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被控杀死亲弟弟,重审终获无罪

时间:2019-08-02 14:29       来源: 澎湃新闻、强律网
2013年1月23日,湖南岳阳县麻塘镇一池塘边发现一具男尸,警方介入后,确认死者为三个月前出狱的冯玉祥。第三天,死者的哥哥姚小皇被锁定为嫌犯并被刑拘。被羁押5年后,2018年10月16日上午,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重审宣判姚小皇无罪

弟弟出狱当天被杀,重审再上诉,哥哥未能摆脱杀人之嫌

2013年1月23日13时许,岳阳县麻塘镇新建村一村民在池塘边发现一具男尸,即向当地派出所报告。

警方通过DNA检出,死者与湖南省违法犯罪嫌疑人库中的冯玉祥的基因型相同。经鉴定,死因是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呼吸心跳中枢功能障碍而死亡,系他杀。之后,冯玉祥的哥哥姚小皇被锁定为凶手。

冯玉祥在2012年10月3日上午8时才被释放出狱。按照原审判决,姚小皇杀人时正是冯玉祥被释放当天晚上,中间只隔了不到12个小时。

岳阳县法院原审判决显示,2012年10月3日下午3时许,姚小皇在岳阳县麻塘镇老街王某家,弟弟冯玉祥看到姚小皇后,说刚从监狱出来,得了艾滋病,找姚小皇借7000元钱治病,姚小皇要冯玉祥先回去,以后再说。当晚7时许,姚小皇骑摩托车到新建村家里,冯玉祥问带钱来了没有,姚小皇说没有带,随后两人发生争吵。冯玉祥拿椅子打姚小皇一下,姚小皇拿杧槌在冯玉祥后脑壳打了一下,冯玉祥倒在床上。之后,冯玉祥从枕芯边拿起菜刀,姚小皇抢刀时拿杧槌打冯玉祥脸,之后用刀将其砍死。后姚小皇将冯玉祥的尸体拖到池塘边,将菜刀和尸体丢进池塘。回到作案现场后,姚小皇将沾有血迹的物品等拿到邻居家老屋焚烧。2012年11月6日上午,姚小皇与妻子去新建村,对案发现场进行打扫。

岳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小皇采取用杧槌击打后脑、用菜刀砍杀颈部及胸部的手段,将被害人冯玉祥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因家庭矛盾引起,且被害人对引起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对姚小皇酌情从轻处罚。2013年4月23日,岳阳县法院以被告人姚小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宣判后,姚小皇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1月17日,岳阳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3月23日,岳阳县法院经重审,仍然认定姚小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宣判后,姚小皇仍然不服,再次出上诉。

2016年9月21日,岳阳市中院作出判决,认定姚小皇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亲属及当地村民要求对姚小皇从轻处罚,社会影响相对较小,姚小皇一贯表现较好,而被害人多次违法犯罪,且对于引发本案存在一定的过错,决定对姚小皇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须报上级法院复核。岳阳市中院报请湖南省高院复核后,湖南省高院复核认为,依据岳阳市中院判决认定的姚小皇的犯罪事实,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本案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亲属及当地村民要求对姚小皇从轻处罚,姚小皇一贯表现较好,而被害人多次违法犯罪,且对于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责任,亦不足以对姚小皇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2017年5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岳阳市中院判决,案件再次发回重审。

 
二次重审峰回路转,哥哥最终被判无罪

岳阳市中院再次审理后认为,姚小皇的审前供述收集程序合法性、讯问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存疑。原审判决认定姚小皇构成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比如,2013年1月26日,警方对姚小皇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姚供述没有杀人;次日,姚被提外审,经过十多个小时的审讯,1月28日,姚愿意交代犯罪事实。1月29日,姚小皇指认现场监舍后即翻供,在当天下午的第四次讯问中,姚供述没有杀人。提外审前后,姚小皇的供述发生极大转变。其中一次,提外审、回所讯问、接着指认现场,时间长达39小时。

从讯问视频资料来看,讯问笔录也并没有真实记录讯问过程。如:第四次讯问视频显示,讯问过程大部分时间姚小皇在不断翻供,反复辩解没有杀人,由于不想牵连父亲和妻子,加之公安机关对其实行脚镣手铐,自己受不住,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认罪,而讯问笔录仅记录了占讯问过程小部分时间的关于姚小皇在冯玉祥尸体被打捞后到达现场的情况,对姚小皇辩解没有杀人的情况并没有如实记录。

此外,姚小皇的有罪供述存在矛盾。丢菜刀的地点五次讯问中出现三种答案,杧槌摆放位置、砍人的位置等均出现了不同答案。

证明姚小皇有罪的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也存在证明力不足、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

比如,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为杧槌和菜刀,但杧槌和菜刀上提取的疑似痕迹未检出姚小皇的基因型,杧槌上也未检出被害人的基因型。

同时,原审认定的作案过程与法医学尸检意见中查验的伤情存在矛盾。法医的尸检意见显示,死者颈部肌肉、颈椎均被切断,仅存颈部4.5cm宽的皮肤软组织与躯干相连,颈部皮肤切口呈“U”型,双侧颈部皮肤切缘可分辨出各有一处呈锯齿形,方向均为自后向前。原公诉机关指控姚小皇在冯玉祥颈部砍了两刀与此存在矛盾,肌肉及颈椎均被切断的伤口,只砍两刀不可能形成。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还认定,用杧槌击打冯玉祥后即死亡。按照原审认定的事实,此时姚小皇没有再用刀砍切冯的必要,更不需要“撩起”衣服去砍切,这不合常情。

再者,本案证人证言亦有多处矛盾。比如,冯玉祥3日上午8时才释放,王某证言却称其早上7点就出现在麻塘镇老街。王某称不认识冯玉祥,却能辨认出冯玉祥,也不合常情。

岳阳市中院认为,本案的直接证据仅有姚小皇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因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应当排除。除此之外,证明姚小皇有罪的其他证据均是间接证据,而从本案的间接证据看,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并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本案没有目击证人,目前案发时间不能确定,作案工具也无法确定。此外,作案动机存疑,姚小皇供述作案动机是冯玉祥多次找家人要钱。但姚小皇的妻子证明,冯玉祥没有找其夫妇要过钱,几次吵架均因冯玉祥与父母吵架;姚小皇的女儿证明,叔叔对她蛮好,可见家人关系尚可。冯玉祥曾被过继给冯家,其户口在冯家,每年有拆迁补偿款。因钱的事,冯玉祥并未与家人闹很僵。冯玉祥从24岁开始,就在株洲混社会,多次服刑,很少回家,不能排除其在外惹事,他人寻仇报复的可能。

据此,2018年9月21日,岳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岳阳县法院的原一审判决,改判姚小皇无罪。

被羁押5年半后,姚小皇终于摆脱杀弟之嫌,以无罪之身重获自由。

*附部分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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