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农民蹊跷敲诈勒索案,终审被判无罪

时间:2019-07-25 15:04       来源: 法律与生活

肇东市黎明镇农民高士昌,被肇东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3年后,提出上诉。绥化中院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肇东法院重审后判决高士昌无罪。但随后肇东检察院即提起抗诉。绥化中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至此,发生在黑龙江肇东的这起蹊跷的敲诈勒索案,以高士昌终审无罪画上了一个圆满句号。在肇东市看守所被关押了近20个月后,高士昌终于重获自由。
李延斌涉嫌职务犯罪“牵出”高士昌敲诈勒索案
肇东市黎明镇农民高士昌,在黎明镇3委4组拥有一块集体土地,经过审批获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并自建了住房。
一天,高士昌想到银行贷款,找黎明镇政府土地助理李延斌协商将集体土地使用证办成国有土地使用证,李延斌说可以办,并提出以其赊欠高士昌的1.5万块钱作为办证费,多退少补,高士昌同意。
2015年3月,高士昌用李延斌为其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银行贷款时,发现是假证,非常生气,遂向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栏目提供新闻线索。黑龙江电视台记者实地采访后,将李延斌伪造证件问题进行了公开曝光。
2015年7月10日,李延斌给高士昌出具了一张20万元人民币欠条和高士昌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一个月内为其办出真证收回欠条的保证书。
在这期间,肇东市纪委收到上级转办的关于李延斌利用职务之便制造假证骗取钱款问题的匿名举报。肇东市纪委调查后,将李延斌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材料移送给肇东市公安局,随后,警方于2015年11月26日对李延斌立案侦查。
肇东市纪检委移送案件后不久,2015年11月20日,肇东市公安局李延斌案件的办案人找高士昌询问有关情况,高士昌讲述了李延斌为其办假证的经过,并作为受害人向警方报案,同时将李延斌出具的欠条、保证书以及录音、李延斌伪造的假证复印件等证据交给警方。之后,高士昌一直等待李延斌案处理结果。
2016年9月13日,肇东市公安局将涉嫌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肇东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和“肇东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印章的李延斌刑事拘留。9月22日,肇东检察院对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李延斌批准逮捕。
之后,李延斌被取保候审。
2016年9月22日——也就是李延斌被批准逮捕同一天,肇东检察院向肇东市公安局发出应当对“以李延斌办理假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宗地档案为由向其敲诈20万元人民币涉嫌敲诈勒索罪的高士昌”依法逮捕的侦查监督建议书。
2016年10月19日上午,高士昌被肇东市公安局李延斌案办案人叫去核实李延斌案有关情况时,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高士昌的辩护人称,“根本不是一审判决书上说的‘高士昌到刑警大队投案’那回事儿”。
2016年10月24日,高士昌被刑拘5天后,李延斌才作为被害人向警方报案,说高士昌对他敲诈勒索。肇东市公安局在李延斌报案当天,对高士昌案作出立案侦查决定。11月1日,高士昌被批准逮捕。
2017年1月17日,肇东检察院指控高士昌犯敲诈勒索罪,向肇东法院提起公诉。

肇东法院组成以邹青钢为主审法官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6月26日、9月4日3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肇东检察院检察员杜东海支持公诉。
2017年9月4日,肇东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高士昌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处于未遂形态,判处高士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7年4月17日被肇东法院取保候审的高士昌,在宣判后,当即被收押,关进了看守所。
出具欠条、保证书的两个版本
高士昌敲诈勒索一案中,涉案欠条和保证书是在什么情况下出具的,有两个不同版本。
根据高士昌的说法,李延斌采取欺骗手段,主动出具欠条和保证书,是为了从他手里索回其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而达到毁灭证据的目的。
高士昌表述的版本是:
李延斌上岗工作不久,高士昌找李延斌说要办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李延斌说可以办,并将其欠高的1.5万元钱用来办证,多退少补。
2015年3月,高士昌拿着李延斌为其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肇东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他项权时,被告知该证是假的,因为没有土地档案。
高士昌发觉上当了,和李延斌理论。一天晚上,李延斌到高士昌家谈这个事情,在谈的过程中,李延斌把假证拿到手里抬腿要走,高士昌阻止,在争抢过程中把证撕坏了。
高士昌把撕坏的假证拼接粘好,向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栏目反映了李延斌做假证骗人的事情。电视台记者前往肇东采访,对李延斌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进行了公开曝光。
电视台曝光后,李延斌想把他办的假证要回去,答应再给高士昌办一个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高士昌不同意把假证交给李延斌,为此,一心想快点要回假证的李延斌,找到他的亲戚李俊龙和叔辈哥哥李艳忠,为他做担保,以出具欠条和保证书的方式,承诺给高士昌办理一个真证,将假证索要回去。
欠条和保证书,是2015年7月10日,在李延斌的姑姑家,李延斌提议,李延斌的妻子董小利执笔,李延斌给高士昌出具的,李俊龙和李艳忠在保证书上签了名字——当时有李延斌夫妇、高士昌夫妇、李俊龙、李艳忠及李延斌的二姐夫薛洪臣7个人在场。
出具欠条和保证书的当天,李艳忠到高士昌家取走了用通明胶粘上的李延斌办的假证,还有宗地档案、房照,李艳忠当天就交给了李延斌。
后来,李延斌答应办真证,没办成,高士昌向李艳忠要那本假证时,李艳忠说,李延斌把证给弄丢了。
高士昌从未威胁过李延斌,没说过继续曝光或到纪委、政府部门告发李延斌,更没有向李延斌要过钱。
李延斌之所以采取欺骗的手段给高士昌主动出具欠条和保证书,目的就是要索回假证,以达到毁灭证据的目的。
高士昌之所以同意李延斌出具欠条和保证书,就是想对李延斌为其办真证有一个保障,对李延斌有一个约束。
高士昌的辩护人介绍,一份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载明,李延斌为高士昌伪造了一本盖有肇东市土地局公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高士昌持该证办理贷款时发觉上当,遂向媒体曝光,李延斌托朋友找到高士昌,使用欺骗手段将原件索回来,并承诺为高士昌办真证。
李延斌的说法,则和高士昌完全相反,他是在高士昌多次要到政府和纪委举报相威胁的情况下被逼无奈出具的欠条和保证书。
李延斌表述的版本是:
李延斌与高士昌是朋友关系,2015年6月,高士昌求其帮忙将其住宅土地性质改为商服未达到目的而诬告其给高士昌办理的土地证是假的,且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节目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期间还威胁要到政府及有关部门告发。
李延斌很害怕,为消除影响,于2015年7月10日给高士昌出具欠款人民币20万元的欠条,之后还被迫出具一份保证书。李延斌不欠高士昌20万元钱。
保证书的内容是,高士昌把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宗地档案交给担保人,由担保人交给李延斌办理,一个月内拿到能贷款、能做他权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完后担保人从高士昌那里拿回20万元的欠条。
此后,高士昌多次打电话向其索要这20万元钱,还通过李俊龙、李艳忠向其要钱,威胁过多次,说如果不给其20万元钱,就上纪检委告发,上法院起诉。肇东市纪委2015年11月找其调查。
二审发回重审,高士昌无罪有望
一审判决后,高士昌不服向绥化中院提起上诉。
2017年12月18日上午,绥化中院以主审法官孙宏辉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在肇东法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高士昌这起上诉案。
2017年12月22日,绥化中院作出了(2017)黑12刑终168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一审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肇东法院重新审判。
这份刑事裁定书,让高士昌的妻子和家人看到了希望。
重审判决高士昌无罪
原刑事判决被撤销发回重审后,肇东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于2018年7月11日、8月15日、10月12日公开开通审理了该案。

该案发回重审后,2018年6月12日,肇东警方重新对证人李艳忠(李延斌的叔辈哥哥)和被害人李延斌做了询问笔录。
这两份笔录,很简短,字数远不及重审之前的多,且没有任何实质性新内容。除了这两份在时间上显示为新取得的所谓证据之外,再也没有其他新证据。
肇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东检察院指控关于被告人高士昌敲诈勒索被害人李延斌20万元的指控,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高士昌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本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认定被告人高士昌有罪。对肇东检察院提出的被告人高士昌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予支持,其公诉意见不予采纳。对于高士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士昌无罪。
检察院抗诉失败,高士昌终审无罪
一审宣判后,肇东检察院提出抗诉,绥化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以王伟刚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进行了现场直播。
绥化中院审理后认为,对抗诉机关所提抗诉理由,经查,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原审被告人高士昌应李延斌请求,为保证办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李延斌达成保证书的行为,不能充分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索取财物的故意,且李延斌违规给高士昌办理的土地使用证的行为,高士昌已经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此后,李延斌主动找到担保人,为高士昌出具保证书和欠条承诺一个月内为高士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办不成给高士昌20万元现金。到期后,李延斌没有为高士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虽然高士昌有催促李延斌如果国有土地使用证办不下来要给他20万元的行为,但高士昌是否采取要挟、威胁的手段索款事实不清。综上,原公诉机关指控高士昌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其无罪并无不当。
绥化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年5月29日,绥化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6月11日,高士昌收到该裁定。至此,肇东这起敲诈勒索案,最终以高士昌终审无罪而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附终审裁定书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刑终27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高士昌,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县,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日被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2016年11月2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李家瑞,黑龙江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绍贤,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士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黑1282刑初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婷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高士昌及其辩护人李家瑞和杨绍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高士昌经土地登记申请,由肇东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在肇东市黎明镇春光村二组实际用地面积为313平方米土地,批准使用面积25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57平方米,被有关管理部门准予登记。2009年12月18日由肇东市村镇建设管理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获得建设住宅建设项目许可。2011年12月21日在肇东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014年初,高士昌想将该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变更登记为国有土地性质,与时任黎明镇政府土地助理的李某1当面商议,让李某1为其办理集体土地登记性质变更为国有土地登记的相关事宜,同时允诺将李某1所欠其人民币15000元作为费用。后高士昌发现没有办成,便与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夜航”节目组电话联系,该新闻媒体曝光了黎明镇政府土地助理李某1为高士昌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相关事实情节。2015年7月10日,李某1为避免高士昌继续告发其办理土地使用有关证件一事,找高士昌当面商议,在李某1的姑姑家,李某1为高士昌出具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欠条及保证书各一份,由李某1找来李某2、李某3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书上签字担保,20万元的数额是由高士昌的妻子刘某提议、李某1和高士昌均表示同意的,约定李某1在一个月之内为高士昌原有住宅的土地办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不成就给付高士昌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后李某1办理未果,在担保人李某2、李某3在场的情况下,高士昌再次与李某1当面商议,高士昌当面表示李某1要在数日内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为其办理贷款,否则李某1就按担保书及欠条上所体现的约定内容向其给付人民币20万元,如果李某1不付就由担保人李某2、李某3给付此款。

肇东市纪律检查部门收到上级机关转办关于肇东市黎明镇土地助理李某1利用职务之便制造假证骗取钱款的匿名举报,经调查于2015年10月15日将李某1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材料移送肇东市公安局。

2016年9月22日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高士昌侦查监督建议,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高士昌到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欠条复印件证实李某1为高士昌出具欠条的事实及欠条具体内容。

2.保证书复印件证实李某1为高士昌出具欠条后出具保证书的事实及保证书的具体内容。

3.无宗地号宗地档案复印件证实申请人为高士昌(高字被更改)、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的宗地档案的具体内容。

4.“肇国用(黎1997)字01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实伪造的土地使用者姓名是高士昌的土地使用证的具体内容。

5.人口详细信息分别证实被告人高士昌的刑事责任年龄及户籍基本信息。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12月18日)复印件证实高士昌位于黎明镇春光村的住宅建设项目于2009年12月18日经肇东市村镇建设管理处审核并颁发证件。

7.房产证(2011年12月21日)复印件证实高士昌与刘某共有的位于黎明镇三委四组的住宅于2011年12月21日因交易过户经肇东市房地产管理处作出房屋登记颁发证件。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1月14日)复印件证实高士昌与刘某共有的位于黎明镇春光村周家烧锅屯的商服(二层)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4日经肇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核并颁发证件。

9.房产证(2015年2月9日)复印件证实高士昌与刘某共有的商业服务性质位于黎明镇三委四组于2015年2月9日经肇东市房地产管理处作出房屋登记颁发证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1月14日)复印件证实高士昌与刘某共有的位于黎明镇春光村周家烧锅屯的商服(二层)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4日经肇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核并颁发证件。

11.肇东市土地建设用地宗地号319号姓名高士昌的宗地档案证实被告人高士昌申请登记使用的肇东市黎明镇春光村二屯的313平方米土地的使用经过合法审批登记。

12.证人李某2的证言

(1)2016年7月29日证实,其是肇东市黎明镇长富村的党支部书记,和李某1、高士昌都有亲属关系;2015年7月10日上午李某1和董某到其家说,李某1以前给高士昌办理一个假的土地使用证和宗地档案,高士昌发现了;李某1让其在中间担保,尽快给高士昌重新办理真的土地使用证,如果办不了就给高士昌20万元钱;之后到李某1的姑姑家经协商李某1给高士昌出具了保证书和人民币20万元的欠条,其和李某3签字担保;出具当时在场的有其和李某3、李某1夫妇、高士昌夫妇。

(2)2017年6月6日证实,其给李某1担保期限过后,李某1找到他,在黎明镇长富村办公室,高士昌、李某1、李某3在场,高士昌说,担保期限已经过了,证也没办下来,高士昌说把证办下来他要去贷款,要是证办不下来就让李某1给他贷款,高士昌说给五天时间,在五天之内把证办下来他去贷款,证办不下来就让李某1把担保书上的钱给他,李某1要是不给就让他和李某3出这个钱。

13.证人李某3的证言

(1)2016年8月31日证实,其与李某1和高士昌都有亲属关系,2015年7月10日李某1给高士昌出具过保证书和欠条,其与李某2都在场,而且都是担保人;当天高士昌交给其一份土地使用证和房照,让其给李某1,是撕毁后又用透明胶粘上的,其当天交给李某1了。

(2)2017年6月6日证实,其给李某1担保期限到后,高士昌找的李某1,然后李某1找的他和李某2,在黎明镇长富村办公室高士昌说担保期限已经过了,把证办下来他自己去贷款如果证办不下来李某1给他贷款也行,在五天内或者办证或者贷款,如果办不下来就把担保书上人民币20万元钱给他,李某1要是给不上这个钱就让他和李某2出这钱。

(3)2018年6月12日证实,在担保期间,高士昌找过自己,也找过李某2,高士昌说把证办下来他自己去贷款,要是证办不下来就让李某1给他贷款,如果办不了就让高士昌给他欠条上的钱。

14.证人董某的证言

2016年9月28日证实,其与李某1是夫妻关系,2015年7月10日在李某1的姑姑家李某1给高士昌出具保证书和欠条,在场的有其和李某1、高士昌夫妇、李某1的亲属薛某,李某2和李某3是后来的;保证书的内容是李某1保证在一个月之内给高士昌办理能贷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把高士昌原来的土地使用证和宗地档案还给李某1;欠条的内容是李某1欠高士昌20万元钱,担保人李某3和李某2也在保证书和欠条上签字。李某1不欠高士昌20万元,是因为高士昌找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夜航》节目报道过李某1伪造土地使用证的事,而且还电视台曝光微信李某1;后来李某1没办理下来土地使用证,高士昌向李某1要过欠条中的20万元多次,而且还通过中间人李某3和李某2要过这钱。

15.证人刘某的证言

(1)2016年10月20日证实,其与高士昌是夫妻关系,2015年7月10日在李某1的姑姑家李某1给高士昌出具保证书和欠条是其在场;因为在这之前高士昌找过李某1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宗地档案,但李某1给办的是假的;后来,李某1通过李某2、李某3协商保证在一个月之内给办理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以给出具了保证书和欠条。此后高士昌没有向李某1要过欠条上的20万元钱,也没有威胁过李某1。

(2)2016年5月9日证实,其退休前任肇东市黎明镇土地助理,接任的是李某1;2014年3月交接时交给李某1黎明镇的所有宗地档案和一些土地图纸;公安人员出示的这份姓名为高士昌宗地号为319的宗地档案是当时退休交接时其交给李某1的;但公安人员出示的姓名为高士昌无宗地编号的这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宗地档案不是其给高士昌办理的。

(3)2016年11月14日证实,其退休前任肇东市黎明镇土地助理,2013年12月20日退休,接任的是李某1;肇东市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无宗地号的宗地档案姓名为高士昌,档案内土地使用权为国有,这份宗地档案中的字迹是其书写的;因为当时要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而其在填写这份档案室时把土地性质写成国有了,之后就将这份档案放在办公室了,又重新给高士昌填写了一份档案,但档案内的所盖的肇东市土地管理局登记专用章和肇东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不是其盖的。

17.证人祝某1的证言(2016年9月28日)证实,其在肇东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主要负责不动产登记;李某1曾在电话里与其说过发现高士昌的两本土地宗地档案的事,后来媒体采访所以记得此事。

18.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

(1)2016年4月13日李某1陈述称,其与高士昌是朋友关系,于2015年6月份,高士昌因求其帮忙将其住宅的土地性质改为商服未达目的而诬告其给高士昌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是假的,且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夜航节目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期间还威胁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告发。2015年7月10日为高士昌出具欠款人民币20万元的欠条,之后又出具一份保证书,写明给高士昌办理一个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办公桌内的集体土地宗地档案是黎明乡原土地助理移交给他的,其没有伪造过土地登记相关证件。其在担任土地助理之前所借人民币15000元在高士昌告发他之后已偿还。

(2)2016年9月13日李某1陈述称,公安人员所出具的宗地编号为319的宗地档案上面的“肇东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和“肇东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不是其私刻的,宗地档案是黎明乡原土地助理于洪海移交的。2015年7月10日为高士昌出具的保证书,有担保人李某2、李某3签字担保;李某3在当天签完字就交给其一份高士昌名字已被撕毁的小红本土地使用证和房照。

(3)2016年9月13日李某1陈述称,其解释不了高士昌指控其办理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宗地档案的问题,是诬告。

(4)2016年9月28日李某1陈述称,2015年7月10日给高士昌出具过人民币20万元的欠条,当时有其妻子董某、高士昌夫妇、中间人李某2和李某3、其亲属薛某在场;中间人是高士昌提出来,由其本人找来的;其不欠高士昌20万元钱;2015年8月10日以后,高士昌向其索要过这20万元钱多次,还通过中间人李某2和李某3向其要钱;威胁过其多次,说如果不给其20万元钱就上纪检委告发,上法院起诉。

(5)2016年10月24日李某1陈述称,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夜航》节目报道时间是2015年6月25日,是高士昌找来的;2015年7月10日给高士昌出具过人民币20万元的欠条,之后又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办理处能贷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后高士昌多次打电话向其索要过这20万元钱多次,还通过中间人李某2和李某3向其要钱;威胁过其多次,说如果不给其20万元钱就上纪检委告发,上法院起诉。肇东市纪检委在2015年11月份找其调查。

(6)2017年6月8日李某1陈述称,2016年7月10日左右,高士昌在新闻夜航告完他之后,又上土地局去闹,其为消除影响,由李某2、李某3做担保人,给高士昌出具了20万元的欠条,按照高士昌的要求在一个月内给他办理一本能贷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快到一个月时,在黎明镇长富村村委会,高士昌说时间到了办不下来证,让其先给10万元然后再给五天时间接着办,办不下来再把那10万元给他;要是办不下来就按担保书上说的给20万元,给不上这个钱就让李某3、李某2出这个钱;高士昌钱给他还得办证,否则就告;某日其与其妻子去高士昌家说这个事被高士昌录了音,之后通过李某3交给了一张光盘;去土地局找相关人员问过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事,说不符合办证条件。

(7)2018年6月12日李某1陈述,给被告人高士昌出过20万元欠条,被告人高士昌向其要过钱,威胁说不给办证,就到肇东市纪检委告自己。

19.被告人高士昌的供述

(1)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高士昌供述称,其于2014年初找到李某1提出将其位于肇东市黎明镇3组4委的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某1应允但提出将原来的15000元欠款作为费用,多退少补;当其发现李某1给其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宗地档案是假的后,李某1想把土地使用证要回去,其不同意,李某1便找来李某3、薛某、李某2,李某1为其出具欠款人民币20万元的欠条一份,李某2、李某3签字担保,然后其将假的土地使用证给了李某3,现在其手中有李某1给办的假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还有李某1出具的保证书和欠条,还有李某1的录音。

(2)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高士昌供述称,其于六七年前找过于洪海办理过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宗地档案,公安人员向其出示的宗地档案上的“高士昌”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的,印章也不是其本人的印章。

(3)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高士昌供述称,李某1于2015年7月10日为其出具欠款人民币20万元的欠条一份,由李某1本人签字,有担保人李某2、李某3签字;出具当时除其二人、担保人外,还有李某1的妻子董某、其妻子刘某、还有薛某在场;除欠条外李某1还为其出具了保证书一份,有双方和担保人签字,李某1以此保证为其办理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要求李某1出具欠条的主意是其妻子刘某提出来的,李某1妻子董某问我们是写五万还是十万,我媳妇随口说那就二十万吧,他们就同意了;保证书上说明了,李某1办不了才给其人民币20万元,如果给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再还给李某1欠条;结果李某1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没有威胁李某1如果给不了人民币20万元钱就上纪检委告他或者去法院起诉他。

(4)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高士昌供述称,李某1出具欠条和保证书后与其妻子董某一起到其家去过,和其说给其少拿点钱,让起不告李某1,其当时没说话。

(5)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高士昌供述称,其于2014年找过李某1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李某1给其办理了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宗地档案,其发现后通过新闻夜航给曝光了,李某1找其协商,给其出具的欠条和保证书。

20.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2016年7月11日)证实送检的肇东市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宗地档案上“肇东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21.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2016年10月27日)证实送检的肇东市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宗地档案上“肇东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22.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2016年11月4日)证实送检的肇东市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宗地档案上填写的字迹与于洪海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2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相关鉴定结论已通知当事人。

24.调取证据清单(2015年11月20日)证实侦查机关依法调取肇国用黎1997字第0181号国土使用证、保证书、欠条、高士昌提供光盘的事实。

25.辨认笔录及被辨认照片(2016年1月10日)证实被告人高士昌对李某1的辨认情况。

26.提取笔录(2017年6月8日)证实公诉机关将被告人高士昌所持高士昌录制的录音光盘依法提取的事实。

27.视频资料(纪检部门移交侦查机关光碟)证实《新闻夜航》曝光肇东市黎明乡政府土地助理为当地居民高士昌办理假土地使用证的相关事实。

28.视频资料及根据录音整理文字资料(侦查机关向高士昌调取录音光碟)证实2015年11月20日高士昌向侦查机关提交一本内容是李某1及其妻子董某到高士昌家和高士昌商谈二十万元给付问题一事的光碟。

29.案件移送函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登记表(2015年10月15日)证实中共肇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肇东市黎明镇土地助理李某1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移送肇东市公安局的事实。

30.肇东市纪检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2015年11月26日、2016年5月11日)证实肇东市纪检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于2015年10月15日在肇东市黎明镇土地助理李某1办公室,调取高士昌国有土地宗地档案一本,于2016年4月13日移交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31.肇东市纪检委监察干部监督室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2016年10月12日)证实纪检监察部门将高士昌提供的举报《新闻夜航》报道的李某1办假证的视频光碟移交侦查机关的事实。

32.关于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2016年10月19日)证实被告人高士昌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33.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2016年11月13日)证实,2016年10月4日肇东市纪检委向侦查机关提供一本内容为《新闻夜航》曝光肇东市黎明乡政府土地助理给高士昌办理假土地使用证视频的光碟。

34.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2016年11月13日)证实,2015年11月20日高士昌向侦查机关提交一本内容是关于李某1及其妻子董小丽到高士昌家和高士昌商谈二十万元给付问题一事的光碟。

35.肇东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说明及书面答复(2016年12月23日)证实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征收手续的可以变为国有土地,不依法办理征收手续的不能变为国有土地及相关规定内容;土地助理是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业务工作。

36.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2017年5月10日)证实,高士昌举报李某1伪造国家公文印章一案是肇东市纪检委移交的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纪检委移送案件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纪检委移交案件后高士昌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向公安机关提供欠条、保证书、录音、李某1伪造的土地使用证等证据;现无证据证实李某1偿还高士昌15000元;高士昌称李某1所伪造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已撕毁。

37.肇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2017年6月8日)证实,2015年10月12日肇东市纪检委收到上级转办群众匿名举报,内容是关于肇东市黎明镇土地助理李某1利用职务之便制造假证骗取钱款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关于被告人高士昌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120万元的指控,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高士昌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定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认定高士昌有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士昌无罪。

抗诉机关抗诉提出:高士昌在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栏目报道李某1给其伪造的土地使用证后,使李某1心理上对其产生了恐惧感,李某1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给高士昌出具了20万元的欠条和保证书,目的是阻止高士昌向新闻媒体及有关机关举报李某1伪造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在约定的1个月期限到后,高士昌多次以上访告状等语言相威胁,向李某1索要欠条上的20万元,高士昌采取威胁手段向李某1索要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

原审被告人高士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对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抗诉机关所提抗诉理由,经查,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原审被告人高士昌应李某1请求,为保证办出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李某1达成保证书的行为,不能充分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索取财物的故意,且李某1违规给高士昌办理的土地使用证的行为,高士昌已经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此后,李某1主动找到担保人为高士昌出具保证书和欠条承诺一月内为高士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办不成给高士昌20万元现金。到期后,李某1没有为高士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虽然高士昌有催促李某1如果国有土地使用证办不下来要给他20万元的行为,但高士昌是否采取要挟、威胁的手段索款事实不清。综上,原公诉机关指控高士昌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故抗诉机关所提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高士昌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其无罪并无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伟刚

审 判 员 许 雷

审 判 员 陈世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霍 望

书 记 员 鄂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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