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起抢劫盗窃案:13年终于等来无罪判决

时间:2019-07-16 19:14       来源: 检察日报

2005年,55岁的河南省鹿邑县人陈德起,因涉嫌参与一起挖洞入室抢劫案被抓,随后被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服刑期满,陈德起依然不服判决,于2016年7月1日向周口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8月13日,法院再审宣判陈德起无罪
赶集时被当成嫌犯抓获
2005年3月29日夜,鹿邑县某村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一村民家遭数人挖洞入室抢劫,家中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电视机、影碟机被抢走。
2005年4月中旬,陈德起去集市买树苗。派出所民警接到了被抢村民报警电话,称其妻子刘某在集市上发现了之前抢劫自己家的人。于是,民警在集市将陈德起抓获。在此之前,同案犯罪嫌疑人丁广记也被抓获。
刘某在陈述中说:“陈德起在集市上买杨树时被我发现了,我观察他好久,听他说话的声音,看他走路的姿势,确定是他干的。我不能确定他的声音,但声调像他。当天我报案确定是他还有一个原因——我一跟着他,他就躲。”
2006年6月6日,鹿邑县法院作出判决:陈德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丁广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2月11日,因获减刑,陈德起服刑九年零十个月后刑满释放。而丁广记则在服刑期间,于2006年9月29日保外就医病亡。
出狱后,陈德起四处奔走申诉。2016年7月1日,陈德起向周口市检察院提出申诉2017年5月2日,周口市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周口市中级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未提供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同年8月9日,周口市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矛盾重重的言词证据
陈德起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被带到派出所后,并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民警告诉他犯了抢劫罪和盗窃罪,他一听整个人都懵了,声称:“我没干,我冤枉。”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显示,陈德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未作有罪供述,而是辩解被丁广记报复。“我有20多天没有外出了,这段时间我在家里栽了3200多棵杨树。我哪里也没有去过,吃过晚饭就在家里睡觉。”第一次接受讯问时,陈德起就这么说,之后6次讯问也均表示自己没有干过违法的事。
“从被害人的三次陈述来看,被害人并没有清晰地看见抢劫者的面貌,而是通过声调和走相判断作案人为陈德起。”周口市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张伟俊说,此外,从两名证人的证言中也可以发现问题。与陈德起同号的犯人游向阳证实,自己听陈德起说过曾参与入室抢劫两次,有两人参与;而与丁广记同号的犯人刘德顺证实,自己听丁广记说过曾和陈德起共同作案两次,两次作案人均为两人。这与生效判决认定抢劫犯罪为三人实施相矛盾。
丁广记被讯问了六次,两次是无罪辩解,四次为有罪供述,其中前两次有罪供述供称,两次犯罪实施者均为自己和陈德起,没有第三人。后两次均供称,实施抢劫时是两人和朱前进共同参与。
“该案的言词证据非常矛盾。”张伟俊告诉记者,丁广记对参与犯罪的人数、分工、行为这些细节每次说法均不一致。在参与程度上,丁广记前两次均供述只为陈德起指明作案对象地点,本人未参与具体犯罪实施;后两次供述则称在抢劫中,三人均入室共同作案。
十多年后归案的漏犯成关键
案件复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到了当年的案发现场,发现确实有一个被挖出来的洞,但是已经被堵上,无法证明是谁在什么时间挖的。
卷宗显示,丁广记所称的朱前进也是该案的同案犯,当时的判决书显示朱前进“另案处理”。
“对此案进行复查时,才发现朱前进一直没有归案,判决生效十几年后,朱前进仍处于正常生活状态,并没有受到相应惩罚,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张伟俊告诉记者,提出抗诉后,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把朱前进抓获归案。今年4月,正在山东打工的朱前进被警方带回。
朱前进的到案,成了案件的重大突破口。他明确表示,自己没有和陈德起、丁广记一起作过案。同时,朱前进还承认了自己曾经和他人一起入户抢劫的事实。
“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陈德起参与了作案,朱前进的到案更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张伟俊说。
因此,检察机关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德起抢劫、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陈德起构成犯罪的证据仅有同案犯丁广记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等的陈述及同号犯人的证言等言词证据,且供述、陈述本身前后矛盾,与证人证言在重大事实上也不能印证。
十三年后终于等来沉冤昭雪
2018年8月13日,陈德起终于等来了无罪判决书。判决书中,鹿邑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没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没有追赃,没有提取任何与犯罪有关的痕迹证据,如脚印、指纹等。辨认程序违法,违法长时间将被告人提出监所讯问、审讯程序违法规定。现有证据均为相互矛盾的言词证据。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得出陈德起、丁广记实施犯罪的唯一结论。鹿检刑诉(2005)95号起诉书指控陈德起、丁广记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2018年8月14日,鹿邑县委发布《关于陈德起、丁广记抢劫、盗窃一案无罪的情况通报》,通报称,要求相关单位面对事实、正视问题,迅速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由县纪委监察委组成调查组依法启动调查追责问责程序;二是由县法院两名副院长带队分别到两家进行慰问,并正式道歉;三是县法院负责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附部分无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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