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入狱十三年,今日宣判无罪

时间:2020-01-13 11:06       来源: 无罪网整理

来源:综合网络信息整理

今天上午9点(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15年前的一起中学生奸杀案进行再审宣判,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撤销原审判决,当年被判无期徒刑的当事人张志超被改判无罪

张志超今年31岁,获刑前是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2005年2月,他被警方认为在教学楼洗刷间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次年,山东临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他无期徒刑。他的同学王广超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今天,王广超也被改判无罪。

时间回到2005年1月10日,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名女生突然失踪。一个月后,2月11日14时04分,该校一名老师报案称:“宿管科工作人员在校内打扫卫生时,在教学楼西侧三楼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一具尸体”。

接警后,临沭县公安局分别报告市公安局、县政法委,并汇同县检察院赶赴现场,认定此尸体是已失踪一个多月的女生高某。根据该校高一学生杨某振和王某波等人的证词,警方认为该校学生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6年3月6日,临沂中院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判决书显示,在庭审中张志超没有为自己辩护。

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曾遭到刑讯逼供,希望母亲马玉萍能为其找律师申诉。代理律师们经调查发现,张志超案定罪几无直接物证。代理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逊认为,无论尸检或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侦查机关都未对精液、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该案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点。

2012年3月1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志超的第一次申诉。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无证据证明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签名、按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该院还认为,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诉。

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

2016年,案件终于迎来转机。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当年4月25日、12月13日,以及2017年5月2日通过远程接访系统进行了三次视频接访,了解案情。2017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查张志超奸杀案。

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并于12月2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2018年2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128号再审决定书,该院已组成合议庭对张志超强奸、王某超包庇一案再审。

2019年12月5日下午两点半,张志超案再审在6次延期后开庭。庭审于下午两点半开始,一直持续到当晚七点。经过4个多小时的审理,出庭的检察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提出疑罪从无。

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张志超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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