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青岛检察官陷刑事错案9年,最终被改判无罪

时间:2019-07-03 14:09       来源: 澎湃新闻

来源:澎湃新闻

高祀君原为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批捕科检察官。十多年前,高祀君以其妻子之名注册成立青岛金玖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玖源”),承包了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发集团”)的工程,后为追讨工程欠款,金玖源将广源发集团告上法庭,经青岛中院、山东高院审判均获胜诉。在该案诉讼期间,广源发集团董事局主席胡谅伦等人先后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称金玖源未承接工程,高祀君在工程施工中存在诈骗行为、在工程造价鉴定中涉嫌妨害作证。

随后,高祀君陷入一场历时9年的刑事错案之中。他被认定诱导鉴定人员孙建生高估工程造价120余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高祀君拒不认罪,不断申诉。刑满释放后又过了近6年,2019年4月,青岛中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高祀君无罪
 

 

被拖欠工程款,起诉广源发集团获胜诉

 

2003年,高祀君与结识多年的朋友胡谅伦约定,由其妻子的公司承担蓬莱广源发沥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莱沥青”)的建设安装工程的施工工作。根据公开报道,当年,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广源发集团位列中国500强企业第403名,2005年前后,胡谅伦以8.9亿元的身家进入了胡润富豪排行榜。

承接工程后,高祀君先后组建了六个施工队伍施工,以其妻子为法人代表,注册了金玖源。两年后,工程竣工。2005年12月30日,广源发集团单方面向金玖源出具结算表和结算书。结算工程款为313万元余元。金玖源认为,该笔工程款远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国家规定的结款标准,多次与广源发集团协商,最终未果。

实际上,当时广源发集团已面临资不抵债的困境。《中国经营报》曾援引广源发集团一位前高层的说法:“截至2004年年底,众多银行贷款到期,广源发集团无力偿还,资金链面临断裂。”此后,广源发集团以下属五家企业与中国化工集团油气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油气中心”)进行资产重组,以图拯救危局。

根据案件相关材料,2006年11月3日,油气中心与广源发集团下属五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了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石化”)。五家企业以33万元货币资金和10.64余亿资产(包含银行负债6.9亿余元)作为出资投入,持有安邦石化33%的股权。中国化工油气开发中心投入67万元,并为6.9亿余元的银行债务提供担保,持有安邦石化67%的股权。

2006年2月14日,金玖源向青岛中院起诉,要求广源发集团、蓬莱沥青偿还工程款,并追加安邦石化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青岛中院指定青岛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工程师孙建生做出鉴定报告,鉴定涉案工程价值为1141万余元。

2007年12月,青岛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金玖源为具体施工人,金玖源无资质承揽工程,广源发集团及蓬莱沥青应付给金玖源633万余元及从起诉之日算起的利息,安邦石化不承担连带责任。

随后,金玖源及广源发集团均提起上诉。金玖源认为广源发还应当支付间接费(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等)和工程利润,且安邦石化应当在接收资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广源发则全盘否认与金玖源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008年7月25日,山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广源发集团、蓬莱沥青应当支付金玖源工程款889万余元及利息,安邦石化在接收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广源发董事等人报案,陷入刑事错案9年

 

民事案件胜诉后,高祀君的“麻烦”接踵而来。

根据案件相关材料,2008年9月,金玖源施工二队队长王群突然向警方报案,称工程项目由辽宁省工业安装公司独立完成,金玖源并非实际施工单位,高祀君涉嫌诈骗。

2009年12月,胡谅伦又向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报案,声称高祀君涉嫌诈骗。城阳分局于2010年2月5日立案侦查,认为高祀君在与广源发集团的经济纠纷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将金玖源并未实施的项目费用算进工程款中,导致青岛中院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多判了118万余元“大型机械费”施工费用。

高祀君先是于2010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捕。

 

至此,高祀君陷入了一场历时9年的刑事错案中。期间,他身陷囹圄三年,于2013年9月19日刑满释放。直到2019年4月4日,该案历经四次审判两次裁定,高祀君最终被青岛中院改判无罪。

2012年7月13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阳法院)一审判决高祀君犯妨害作证罪。定罪的关键证据是涉案工程造价鉴定师孙建生的证言。孙建生称,在评估过程中,他问高祀君哪些费用是他干的,高祀君称送来的图纸、签证、结算书都是他干的,“意思就是大型机械费也是他(高)干的”。城阳法院认定,高祀君明知没有“大型机械费”,在孙建生评估过程中隐瞒真相,在评估勘验现场诱使孙建生将“大型机械费”一并做入鉴定报告,构成妨害作证罪,高祀君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高祀君坚称自己无罪,其根本未进入过评估现场,系被诬告陷害,上诉至青岛中院。2013年8月14日,青岛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祀君称,在看守所中他从未认罪,一直喊冤,坚持上诉。同年9月19日,他刑满释放,后随即开始申诉。

 

2015年5月5日,山东高院指令青岛中院再审该案;2016年5月27日,青岛中院裁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此前一、二审刑事判决,发回城阳法院重审。

又过去两年多,2018年9月29日,城阳法院重审一审再次判处高祀君犯妨害作证罪。高祀君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4日,青岛中院作出(2018)鲁02刑再11号判决,改判高祀君无罪。

无罪判决显示,鉴定人孙建生在重审一审时当庭作证称,他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系在办案人员的胁迫下作出,谎称高祀君进入过勘验工地,很多时候是办案人员拿着写好的笔录直接让他签字。实际上,高祀君没有进入勘验现场,没有对他进行过暴力、威胁、贿买等指使做伪证的行为,“整个评估鉴定过程中,高祀君没有说过怎么鉴定相关问题”。庭审笔录显示,当时金玖源所涉民事案件代理人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盛雁出庭证实,高祀君并未进入勘验现场。

青岛中院作出的无罪判决认定,孙建生的证言前后矛盾,其供述不足以认定高祀君明示过120万余元的 “大型机械费”是金玖源公司支付。同时,“大型机械费”是否计入鉴定报告的事实不清。

青岛市检察院公诉人的出庭意见则指出,该案系高祀君所在的金玖源与广源发集团发生的工程承包合同引发,高祀君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所有证据应当在民事审判中由法院来作出认定,不是刑事审判的内容,一审认定高祀君犯妨害作证罪证据不足。

被改判无罪之前,高祀君所涉的民事案件已经被山东高院根据有罪判决书改判,扣除了120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至今,该民事案件尚未根据其无罪判决予以纠正。同时,涉案工程款的执行也遭遇困局。这些天,高祀君仍在为13年前的工程款纠纷奔波于山东省各级法院之间。

如今,高祀君为曾承接工程感到最为后悔。他曾因此事被市北区检察院诫勉处分,后又因涉刑事案件被检察院除名。近日,高祀君正向市北区检察院申请恢复公职。


关于“无罪网
我们致力于收集最全面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以及正在进行中的无罪辩护案件信息,致力于打造国内最细致、最及时的无罪案件信息平台。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声明:除来源《无罪网》的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与无罪网联系, 电话:139-1097-7195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