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判刑两年,未达主要责任终获无罪

时间:2020-01-06 11:34       来源: 中国江西网-江南都市报

        日前,发生在南昌的一宗交通肇事案显得扑朔迷离——躺卧在南昌沿江快速路路中央的一名77岁老人在发生事故后不幸身亡,期间周围至少有54辆机动车先后路过。
        到底谁是肇事者?办案交警为此不仅多次“现场还原”、出动“假人”模拟案发经过,而且还动用了DNA检测技术。
        当晚驾车路过的女司机郭某因涉嫌肇事逃逸归案后,这起看似简单明了的交通肇事案在诉讼环节却是一波三折,耗时两年多才终于有了结果:一审因肇事罪获刑两年的郭某,经南昌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判决并发回重审后,被判无罪
    
事发:老汉倒在路中央
        2017年3月15日深夜,南昌普降大雨。当晚10时10分许,南昌一名司机驾驶小车途经沿江快速路朝阳洲南路由南往北方向时,发现一名老年男子从快速路路边步行至快速路中央后,迅速仰面躺在了路中央。这名热心司机在驾车绕开老人后随即报警。
        还未等警方赶到现场,不幸已经发生——当晚10时20分许,有名司机驾车经过时发现这名倒在路中央的老人。该司机为避免发生意外,靠边停车查看时,发现老人已经血流满面,身受重伤。随后赶至现场的120救护车认定该名老人已当场身亡。
        死者为南昌居民万某,殁年77岁。经法医鉴定,万某系因“颅脑及胸腹腔胀气复合性损伤”身亡,系车辆辗轧造成。南昌市公安交管局直属二支队事故中队查明,此前万某系独自步行至沿江快速路案发地,并有多名目击者证实万某在快速路车道上有“躺卧”举动。据此,交警推断万某是在快速路躺倒时被过路车辆辗轧死亡。
        令人感到疑惑的是,事发前,万某还曾去往附近医院就诊开药。案发现场,还洒落有万某的药费单据以及雨伞等物……万某当晚为何独自步行至快速路路中央?直至结案,仍是个谜。
   
 一审:女司机获刑两年
        鉴于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并无肇事车辆停留在现场,交警遂立案侦查,希望通过现场勘察尽快揪出肇事司机。
        根据案发现场遗留的车辆碎片和沿路监控,一辆粤S牌照的小车进入交警视线。案发第二天,即2017年3月16日傍晚6时,该辆粤牌小车司机郭某被办案交警传唤接受调查。
        经车辆痕检证实,粤牌小车车身受损部位与“3·15交通肇事案”现场遗留碎片一致。办案交警侦查认为,郭某在感觉到所驾驶车辆产生抖动的情况下,未停车并下车检查,及时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拨打报警或急救电话,而是继续驾车驶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同年3月29日,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女司机郭某负有该起事故主要责任。鉴于死者万某在快速路上“坐、卧”的行为同样也违反了交通法规,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交警认定万某负有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被认定负有事故主责的女司机郭某被交警依法移交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公诉。
        2018年3月19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应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等费用17.86万余元。
   
 二审: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本来,这宗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应在一审判决后画上句号——被告方已被交警认定“逃逸”并负有事故主责,一审法院据此以肇事罪判处实刑的案例可谓不胜枚举。
        可一审判决书下达后,被告郭某及死者家属均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方面,死者家属提出更高赔偿请求,并要求对郭某予以重判;另一方面,郭某认为自己并非肇事者,且投保100万元更不存在逃逸行为及动机,要求法院“还清白”。
        2018年10月1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作出终审裁定:一是撤销西湖区人民法院对郭某判决,二是发回初审法院重审。
        这意味着,“3·15交通肇事案”在一审案结后,又将随着重新开庭审理重回原点。
    
终审:女司机被判无罪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重审时认为,“3·15交通肇事案”至少有三大争议疑点:郭某是否是肇事司机?如果郭某是肇事者,其驾车驶离现场是否构成逃逸?交警认定郭某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是否充分?
        实际上,由于无法获取案发当时监控视频,交警只能通过事发地南侧1000米处视频情况汇总发现当时至少有54辆机动车可能经过案发点,而郭某车辆在现场掉落的碎片只能证实其曾驾车在案发时间段途经该地并发生了撞击。
        为了证明郭某确系肇事司机,办案交警先后三次进行侦查实验,力求还原现场。而侦查证据显示,郭某在案发后直至归案,并无任何通话记录;当日其驾车驶离现场后也没有发现异常举动,且被办案单位传唤后立即归案,积极配合、态度良好。此外,司法鉴定机构未在郭某车上成功提取任何有关死者DNA及其衣物纤维残留。
        西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认为,郭某驾车确与万某发生了“碰撞挤压”并造成其死亡,认定郭某为肇事者。不过,法院认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郭某是因为发生事故为逃避责任而主动“逃逸”,据此推翻了交警部门此前作出的郭某属“肇事逃逸”的事故认定;同时,死者万某在禁止行人通过的沿江快速路行走并有躺卧行为,也被法院认为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还需同时具备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行为人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西湖区人民法院在重审时认为,鉴于肇事者郭某与死者万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郭某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近日,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宣告郭某无罪。记者了解到,诉讼双方均未再提起上诉,本案已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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