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投毒杀人”案犯喊冤15年,再审24日开庭

时间:2019-10-25 13:22       来源: 红星新闻
2019年10月23日,河南民权县“投毒杀人”案当事人吴春红的再审辩护律师李长青告记者,自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高院再审以来,该案终于有了更新进展: 10月24日,该案将在吴春红服刑的浙江省金华监狱再审开庭。
案件资料显示,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两名孩童“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吴春红被认定为因琐事“投毒报复”的凶手。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08年10月,商丘中院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该判决。
李长青律师认为,该案存在诸多疑点:投毒动机说法多变,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吴春红投毒。同时,投毒现场未提取到任何与吴春红有关的证据。自2004年入狱以来,吴春红本人一直喊冤并持续申诉。
2018年9月29日,最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进行再审。
再审开庭在即,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告诉记者,“我给爷爷奶奶、妈妈、三姨、二叔…都打了电话,告诉他们这个好消息。相信父亲是无罪的,希望能够当庭释放,我们一家人能够一起回家。”

“投毒杀人”案三次死缓三次驳回后,被判无期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的电工王战胜家中出了事。那一天,王战胜的两个儿子王某龙(3岁)、王某峰(6岁)先后中毒,经抢救,王某峰脱离生命危险,但王某龙最终死亡。
根据法医鉴定结果,两人均因“毒鼠强”中毒。
一周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此案告破,“经侦查,同村的吴春红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吴春红交代了他报复杀人的全部过程,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案件资料,警方侦查了解到,吴春红曾在周岗村经营带锯加工木材生意,因安装电表及用电等问题,与村里电工王战胜产生了矛盾。2004年11月14日早上,王战胜用村里的大喇叭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王战胜口气强硬,并联想到以前与王战胜的矛盾,便产生了投毒报复王战胜之恶念,遂从家中取出存放的毒鼠药带在身上到王战胜家交电费。
交完电费后,吴春红趁人不备,溜入王战胜家的厨房内,将鼠药投放到厨房案板上的面瓢内的面粉中。次日早上,王战胜用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两个儿子食用后先后中毒,最终一死一伤。
记者梳理案件材料了解到,该案历经4次判决、3次发回重审。
2005年6月23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2005年12月9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6月22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再次判处吴春红死缓;2006年12月22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7月13日,商丘中院第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2007年10月30日,河南省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
2008年10月15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2009年7月6日,河南省高院驳回吴春红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10日,记者曾去到王战胜家,当透露采访意图后,其妻子拒绝了采访,她表示不关心吴春红案是否重审,法院、检察院会还他们一个公道。

喊冤多年后最高院指令再审,昨日开庭
2005年6月14日,商丘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吴春红当庭推翻此前的有罪供述,称自己没有去过王战胜家厨房,更没有实施投毒。法院未予采信。随后是持续四年、一波三折的审理过程。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吴春红供述的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检出毒鼠强,而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他自己的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因此,本案主要证据存在欠缺之处。” 案件资料显示,该案第四次开庭前,商丘中院相关负责人曾向受害者家属王战胜解释。
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告诉记者,自2004年入狱以来,吴春红一直拒绝认罪、拒绝减刑,让家人一定要为他申冤。
“除了口供之外,并没有物证能证明我父亲投毒。”这些年来,吴莉莉对该案的材料已经非常熟悉,她说,所有证人的口供中,没有人提到曾看到吴春红进入受害者家的厨房,“没有目击证人。”
在当年的庭审中,吴春红的辩护律师亦曾提出,死、伤者的胃内和洗胃液中只发现有“毒鼠强”,但没有面粉和豆糁,证明吴春红并未向面粉里投毒;此外,现场勘查中,并没有发现吴春红的脚印和指纹。
“该案存在诸多疑点。定案除了吴春红本人的有罪供述外,没有一份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吴春红在案发现场投毒;吴春红本人称,其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诱供下作出的。”吴春红的再审辩护律师李长青对红星新闻表示,投毒现场并未发现与吴春红有关的生物材料,包括厨房的门窗、器具和地面,没有发现吴春红的指纹、脚印、毛发等。
经过持续多年的申诉,2018年9月29日,最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进行再审。
10月23日,李长青律师及吴莉莉证实,该案将于10月24日15时,在浙江省金华监狱再审开庭,“因为吴春红一直在异地监狱服刑,所以开庭地点选择在监狱。”
李长青律师表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吴春红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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