报案,要求对案件重启调查。
    Q:金哲红当年三次被判处死缓,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这一次再审他被判处无罪,释放了,这个新的改判您怎么看?
    A:这可能反映了两个方面的变化:第一,是法治环境的变化,比如说《刑事诉讼法》先后吸收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另外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得到的口供,是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是要排除的,还比如说,我们进一步推进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第二,是政策环境的变化,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了平反冤假错案的力度,平反冤错案件的标准也在不断地变化,不断地进步。在过去,只有那些亡者归来或者是真凶再现的案子,才可能会被平反,但是十八大以来,有一大批证据不足的案件也被平反了。
    曾经拥有的东西被夺走
    并不代表就会回到
    原来没有那种东西的时候
    ——东野圭吾《白夜行》
    编辑|郑博元
    主编|王秀敏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节目《“金哲红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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