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老人杨鹏祥申诉30年获清白:20多万被扣押

时间:2019-11-27 13:04       来源: 上游新闻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旬老人杨鹏祥、李锦慧夫妻,在1989年被牵扯进一桩刑事案件中。杨鹏祥称,当年,保定市原南市区检察院扣押了他家的存折和现金共计近25万元,还包括87瓶酒、2台冰箱、1台彩电、95斤全国粮票等财物。
此前报道显示,近日,杨鹏祥收到莲池区人民检察院的保莲检控刑申复决[2019]2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讨回了自己的清白。
记者了解到,保定市检察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的冀保检控申赔复决(2018)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由莲池区检察院赔偿李锦慧“侵犯财产权赔偿金”合计10万余元。杨鹏祥夫妇对此不满意,已向河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获立案。

妻子被关押期间,查出严重疾病致双眼失明
11月25日,河北保定市韩庄街与七一东路交汇路口,零下5℃的寒风中,路人行色匆匆。
74岁的杨鹏祥头发已花白,皱纹爬满脸庞。他穿过几个窄巷子,在一个老旧小区停下,用手指了指高处,说:“住5楼,没电梯,辛苦爬一下楼。”
杨鹏祥的妻子李锦慧今年72岁,因双目失明且腰椎有问题,她的生活轨迹就是床与饭桌的距离,每顿饭菜则由杨鹏祥完成。
“眼睛看不见,腰又不好,除了躺着就是站着。”戴着一副水晶眼镜的李锦慧说,“医生说这个眼镜对眼球有保护作用,戴着好一点。”
杨鹏祥告诉记者,妻子当年进入看守所,关押期间身体被查出严重疾病导致双目失明。后来妻子保外就医,医生说已经错过了治疗时机。

现金存折,还有冰箱彩电粮票也被扣押
说起30年前的遭遇,杨鹏祥到现在都觉得“不可理解”。
1989年2月3日,在保定审计局上班的杨鹏祥接到南市区检察院(后合并为莲池区)的电话,让其去检察院接受询问,说明家庭财产情况。
“当年我举报了一家公司涉嫌偷税等问题,办案单位是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在举报对方的同时,我也被查了,说涉嫌贪污和偷税。”李锦慧告诉记者,1989年1月,曾任原保定地区城乡建筑安装公司经理的她,被南市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偷税等罪名立案。同年1月29日,检察院工作人员查抄了李锦慧家。
杨鹏祥称,检方抄家时,他和爱人都没有在家,只有十几岁的孩子在。被扣押的财物包括存折、存单10张,内有存款159800元,现金89984.17元,合计金额249784.17元。另有各种酒87瓶、冰箱两台、彩电一台、全国粮票95斤。
杨鹏祥向检察院说明了家庭财产来源情况:一部分是工资结余,另一部分是弟弟和弟媳10多年从事建筑行业挣的钱,妻子的姐姐和姐夫在广州做买卖挣的钱。
“我如实交代了情况,他们不信。”杨鹏祥说,随后他被带到看守所。
一份落款时间为1989年1月29日的南市区检察院搜查记录显示:对李锦慧进行了人身、住处及其他有关地方依法搜查,搜出账证和票据、现金10000元、存折3个、彩电一台、各种酒87瓶。一份落款时间为1989年1月29日、盖有南市区检察院公章的扣押物品清单载明:扣押物品包括3万元的活期存折1个、8万元的活期存折1个、6300元的存折1个。
一份落款为1990年9月17日的扣押物品清单,还记载了6个工商银行的定期存单,扣押物品还包括现金、粮票、白酒等。
1989年7月6日,杨鹏祥被取保候审。由于牵扯进官司中,他被免去保定市审计局办公室主任职务,成了普通科员。
1991年3月15日,南市区检察院以“保南经免字(1991)字第3号免予起诉书”,认为杨鹏祥掩盖其妻子李锦慧贪污罪的行为构成包庇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免予起诉。

 
多年讨要财物,只要回9000元存单和彩电冰箱
1993年6月31日,经南市区检察院第三次起诉,南市区法院开庭审理李锦慧案。
保定南市区人民法院(1993)南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保定地区城乡建筑安装公司违反税收法规,采用隐瞒收入等手段偷漏税。李锦慧身为经理,指使财会人员分解利润,隐瞒收入,负有直接责任的偷税额为190980.07元,构成偷税罪。
1993年9月2日,南市区法院以偷税罪判处李锦慧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判决书中并没有判处收缴财产或处罚金,也未提“贪污罪”罪名。
杨鹏祥说,1993年收到李锦慧的判决书后,他就开始了漫长的申诉历程。申诉内容包括两项:一是澄清夫妻俩无罪,二是讨要检察院所扣押财物。
“法院没有判处收缴财产和罚金,检察院应当将扣押财物及时归还。但对我的合法要求,办案人员总是找借口拒不归还。”杨鹏祥表示,经多次讨要,直到1996年9月,南市区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通过其表弟找到他做协调工作,同时归还了一张9000元存单和一台彩电、两台冰箱。
杨鹏祥告诉记者,他当时在保定审计局工作,正好对口检察院,“我当时提出其余扣押财物何时归还,工作人员说其它的早就没有了。你别找了,找也白搭。此后虽多次申诉,终无结果。”
2009年1月9日,杨鹏祥夫妇找到南市区检察院检察长,对方让他们找该院纪检组长具体办理。半年后,纪检组长告知他们,扣押财物在检察院财务账上找不到记载,也找不到下落,归还问题无法解决。
杨鹏祥回忆,2013年左右,南市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称可以返还3万元,但需要签订息诉协议书,他拒绝了;2015年,南市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又来电话说,已通过财政局申请了11万元,但依然需要签订息诉协议书。“扣押财物仅现金和存款就有25万元,现在只返还11万元,还叫我息诉,我肯定不能签。”杨鹏祥说。
“其他的存折和财物,当时检察院的人说找不到了,我们就一次一次申诉,没有结果。”一提起此事,李锦慧就双手发抖,说话打颤,情绪激动,“财物追讨,可以等。身体垮了,没办法等。这是我最难接受的。”

检察院被判赔10万余元,老两口不干
记者注意到,就个人财产权被侵害一事,2017年7月31日,李锦慧、杨鹏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
2017年8月7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向李锦慧送达《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你提出的赔偿申请已过法定时效,丧失了请求赔偿权。”
2017年9月4日,李锦慧、杨鹏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2018年1月19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保莲检赔决2018(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因侵犯个人财产权应赔偿李锦慧赔偿金共计64390.17元,对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李锦慧、杨鹏祥不服,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冀保检控申赔复决(2018)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变更赔偿金额,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赔偿李锦慧侵犯财产权赔偿金各项合计102836.1元,对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018年7月2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2018)冀06委赔12号赔偿决定书,维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记者获悉,杨鹏祥夫妻对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赔偿决定不服,已向河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河北高院对保定市人民法院赔偿决定的错误进行监督,目前河北省高院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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