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高明获赔41万:被羁押近千天后检方撤诉

时间:2019-12-16 13:55       来源: 澎湃新闻
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广东韶关学院教授娄高明校外兼职被控贪污案又有新进展。12月12日,记者从娄高明及其辩护律师王振宇处获悉,韶关中院日前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娄高明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万余元,同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此前,娄高明因校外兼职被指控贪污罪,被羁押972天后,韶关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娄高明接受采访时感触良多:“虽然失去了宝贵的三年时间,但这个案件若是能推动司法进步、改善科研环境、保障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值得的。”娄高明。

教授校外“兼职”被控贪污罪
记者此前报道,现年52岁的娄高明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二级教授,2005年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2003年,应韶关市政府的邀请,娄高明从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现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卫生研究所)引进至韶关学院,在广东养猪业最集中的韶关进行教学研究工作。2008年12月23日,韶关学院成立韶关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次年1月,娄被任命为研究所所长。
2015年7月24日,娄高明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在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韶关市检察院以娄高明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3月向韶关中院提起公诉。
韶关中院一审认定,2008年至2014年,担任韶关学院教授及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所长的娄高明,未经学校许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检测费、疫苗费共1176195元。2017年1月,韶关中院以贪污罪判处娄高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娄高明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所收117万元系兼职酬劳,是企业支付给他个人的“顾问费”和“技术咨询费”,自己并非贪污公款。
2017年12月,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韶关市中院重新审判。
2018年1月12日,韶关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韶关市检察院于同年3月19日建议延期审理。2018年3月21日,娄高明被取保候审。
2018年6月22日,韶关市检察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指控娄高明犯贪污罪证据不足向韶关中院提出撤回起诉。7月9日,韶关中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这意味着,历经三年,娄高明摘下了贪污罪嫌疑人的帽子。

羁押972天,获赔41万元
2019年12月6日,韶关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书中称,因娄高明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在案件重审期间被决定不起诉,故娄高明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韶关中院作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应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娄高明从2015年7月24日至2018年3月21日共被羁押972天,故法院应向娄高明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307093.68元(315.94元/天×972天)。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韶关中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作出的一审有罪判决致使娄高明的人身自由、名誉、工作、家庭生活等受到损害的程度,法院按照娄高明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进行计算,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7482.79元。因娄高明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故法院应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娄高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娄高明妻子向记者介绍,12月11日接到了韶关中院相关领导送来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表示之后将由领导或承办法官给娄高明赔礼道歉。她透露,娄高明被取保候审释放后,便有不少养猪户打电话慰问;之后,娄高明也多次受邀前往养猪场进行疫病控制、养殖生产等技术指导。
娄高明接受采访时感慨:“虽然对我来说,失去了宝贵的三年时间,三年科研工作本可以做很多事情,但这个案件若是能推动司法进步、改善科研环境、保障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也是值得的。希望媒体接下来能对为什么会有科研工作者的冤假错案、如何防止同类事件等做更多报道。”
娄高明表示,他正在争取尽快回归科研工作,多出成果,为猪农做贡献,提供技术帮助他们实现脱贫,“未来工作一定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地进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
“衷心感谢媒体和律师的支持,希望有一个较为宽松的工作环境继续为养殖户服务,为当前防控非洲猪瘟尽力。”娄高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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