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奶粉受害者的父亲终被判无罪

时间:2019-09-20 11:26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郭利,北京人,曾是精通德语、英语,年收入超过百万的同声传译师。2008年他的女儿因长期食用三聚氰胺超标132倍的施恩奶粉,被检测出“双肾结石”的典型中毒症状。随后,在与厂家维权的过程中,他更被构陷“敲诈”,蒙受五年牢狱之灾。面对判决,他拒绝认罪和提前出狱,“只有不认罪,才对得起自己,才对得起女儿”。2017年,他终获无罪

维权九年,终于得到“无罪”判决
2017年4月7日下午三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告郭利无罪。
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后,女儿食用两年的施恩奶粉被检出三聚氰胺超标132倍。经过在美国的调查,郭利发现了一个惊人的内幕:号称美国品牌、100%进口奶源的施恩是一个假洋品牌,在美国不具备生产资质,只有一个空壳商标。
当时正值施恩背后的控股公司雅士利集团上市,施恩公司迅速与郭利达成和解,补偿40万元,郭利承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但随后,郭利继续向电视台曝光“施恩”奶粉问题,施恩公司再次联系郭利商谈赔偿。然而这一次,等待郭利的不是双方谈妥的300万赔偿金,反而是,因过高的索赔被施恩公司状告敲诈勒索。随之,郭利被广东潮安县法院一审认定犯敲诈勒索罪,判刑五年,潮州市中院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
新闻周刊:您之前有没有预感,这次宣判会是一个无罪的判决?
郭利:有这个准备,但更多的是准备持久战和拉锯战。它所要承受和经历的不光光是人的一个意志、体力、财力,同时还有一个时间,你必须要有耐心和足够的毅力,去等待一些事情的发生和到来。
新闻周刊:您觉得这个等待足够长了吗?
郭利:2008年到2017年,九年,确实是个非常漫长的答复。毕竟经历了牢狱之灾,让我承受了非人的待遇。这种无良商家对一个父亲,通过这种所谓以法律的名义和正义来迫害消费者,迫害孩子的家长。有时候也在问自己为什么能坚持下来,但想到我所做的一切都是消费者在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这一切来得有点持久,但是来的也是时候。
新闻周刊:法官宣判无罪时,心情怎样?
郭利:九年前,当我从北京被诱骗到上海和浙江,在杭州被广东警方抓捕后转移到广东潮州市,这个过程确实是惊心动魄的,但我还是以比较平静的心态接受了这个现实。同时我也等待着平反的到来,因为本身我始终坚信自己是无罪的。确实需要时间和证据去检验,而不是一味地埋怨或激动,或者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事情。所以我认为平静是必须的,这也是我的特点。
新闻周刊:当时是如何发现孩子食用了“三聚氰胺”奶粉?
郭利:实际上在奶粉事件之前,我们就意识到,孩子饮食上是有问题的。回想起当年她吃饭咽食,她不愿意吃奶粉。她的个头,普遍比同年龄,比她小的妹妹的个子和体格都弱小。她的尿液跟其他孩子的尿液质量也是不一样的,又浓又黄。再有一个就是她的脾气感觉到特别暴躁。后来,我通过世界卫生组织还有卫生部的有关三聚氰氨对动物体试验,还有对儿童婴幼儿影响的评估报告或者一些医学论文里头,发现实际上就是三聚氰氨的主要症状。当然,最严重的应该就是膀胱癌的风险。
新闻周刊:当时您去美国也做了一些调研,发现施恩奶粉是一个在美国注册的假洋品牌?
郭利:实际上它只是注册了一个施恩国际什么有限公司,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花很小的钱就能注册的一个贸易公司。但在国内的宣传,包括商标、厂家名称,都是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加了这个婴幼儿食品,实际上等于它逃避了监管。我的知识方面,它等于偷梁换柱。得知以后,我就把这个情况向有关部门,包括向施恩公司进行了展示。展示过程中,施恩公司主动找到了我,说是愿意赔偿我相应的损失,签所谓的协议。经过讨价还价,当时从50万的精神赔偿的数额降低到了40万,这就是所谓的第一次赔偿的数额,他们称作是补偿款。
从施恩公司、雅士利公司当时报案的材料表明,他们实际上不愿意支付我任何赔偿,之所以支付了40万,是因为我利用媒体给他们带来了压力,让他们走投无路,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才支付了这40万。因此,他们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以后,追究我的刑事责任。

更加艰难的自证清白之路
是索赔,而不是所谓的“勒索”。2014年7月22日,郭利刑满释放。在此后的两年多里,他一直在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四处取证,不停找到有关机关递交材料,表明自己的态度、证据和立场。然而,这条自证清白之路比旁人更加艰难。
新闻周刊:签第一份40万的协议时,是有承诺不再进行索赔和曝光吗?
郭利:当时第一次签的是不再追诉,但没有说不再曝光和不再接受采访。而第二次的赔偿和谈判,经法院证据确认的事实是,雅士利和施恩公司通过一个所谓的告密者,获悉我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并要维权,因此他们开始考虑以敲诈勒索的罪名来控制住我,以免事态扩大。
新闻周刊:第二次谈判发生了什么使您被捕?
郭利:后来他们邀请我去再谈赔偿问题,根据我个人情况和孩子主要器官的保险,商定了300万的赔付额。对方一再要求我用书面形式提交,并且告诉我应该怎么写才能通过他们董事会的审批,顺利地拿到赔偿。我确实在他们的要求下写了一些东西,但我没想到,他们是想拿这些设计一个圈套,通过这些所谓的编造材料,把我抓到了广东潮州市。
前面40万,后面300万,两边只要堵住哪一头,都会把我入罪,按敲诈勒索罪入罪。第一个方案,如果这40万成功了,我就是实实在在的,“敲诈勒索罪既遂”,这个刑期要在十年左右。
如果这个方案不成功,300万是一个托底,就可以到一个“未遂”,也就是差不多两三年起步。实际上我未遂是判得非常重的,按照当时在看守所的各方面的信息,包括法官的判定,包括有人给我做工作,如果我承认就轻判,如果不承认的话就不知道了。在这个情况下我判了五年,这也是非常重的,因为类似的案件都是两年、一年、两年半。可以说,当年的雅士利和施恩他们达到了预想的目标,因为五年的时间,足以让他们做他们想做的事情,包括最后把公司出售了。
新闻周刊:有没有觉得出狱之后,自己和这个社会有一些脱节?
郭利:很脱节,我在出狱之后,如果没有人领着我,我是回不了家的。而且回家我不会使用电器,连很多电器的开关、摇控器,我都不会用。另外就是我认知能力下降了很多,经常会坐错车、走错路,莫名其妙地晕倒过好几次,走路需要戴一个手杖支撑。包括记忆力的,除了对我这个案件可能会倒背如流以外,因为受这么多年的刺激和打击,刻在了我的脑海里。像老年痴呆症一样,清楚的都是过去年轻的事情,对于目前的事情,可能会更迟钝一些,所以我感觉恢复起来确实很困难。
新闻周刊:这两三年里都是您一个人去到各地去寻找这些证据吗?
郭利:我获得这些证据,肯定是要借助不同的证人,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机关,还有不同的渠道来得到,来证明我说的这件事是互相能够印证的,能够让不明白的人都能够马上明白他们在做什么。你在做一件正确的事情时,有可能你会发现是寡助的,大家都躲开了。但是当你坚持下来,你发现有一条路,这条虽然是荆棘之路,像当年红军长征一样,但当你决定走下去时,你会发现它也能通向一个终点,这个终点就是真理的终点,这个时候你又会发现,原本周围很多离你很远的这些人或事,在后面这个距离当中,发生了聚拢,那这种效应就能够把你的能量放大。
新闻周刊:搜证过程中有什么困难?您拿到的最关键的证据是什么?
郭利:最关键的就是材料和录音里,他们如何威胁我的家人。另外一个,就是他们当年出具的关键的几个证明,包括证人,他们所说的话,说真话还是假话。第三个就是,这300万说我主动或者说设计去勒索施恩和雅士利这两个厂家,并且用媒体曝光的形式威胁要挟他,我拿出来的证据都是他来找我,都是他跟我谈,是他们打电话找我,多次找我,这个多次都是几十次、上百次。
新闻周刊:您之前的工作主要是做什么,为什么出狱之后没有重操旧业?
郭利:我之前从事谈判和同声传译工作,积累了十多年的客户和市场资源。孩子出事以后,我就决定去维权,没有想到一去就是九年,我的生活都被打乱了。没有了自由、亲人、朋友,在狱中还要靠别人每月几百元的补贴来维持日常的吃穿用度。现阶段诉讼案件没有结束,我的精力永远是以维权为主,这个过程也许是艰难的,但必须坚持下去。

“不认罪才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女儿”
在狱中,面对认罪可能减刑的承诺和父母的连番劝说,郭利始终坚持,只有不认罪,才能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女儿。然而,祸不单行,妻子向狱中的他提出了离婚,法院判决女儿归妻子抚养,妻子随后重新组建家庭。
虽然郭利已经重获自由,但因为前妻的阻拦,有时半年他也见不到女儿一次。对于自己消失的五年,他没法向女儿解释。而且在法院的有罪判决面前,再多的解释也显得苍白无力。
新闻周刊:在狱中不断有人劝说您认罪可减刑,包括您的父母,那您为什么一直没有妥协呢?
郭利:是,没有妥协,就是因为我坚信我在为孩子捍卫正当的权益,包括后来我被打入监狱后的损失和人身伤害,也是一种维权。而且我下一步就是要让施恩雅士利公司承兑当年他们答应赔付的300万,还有加上相关费用的一些承诺,因为这是协议,这是合同,他必须要履行的。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说到底因为我是一个较真的人,追求真理的人,我会坚持到很多人都会放弃的时候还在坚持。当我想到孩子吃了毒奶粉,身体受到伤害,包括对未来她的成长都有很大的危害的时候,我是很内疚的,内疚的是我们为什么吃这样的奶粉。既然出了问题,我发现了,就决定去伸张正义,维护权益,不惜一切代价,也没有什么可以考虑和后悔的,或者说也不能犹豫的。这本身就是你人生的价值观的体现。
新闻周刊:您是在何时画的这幅和女儿牵手前行的画?能介绍下其中的含义吗?
郭利:当时在狱里我一直被单独管理,周边的人都不许跟我说话,我一直处于一种闭塞的环境中,我就想用画画的形式来表现自己的内心世界。这幅画主要是讲,一旦我有了自由,即便我一无所有,我也会带着女儿在这个维权路上手拉手继续走下去。我把这幅画印在了我的诉讼材料里,也借此来告诫自己,维权之路不容易走,特别是人命关天的事,它可能会是一条不归路,我只有坚持抱着不归的态度走下去,才能走到通向真理的终点。
新闻周刊:在狱中你前妻提出离婚,孩子也判给她,你是不是特别难过?
郭利:是的,因为孩子需要父母在身边一起生活成长,这是每个父母,每个家庭的基本要求,但我却因为牢狱之灾失去了陪伴她最宝贵的时光,我是非常痛心和遗憾的。但它已经发生了,所以我能做的就是继续把这件事做下去,得到一个圆满的结果。
新闻周刊:出狱之后第一次见女儿,应该是挺有感触的一个场景吧。您进监狱时女儿很小,她可能并不理解,您有没有想过以后女儿问起来怎么办?
郭利:是,我这么多年不在,突然回来后,她在她姥姥的带领下主动见了我,还管我叫爸爸,让我感到很欣慰。当时我们统一的说法就是我们外出了,这段时间不在家,所以没有见到。她原来画过一幅画,画的内容是,我是从天上飞回来的有翅膀的仙子,她在地下,像一个花朵一样在看着这个天。当初她画完以后我感到非常心酸,这可能是她用画的形式来表达她作为一个未成年儿童的心愿。她始终没有直接问过我,爸爸,你这几年干什么去了,为什么不来看我,她好像很理解我。但随着她长大,她会背着她姥姥来找我的一些材料。
新闻周刊:那她刚开始看到的新闻,可能都是关于您有罪的判决,您当时有没有想过要去改善这一局面?
郭利:为了跟家里人建立失去的五年感情,也为了证明我所做的一切,跟网上、跟法院,跟以前的公检法所说的是不一样的,我就要取证,要跑,要不停的找到有关的机关去表明我的态度、证据和立场,并且递交一些材料。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我一直坚信有一天会能够得到公平的这么一个结果。现在这个结果我得到了,所以我女儿也好、家庭也好,他们得到这个消息后,包括看到了这个结果,我觉得我不用说任何话,他们就会明白了。

维权应是每个人的使命
面对郭利提交的厚厚的证据材料,广东省高院做出了“郭利无罪”的判决。法庭认为,施恩公司主动联系郭利,郭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而检方在此前则表示:无论索赔数额多少,均是郭利在行使索赔权利。
如今,与申请国家赔偿和再谋职业相比,年近五十的郭利更迫切地希望,既然他已获无罪,奶粉厂家就该按照当初的约定进行赔偿,这也是为可能承担三聚氰胺后遗症风险的女儿提供一份保障。他用九年光阴换来了消费者索赔权,他希望女儿和更多人能理解这份权利的价值。
新闻周刊:除了向两家企业重新提出申请赔付外,还有没有考虑过要对这五年冤狱,向国家提出赔偿?
郭利:两家企业当年承诺给我的三百万,加上这么长时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赔付,这是他们的责任,他们必须这样做。当然,我也不排除使用司法的程序来解决,但是我不希望那样做,因为法院已经界定出,我是无罪的,那么既然无罪了,那么以前我们谈论的内容,属于赔偿范畴。实际上当年我受到的这种非人待遇,入狱五年给我带来的伤害,不仅仅是精神和身体上的,他赔我三百万也不能弥补我这么多年来的损失,因为我的工作,我当时的资源,远远不是这三百万能够弥补的。国家赔偿这部分,因为宣布我是无罪的,那么国家一定会给我赔偿,即使我不去提。这个过程,我想放在后面一段时间,因为我不可能,一个人在两个环境中,同样做两件事。
新闻周刊:对于曾经外界的那些疑问,如今您怎么看?
郭利:人们都普遍会说,法院不会判错,难道你一点问题都没有,一点把柄、一点问题都没有,一点罪都没有吗?现在事实的结果,实际上已经回答了他们,我所做的一切都是消费者在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我有权利通过媒体曝光,有权利依法依据索赔。
新闻周刊:对于自己走了这么多年的维权之路,有什么感想吗?
郭利:维权无时不在,它需要每个人尽可能地去做,而不是等待着监管机构,国家或者是某些政府的机关来单向的或随意的执法。我认为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将我们的生活环境加以改善,而不是说等谁帮助你,或者等天上掉馅饼。我不同意有些人说的,你很走运,是因为某某某什么事情,然后把你平反了,我觉得做还是主要的,只要每个人去做了,多多少少会形成一种合力来督促,进而改进和完善这些部门的执法。像我这九年,代价是惨重的,但是我偏偏要等到这个时刻,就因为我始终还是相信,真的就是真的,你没有办法用假的去取代真的。
我把我的故事讲给大家,让大家去思考,到底我们自己和周边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会这样,我们有什么办法,我们应该怎么行动起来,来维护国家人民和自己的尊严和权利,而不是去抱怨或放弃,这就是在行使我的使命。
新闻周刊:作为一名父亲,您觉得未来女儿会理解这份沉甸甸的父爱吗?
郭利:我总觉得终会有一天,当我女儿长大以后,看到了你们媒体的相关的真实的报道,了解了这个事情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我就觉得这就是我当父亲的价值或者意义,那么我也就欣慰了。如果那个时候她说爸爸,谢谢你当年为我做的一切,我就觉得够了。
岩松说
看到郭利无罪,大家都松了一口气,可事情就到此结束,这口气就缺了点什么。接下来也该追责,不能因为这案件跟一些大案比起来小了一些,就忘了错案的一些属性。该追责追着,赔偿赔着,该反思的反思,该接下来正常过日子的过日子,祝郭利父女俩今后一切顺利。

*附国家赔偿决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8)粤委赔11号
赔偿请求人:郭利。
委托代理人:辛宏。
委托代理人:张雁。
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邓夏思,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越彬,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华芬,该院工作人员。
赔偿请求人郭利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潮州中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潮州中院作出的(2017)粤51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2月18日,郭利以再审无罪为由向赔偿义务机关潮州中院申请赔偿。2018年2月11日,潮州中院作出(2017)粤51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1.关于郭利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误工费、节假日误工费及按照同声传译行业标准误工费26972802元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郭利被限制人身自由1826天,按201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58.89元计算,应赔偿472733.14元。2.关于郭利要求赔偿误工费、节假日误工费及按照同声传译行业标准误工费的请求,因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不予支持。3.关于郭利要求赔偿十年精神损害抚慰金88880000元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综合考虑郭利被错误定罪判刑、羁押五年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关系等受到影响的具体情况,应支付郭利精神损害抚慰金165450元。对郭利该项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4.关于郭利要求在报纸、电视台和网络发布向其致歉信息的请求。2018年1月31日,该院在听取郭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过程中,已经向其赔礼道歉,故对郭利该项请求不予支持。5.关于郭利要求赔偿十年社保、医疗及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637164元,误工费、节假日误工费及按照同声传译行业标准误工费利息8631296.64元的请求。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是法定赔偿原则,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照被羁押天数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故郭利的该项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6.关于郭利要求赔偿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46000000元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系支付给“受害人”本人,故郭利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7.关于郭利要求赔偿伤残、致病生活保障金9152000元及被扶养人日常扶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47080000元的请求。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只有在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赔偿请求人残疾的情况下,才产生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问题。该院不存在侵犯郭利生命健康权的情形,故郭利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8.关于郭利要求赔偿司法机关抄家和办案未锁房门导致私人物品(如奶粉、赛车服、邮票等)灭失不见,价值100000元的请求。因该院没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查封、扣押等措施,故郭利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9.关于郭利要求赔偿咨询费、律师费约590000元及九年申冤的差旅费、住宿费、餐费、取证和材料复制等费用259000元,并赔偿每年母亲补贴郭利在看守所、监狱生活费60000元的请求。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是法定赔偿原则,上述请求均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故不予支持。决定:一、支付赔偿请求人郭利人身自由赔偿金472733.14元;二、支付赔偿请求人郭利精神损害抚慰金165450元;三、驳回赔偿请求人郭利的其他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郭利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1.潮州两级法院向其及家属真诚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恶劣影响,并增加赔偿数额及最大限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历时近九年的冤假错案,令其失去自由,致伤致病致残,无法再从事原高端同声传译与谈判工作,且名誉受损、妻离子散。冤狱期间其及亲属在精神、名誉上承受了巨大的耻辱。潮州中院应最大限度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国内报纸、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及潮州中院网络系统发布致歉信息。2.对侵犯其人身自由、失去工作的工资标准重新计算。其是北京市人,在北京就业,工资标准应参照2017年中国主要城市平均工资的北京市9240元/月标准。更何况其从事的是高端国际同声传译与谈判工作,年薪约1000000元。3.赔偿伤残病及后续治疗、康复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五年冤狱是在受到虐待、手铐脚镣、断饮断食和严重营养不良的情况下度过的。最终导致其脑部受伤、动脉硬化、糖尿病、肝病、神经损伤等重大疾病,因丧失劳动能力,只能靠北京市低保维持生活。参照其伤残证明、病历、证人证言及北京市民政局救助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赔偿。4.赔偿其扶养未成年人日常扶养费及强制失去父女关系精神赔偿金。其因错判被迫与女儿强制分离,年幼女儿失去宝贵的父爱和无法重来的儿时陪伴,父女感情无法弥补。参照冤狱五年和申冤四年期间实际扶养人提供的数据,女儿3至12岁期间的扶养费约6000元/月,故应赔偿1080000元(6000元/月×12月×15年)。5.赔偿因司法机关抄家,违法办案,上缴国库等导致私人合法财产(如奶粉、赛车服、皮鞋、珍贵邮票等)及检测报告原件灭失不见的损失。因被扣押财产属于其改判无罪后进行民事与刑事诉讼的核心关键物证,灭失或不能返还意味着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影响判决结果。6.其及家属九年来为申冤多次往返北京与广东的交通食宿费及相关材料复印费。按照实际情况及潮州中院已支付的交通食宿费情况,提请赔付食宿400元/天,两人(含监护人)的费用259200元。7.赔偿冤案产生的咨询费、律师费约590000元。8.其因伤残病无法工作,母亲作为监护人补贴其2014年7月至2018年2月的生活费和治疗费;母亲补贴其在看守所、监狱五年生活费约60000元(1000元/月×12月×5年)。
2018年7月23日,本院主持赔偿请求人郭利及委托代理人辛宏(郭利母亲)、张雁和赔偿义务机关潮州中院,对潮州中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一案进行质证。
赔偿义务机关潮州中院答辩意见:1.潮州中院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规定,综合考虑郭利被错误定罪判刑、羁押五年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关系等受到影响的具体情况,确定支付郭利精神损害抚慰金165450元。2018年1月31日,潮州中院副院长及案件承办人已分别当面向郭利及其家属赔礼道歉。2.潮州中院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决定赔偿郭利人身自由赔偿金472733.14元。3.潮州中院并未对郭利实施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潮州中院在确定赔付郭利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已对郭利家属因刑事案件受到影响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考量。4.潮州中院未对郭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行为。5.关于郭利提出赔偿交通费、食宿费、材料复印费、咨询律师费及看守所、监狱羁押期间生活费的请求,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法定范围,依法不应赔偿。潮州中院已酌情对郭利从北京往来潮州的交通费予以适当补贴。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3日,郭利被潮安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予以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郭利被执行逮捕。2010年1月8日,潮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潮安县法院)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郭利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五年。郭利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2月5日,潮州中院作出(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潮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潮州中院再审后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潮中法刑终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潮安县法院(2009)安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和该院(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2014年7月22日郭利刑满释放。郭利从2009年7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共被羁押1826天。
2015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13)粤高法刑申字第19号再审决定书,提审本案。2017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潮州中院(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2010)潮中法刑终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和潮安县法院(2009)安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郭利无罪。
另查,1.2014年9月23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残疾人证》,郭利为四级智力残疾人。2014年11月,北京市民政局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给郭利。郭利每月领取低保金、伤残补助金。郭利属于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向住所地的社区综合服务站申请医疗救助,报销医药费。
2.据郭利提供的材料,其在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医院就诊及检查,结果为双眼视物模糊,脑血管病(慢性病)和动脉硬化,脂肪肝等。
3.据揭阳监狱《关于郭利在服刑期间有关情况的复函》,郭利在服刑期间,语言和行为未见明显异常,能正常参加监狱安排的劳动;郭利因疑似“糖尿病”在监狱医院留院观察十天,经检查身体未见明显异常;因腰痛、咳嗽、支气管炎等疾病多次在监狱医院门诊治疗;驻监检察机关没有郭利在服刑期间被殴打、虐待情况的投诉记录。
上述事实有(2009)安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书、(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2010)粤高法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2010)潮中法刑终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残疾人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检查结果、《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审批表》、《西城区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关于郭利在服刑期间有关情况的复函》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赔偿请求人郭利提出的人身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财产权等赔偿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郭利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潮州市两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案经本院提审认为原审认定郭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利的行为性质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不能认定郭利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撤销潮州市两级法院判决,改判郭利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原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郭利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潮州中院。
潮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201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是258.89元/天,潮州中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郭利1826天人身自由赔偿金472733.14元(1826天×258.89元/天)正确,应予维持。郭利提出参照2017年北京市9240元/月工资标准计算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的是法律抚慰性质,潮州中院综合考虑到郭利及其家庭成员生活等方面受到的影响,决定支付郭利精神损害抚慰金165450元正确。潮州中院已当面向郭利及其家属对该院作出的错误刑事判决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赔礼道歉。本院审监二庭对郭利再审无罪判决公开宣判后,宣判结果消息在报纸、电视台、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上广泛报道、传播,可以认为起到了对郭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郭利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潮州中院赔偿强制失去父女关系的精神赔偿金和在《财新网》、《中国日报》、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等报纸、电视台及法院网络系统发布致歉信息的理由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潮州中院的错误判决致使郭利被羁押,但郭利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潮州中院的有罪判决对其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情形。郭利认为其在监狱受到虐待、手铐脚镣、断饮断食等侵害行为的,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故郭利请求赔偿后续治疗康复费和扶养未成年人扶养费等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潮安县法院一审刑事卷宗,没有公安机关扣押奶粉、赛车服、皮鞋、珍贵邮票等物品的扣押清单,潮州中院二审、再审刑事裁定中也无对奶粉处理的判项,潮州中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应予赔偿的情形。故郭利提出赔偿上述私人物品损失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是法定赔偿原则,郭利提出赔偿其及家属为申冤发生的交通食宿费、材料复印费、咨询律师费和看守所、监狱生活费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综上,赔偿请求人郭利因潮州中院错误刑事裁定导致人身权的损害已得到合法赔偿,亦支付其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郭利请求增加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损失等赔偿事项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潮州中院(2017)粤51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51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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