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冤案改写的三段人生——江西李锦莲案回顾

时间:2020-01-19 16:33       来源: 澎湃新闻

服刑19年后,江西农民李锦莲终于获得了清白之身。
2018年6月1日下午3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
1998年10月9日18时许,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一起中毒事件。该村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
警方从现场获取的三张“桂花奶糖”包装纸上检出“毒鼠强”成分,认定该案系投毒。翌日,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
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
冤案的发生

1998年10月9日,李锦莲吃过早饭,去田里干农活。这位农民的命运,在这天被彻底改变。

中午12点左右,他带7岁幼子李华去盆珠乡坛前村,喝内兄孙子的满月酒,步行要一个多小时。下午4点半左右返回,途中去了李春兰的中学老师家拿信。山村通讯不便,没有电话,信件不能送达。在厦门打工的李春兰每个月都会给家里写信报平安,寄到乡中学,再让老师带回来。

根据老师提供给公安机关的证言,案发当天下午大约5点40分,李锦莲父子来到他家,在门口拆开信看完。当时李锦莲手里提着一只吊篮,里面有花生、包饼,拿出一些给他和孩子吃,边吃边聊,待了10分钟左右。

从老师家走到村里三岔路口至少要12分钟,以此推测李锦莲路过投毒地点最早在傍晚6点零2分左右,这与原审认定的时间相同,也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

而根据被害人母亲肖某香、证人刘某湖和卜某香三人的证言,被害人捡糖时间在下午5点30分之前。亦有其他两位证人证明,肖某香母子回家在前,李锦莲父子路过在后。

这是历任律师为李锦莲做无罪辩护的一个重要理由:没有作案时间。

李锦莲回忆,回到家,他还没开门,便听见三岔路口那边有人喊“救命”。
他先把篮子挂在厨房外的竹竿上,因为牛在哞哞叫,他问邻居要了点稻草喂牛。然后往三岔路口走去,碰到被害人父亲的干姐姐陈某,对方告诉他,肖某香的两个儿子在路上捡糖吃后中毒倒地,现已送去找医生了。他说,应该去化验一下糖纸,看是不是有毒。
第二天早上,李锦莲得知,两个小孩昨晚死了。他去了肖某香家,一屋子人,听见肖某香在哭。陈某说要找些红参给肖某香吃,怕她晕过去。李锦莲说他家有,便回家拿红参给她,陈说以后买来再还他,他说没关系。接着李锦莲做早饭,吃完去了两三公里外的田里割禾。
根据案卷勘查记录,10月10日下午3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到达现场,4点开始现场勘查,5点结束。勘查期间,即派人到田里传唤李锦莲。
在2018年江西省高院的第二次再审中,检方认为,侦查人员在侦查初期依据犯罪动机,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矛盾排查方式确定李锦莲为重点犯罪嫌疑人,未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李锦莲先回家放下东西,把牛关好,随后被带到村委会,李华也跟去。当时李锦莲穿着短袖和一双破旧解放鞋,以为很快能回来,就没有换衣服。到了村委会,十几名公安人员开了一个多小时的会,让李锦莲在隔壁村民家等着。
开完会,李锦莲抱着已睡着的李华走到村委会门口,村委会会计一把抢过李华抱走,公安则把李锦莲推上车,押到乡政府,关了四天四夜。
10月昼夜温差较大。李锦莲称,第一晚他请刑警帮他买衣服遭拒,后来还把他身上穿的衣服剥了,导致他感冒。他称,被关的四天里,公安轮流审问,要求他靠墙站笔直,不让坐,不让睡,一打瞌睡就扇巴掌,用清凉油涂眼睛,第四天发高烧,站不住,跪在地上,又被拉起来打,他说“我要冻死了”,却被威胁第二天开始不给饭吃。
10月14日凌晨两三点,趁两个值班刑警睡着,他从地上爬起来,逃走了。
当年参与此案的侦查人员吕云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轮流审讯,“一直有两个人陪着他”,但“没有绝对不让他睡,会安排他休息,睡一两个小时,会叫他起来”。其余细节则予以否认。“没人打他,我所参与的审讯没有打他。”
吕云一开始称李锦莲被带去乡政府的当天晚上就跑了,“他说要喝水,我用热水瓶倒给他,倒水的时候他跑掉了。”
但一份公安材料上写着“在10月10日将李锦莲带至横岭乡政府审查至10月14日凌晨”。
在记者提出疑问后,他又改称“我就参与了他跑掉的那天晚上”。
“他不逃跑的话,我们也不会把他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吕云说。
逃亡时,李锦莲说他没有想太多,只是受不了折磨,想先躲起来,等公安查出真凶,自己就不用挨打受罪了。
他在山上躲藏了二十多天,其间让弟媳郭兰香去找县检察院讲清楚,保证不打人,他就回去配合调查。
郭兰香在公安笔录中提到,她和哥哥去县检察院找了吴检察长,并说好最迟两天之内把李锦莲送到检察院;吴检察长说可以先到检察院,但还是要跟刑警大队一起联合办案;李锦莲担心回到刑警队又被打,仍说要她找她哥去和刑警队的人说不要打他。
11月12日,在村干部、郭兰香和女儿的陪同下,李锦莲到县检察院说明情况,当天下午被送到县公安局,当晚转移到盆珠乡派出所,12月初又被送回刑警大队。
这段时间,家属一直不知道李锦莲被关在哪里,直到12月15日李锦莲被刑事拘留,移至看守所。
2011年和2018年的两次再审中,检方均指出,在监视居住期间将李锦莲主要控制在盘珠派出所、公安局刑警大队,二十多天连续审讯,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12月5日之前,李锦莲一直没认罪。12月5日第41次讯问时,李锦莲突然认罪;22日被宣布逮捕后,又全部翻供,称有罪供述是在“被打得受不了”的情形下作出的。
吕云告诉记者,李锦莲认罪第二天,他去核对笔录时,李就翻供了。“我问他一个月都没有交代,昨天晚上为什么交代了,他说他们打了我。”
李锦莲至今还记得,在刑警大队的12天里,签了11份有罪供述、78张材料纸,故意把“莲”签成“连”。从卷宗看,有的一天有早中晚三份笔录、询问到凌晨三四点等。
针对李锦莲所述刑讯逼供情况,吉安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公诉人传遂川县公安局主办此案的侦查人员康某到庭作证,康证明,在审讯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李锦莲在庭审中承认康某没有对其刑讯逼供。
2005年律师朱中道对李锦莲在看守所的同监室人员田某、李某等人的调查笔录显示,李锦莲被送进看守所时,“脸色寡白,精神不振”,胸前和背上有明显的伤,可见红肿;双手手腕处有铐痕,左手被铐到变形,从肩胛骨处向后拐,不能正常伸展。李锦莲经常喊痛,多次哭。为了减轻他的痛苦,李某帮他接了左手骨骼,帮他贴膏药,用民间偏方“铁打水”每天帮他擦伤,上下午各一次,擦了一个多月。
除了李春兰,看守所的张所长也帮他买过膏药。田某听李锦莲说,他在公安机关里被“吊腊肉”,白天反手铐悬,晚上双手向前铐悬,铐一晚到天亮,不准睡觉;右耳被打坏了,听力下降。
“除了被铐被打,还饿他的饭,断他的水,剥掉衣服冻他等等。” 李锦莲回忆,同监室的郭某曾在号子里“审”他,前后4次,还安排了“审判长”“书记员”。因不交待“罪行”,他在寒冬腊月遭受了“洗冷水澡”“过独木桥”等体罚。
最终,郭某等人的证言被作为原审认定李锦莲犯罪事实的七个依据之一。
另六个依据中,有李锦莲7岁幼子李华的笔录,因询问地点在乡政府、询问时间长达两日,均违反了刑诉法规定,在后来的再审中被否决了。
2011年江西省高院第一次再审中,省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公安机关在办案方式、方法和相关程序上有争议和不当之处。一审开庭时侦查员唐某到庭作证否认存在刑讯逼供,李锦莲当庭也肯定康某没有对他刑讯逼供,而由于参与侦查审讯的人员众多,不能排除其他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
第一次再审判决认定:吕云陈述他给李锦莲买了一瓶红花油,是由于当时李锦莲被脚镣铐伤,没有反映存在刑讯逼供情况;看守所同监室人员胡某、李某、田某所述情况都是听李锦莲诉说的,属于传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补强,不能证实本案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也证明其他侦查人员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况。
2018年第二次再审,李锦莲及辩护人依旧提出其遭受严酷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非法拘禁。但判决书上并未对此进行相关认定。这次李锦莲向省监察委提交的两份刑事控告书,主要是针对刑讯逼供的控告。

 

2
陈春香之死

在遇到陈春香之前,李锦莲跟父亲较劲,一直不肯结婚。

他从小渴望走出山村,出人头地。他想读书,但读完小学,父亲就不让他读了。后来他想去当兵,父亲怕他一去不回,又从中阻挠。

为了让他安定下来,父亲开始催他娶妻,他一直不理会,拖了好几年。当时李锦莲在村里的碾米厂打铁,陈春香来碾过几次米,他看这个女孩长得漂亮,讲话斯文,“感觉很有教养”,跟其他女孩子不一样,便上了心。1973年结婚时,李锦莲24岁,陈春香20岁。

婚后生下李春兰和两个弟弟。

在李锦莲眼里,妻子善良、贤惠、孝顺,“脾气相当好”。有次妻子去算八字,算出他有厄运,偷偷找了道士做法事、画符,希望保佑他一生平安。

夫妻俩都是勤劳能吃苦的人,除了家里三亩田,还承包了十几块山地种油茶、杉树、杨梅、板栗等,养了很多猪牛狗鸡鸭鹅,换来在村里数一数二的生活条件。1982年,李锦莲凭靠双手盖起了村里最大最好的房子,两百多平米,两层楼,共十几间房。

后来村里很多人出去打工,李锦莲夫妇也商量着让一个人出去打工,多赚点钱。由于陈春香干不了犁田砍树的重活,最后决定她去打工。她是1998年正月初六走的,跟着村民去了东莞一家纸厂,这是她第一次出远门。临别前,李锦莲对妻子说,现在我们吃点苦,把子女培养好、安排好以后,就可以安享晚年了。

这个约定再也无法实现了。

1998年10月14日凌晨,李锦莲从乡政府逃出来后往山上跑,在黑森森的山林中乱窜时,他想着,“不要让他们抓到打死了”。

他翻了很多座山,渐渐迷失方向,直到天蒙蒙亮,实在走不动了,才就地躺下睡着,睡了整整一个白天,晚上醒来又开始翻山,朝着家的方向往回走,走到家附近的山头上。

当李锦莲在山上逃亡时,陈春香正在从东莞回家的路上。

10月15日上午,刚回村的陈春香被公安带到乡政府,关了两天两夜。她被怀疑知道李锦莲的藏身之地并暗中资助。

当时在乡政府隔壁上班的冯先生听到陈春香在哭喊,“声音很大,周围的人应该都听到了。”

从乡政府回来后,陈春香向婆婆、弟媳、小姑子等多名亲戚展示自己的伤势,哭诉在乡政府的遭遇:双手被反铐在窗户上悬空,双腿被皮鞋踢青了;手上的皮肉肿起来一圈,筷子都拿不了;不让上厕所,裤子尿湿了。

吕云对记者承认,那两天确实铐了她,防止她像李锦莲一样逃跑。“没有刻意不让她上厕所”,因为男同志不方便带她上厕所,一时没有女同志,“可能会迟延一点”。他表示自己只参与了其中一天的审讯,他在场时没有打她,不知道其他人有没有打。

在山上风餐露宿的李锦莲也在受非人之苦。他说每天过得“跟野人一样”,挖红薯生吃,以至于到现在都不想吃红薯;睡不着觉,吃不消才眯一会儿,忍受各种蚊虫叮咬。有次睡在树下,一头野猪从他身边经过,吓了一大跳。有天下雨,他钻到一个废弃的坟洞里,脚先进去,头朝外,躺了一晚上。

有天晚上,他在山上远远看见房间里有灯光,便知道妻子回来了。他走到窗前,看到妻子正坐在床上哭,轻声叫她,两人隔着窗讲话,妻子向他哭诉,他说这个事情我一定会搞清楚,不是我干的,妻子说我也相信你不会做这样的损事。他不敢久留,讲了十多分钟就走了。

过了两天,他又回了一趟,妻子说她现在吃不了饭,要婆婆喂她,还叮嘱他千万不要露面,如果打死你,我们一家人怎么过?

两次见面中,李锦莲让陈春香去找检察院,陈春香说有人跟着她,哪儿都去不了,李锦莲就让她叫弟媳郭兰香去。

根据几位亲戚的回忆,陈春香在临死前几天里遭受了“三兄弟”的殴打和精神折磨。三兄弟指被害人父亲李甲和他的两个弟弟李乙、李丙,其中以老二李乙为首(注:三人均为化名)。

10月27日上午,陈春香带着李华走了一个小时山路到邻乡小姑子家。小姑子告诉澎湃新闻记者,那天陈春香哭着说,三兄弟每天晚上上门,连续打了她三个晚上。之后李乙又一个人砸门而入,扯着她头发拉到外面,对她拳打脚踢。小姑子看到陈春香脸是肿的,背是黑的,全身到处是乌青,多数是李乙下的手。

“我嫂子说她到处疼,饭也吃不下,回去可能被他们打死,‘怕以后没命见你了’,她拜托我照顾李华,我说我照顾不来,我自己四个小孩。她还说来的路上,李乙拿了把砍柴刀跟着她,她不敢回家,我就一直送她到家里。”

前一天,陈春香到大姑姐家,也说了类似的话。

2018年7月20日,记者找到李乙,一开始他情绪非常激动,摆手赶人:“你是李春兰派来的!我不跟你说!”经过一番解释后,才坐下来回答问题,眼神时有躲闪。他全盘否认了上述指控,反复强调他们三兄弟没有进陈春香家门,也没有跟她接触,更没有打她。

这与三兄弟当年的警方笔录有出入。在笔录中,李乙承认上门找了陈春香母子,让他们去把李锦莲找出来,但否认打人,仅砸过他们家东西。“一般白天我跟踪陈春香,晚上跟踪锦梅(李锦莲小弟),我去陈春香家门口守了两夜,又几个晚上我在她家门口的田里,看看李锦莲晚上是否会回家。其中主要是我守……我哥、弟守的比较少。”

李丙则称,当年10月30日晚上9点半,他去陈春香家询问李锦莲是否回来,陈春香否认,他随后离开。凌晨再次去陈春香家,撞门而入,将只穿了短裤和内衣的陈春香拉到屋外,要陈春香母子上山寻找李锦莲。他承认对陈春香有言语威胁,但否认打人。

1998年10月31日约凌晨5点,陈春香母子从山上下来,经过小叔李锦梅家时,陈春香在窗外把他叫醒。李锦梅说,看到三兄弟拿着棍子跟在后面,不敢开门出去,隔着窗与嫂子说话,并看到她背后有一片伤。陈春香求他帮忙,他表示无能为力。后来警方怀疑李锦梅包庇李锦莲逃亡,带走审讯了二十多天。

从李锦梅家离开后,李甲李乙两兄弟又把陈春香母子送到郭兰香家,让郭兰香看好她。郭兰香说,当时嫂子看起来“很痛苦”,一直流泪,问了两遍该怎么办,还说可能会被他们三兄弟害死。

大约早上7点,陈春香母子没吃早饭,回了自己家。郭兰香印象中,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听到婆婆宋氏喊救命,她赶过去时,嫂子已经断了气。

那天早上,宋氏的堂婶来了。堂婶告诉记者,在宋氏住的老房子里,陈春香对她讲了在乡政府的遭遇,最后说:“外婆,我不能陪你了,现在公安又要来了。”然后回到(老房子隔壁的)新房子里。随后,公安人员便来了。堂婶一直待在老房子里,不敢过去。

吕云称,那天去找陈春香,是因为前一晚被害人家属举报李锦莲回家跟老婆见了面。当时去了五个公安人员,想叫她去村委会问话,“没有动她”,大约过了半小时,她在家门口倒下,几分钟后口吐白沫,还没送去抢救就咽气了。

宋氏的公安笔录显示,当时她站在老房子厅门前,看见几个人在拉儿媳陈春香往外走,陈不愿去,被拉了几下,就躺在地上了。她走过去想拉陈起来,拉不动,叫堂婶帮忙把陈抬到房中,不一会陈就死了。宋氏在笔录中描述陈临死前“脸色不好”,但她没有提到“口吐白沫”等症状。

第一时间赶过去的郭兰香说,陈春香没有口吐白沫,“就像睡着一样”,她也没有闻到农药味。

11月1日,公安给陈春香做了尸检,后来李春兰多次问公安人员、公安局长,都没要到尸检报告。但不知为何,“陈春香喝农药自杀”的消息在当天就散开了。

李春兰不相信母亲会自杀,“我妈不是一个冲动的人,很能吃亏,很能忍耐。她很爱我们这个家,不会丢下我们不管的。”郭兰香也不认同自杀的说法。

李春兰认为除了三兄弟,公安对母亲的死也有责任,那段时间刑警一直住在村里,却没有对三兄弟的“私刑”加以约束。

吕云称他们对此并不知情,只听被害人家属说过“我们天天晚上都安排了人守她家”,陈春香死的那天早上,曾说过“他们(三兄弟)要打死我”。

上次见面后过了几天,李锦莲再次趁夜回家,他说透过窗户看到妻子躺在地上,身体被白布盖住了,只露出一只手,便知道妻子死了。他一下晕倒在地,不省人事。他回忆,不知过了多久,自己醒来以后,一边流泪,一边往山上走,整个人失魂落魄,走路都没力气,之后每天在山上哭,睡不了觉,也没有去找红薯吃了。出殡那天,他跑到后山上,听着下面敲锣打鼓,哭得肝肠寸断。

李锦莲说,那时他一度绝望到想死。又想到如果自己死了,更没有人能洗脱他的嫌疑了。他要活着说清楚。

 

3
漫漫申诉

“我妈走的时候,就比我现在大一岁。”李春兰红着眼说。她今年44岁,未婚。

李春兰是村里第一个读完高中的女孩,为了考大学复读了两年。亲戚们劝李锦莲不要让她读书了,考上大学也是要嫁人的。但李锦莲不愿孩子跟他一样,“我一定要让我的孩子读书,没钱我想办法。”

复读第二年,考的学校还是不理想。刚好一个堂舅从厦门回来,让李春兰跟他去厦门打工,说那边刚开放,好挣钱。家里不是供不起一个大学生,但父母会很辛苦,李春兰决定先出去打工,挣够学费再回来考大学。

1997年夏天,她进了厦门一家需高中学历的布厂,一天工作八小时,工资很高,很多人想进都进不了。她计划干两年,就能挣够学费了;哪怕继续在厂里干,也能过上不错的生活——她的很多工友后来都自己开厂了。

1998年11月3日,李春兰接到叔叔去县城打来的电话,听闻两个噩耗,立马丢下工作直奔车站。4日上午到家,远远看见小弟,那么小的一个孩子,披麻戴孝站在家门口,懵懂无措的样子,那是她“一辈子都不会忘记”的画面。母亲躺在棺材里,衣服已换了,仍渗染了血。而年幼的小弟不懂什么叫“死了”,还跟她撒娇要吃的。

她原本也是个会跟父母撒娇的孩子,从小家里家外什么事都不用她管,父母一心让她读书,衣服也是母亲帮她洗。但突然之间,发生了两个这么大的变故,那段时间,她感觉天就像塌了。

母亲下葬当晚,李春兰到山上找父亲,四处喊他。李锦莲听到女儿的声音,从高处走下来,他的解放鞋磨烂了,脚底被尖树杈刺伤,拄着棍子一瘸一拐,浑身又脏又湿。他一看见女儿就哭,半天说不出话来,“很委屈很委屈的表情,就像孩子见到亲人一样”。

在李春兰的记忆里,这是父亲第一次在她面前哭。往后每年到了十月份,她都忍不住想,那二十多天父亲在山上是怎么熬过来的。

二十出头的李春兰什么都不懂,东碰西碰,律师还是表哥帮她找的。朱中道接下这个案子后,第一时间邀请了老同学章一鹏共同代理。

1997年,章一鹏从公诉处处长任上退休,李锦莲案的公诉机关正是他此前供职的吉安地区检察院。两位老律师在村里调查了几天,写成书面意见,交给市里县里几个相关部门,希望能引起重视,查清此案。

1999年7月6日,吉安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5月23日,省高院二审驳回李锦莲上诉,维持原判。

从上诉到二审,中间过了10个月,不过总算是有答复。而申诉没有期限。李春兰不知道,那会是如此漫长的一条路。

2000年8月初,李春兰带着小弟去北京申诉,住在地下招待所一个月,凡是她所知里有可能会管父亲案子的地方,都去了。弟弟天天跟着她跑,跑到两脚起泡,累了会闹脾气,李春兰就哄他,歇一下,再继续走。

二审之后,家里的积蓄和借来的钱基本花光了,她开始到南昌打工,方便探监和到省高院申诉。每攒一点钱就到北京申诉,这些年去了多少次已记不清了。大多时候得到的回应最多是让她把材料放下,她心里也会好受一点,有的地方连材料都交不上去。

每次出门,她都会自带萝卜干,再买盒米饭或一个馒头,一顿就解决了。没钱住宾馆时,她会在火车站过夜,或者在人多的大街上溜达。有一次,她在北京把钱花光了,没钱买两百块的火车票,不得不逃票回家,提心吊胆十几个小时,躲在厕所里。因经常旷工,她换工很频繁,最长的干了不到一年。有次她出门办事,没及时赶回来,老板当着别人的面骂她,骂得很难听,她低着头不吭声,不作任何解释,一回宿舍就哭了,好像长久积压的委屈一下涌了出来。

李春兰说自己从不跟人说申诉的事,包括亲戚。她曾跟亲戚借钱,没借到,便再没开过口。她向同学朋友几百几千地借,最少借过一百,至今欠了几十万没还上,有时也会被催。

此外还要照顾年迈的奶奶、供小弟上大学。

李春兰说,以前奶奶每年生日,母亲都会记得,早上煮两个蛋给她吃。母亲死了之后,每逢生日,奶奶就会哭。奶奶经常哭,老是问你爸什么时候回来,她总是说快了。其实她心里也没底,但她从没想过放弃。每次见面,她能深刻感受到父亲的痛苦和渴望,“看着他,即使想放下,也放不下”。

申诉是李锦莲在狱中的精神支柱。狱友取笑他:“(如果)你是冤枉的,我们这里都是冤枉的。”他基本不跟狱友交往,有些人犯的罪很重,强奸杀人等等,他看不起他们。

12个人的牢房,鼾声此起彼伏,李锦莲总是失眠,躺在床上,睁眼闭眼都在想事。有时看到月光照进来,会对着月亮祈祷,为家里,也为自己。

李锦莲在狱中服刑,李春兰则在监外“服刑”。十九年来,她几乎天天在想案子,想办法,想突破口,常常想到失眠,连做梦都是案子。她花了无数时间学习法律知识、研究卷宗,几千页的材料早已烂熟于心,哪些内容在哪一页的什么位置,她一下能找到。

别人劝她结婚,她总说等案子解决后再考虑。出事之前,她有不少追求者,有位同学还跟去了厦门向她表白,对方父母对她也很满意,出事之后,他父母就不同意了。他不死心,给她写了很多信,她没回,他又找到家里来询问她的地址,她没给。姑父说你怎么这么傻。过了两年,她听到他结婚的消息,终于彻底放下了。

打工这些年,也有人追求她,她都拒绝了。她的心里只剩下案子和家人,甚至做好了一辈子不结婚为父申诉的打算。

真正痛苦的是案子没有进展。

这些年他们至少申诉了300次。2002年,省高院驳回申诉。申诉驳回还算有个说法,而更多的是石沉大海。

2003年,最高检将李锦莲申诉一案转交江西省检察院复查,省检察院的人曾对李锦莲说:“你这个案子好一点,应该很快会有个结果。”前后复查一年多,等来的结果是“不抗诉”。

2005年,最高法决定调卷审查,后指令江西省高院立案再审。之后又等了六年。

2011年,省高院第一次再审开庭。检方指出,本案“存在瑕疵”,证据不足并存在矛盾,唯一能证明李锦莲犯罪的直接证据只有他本人的有罪供述,且不排除刑讯逼供。同年11月,省高院下达再审判决,维持原判。

那次再审,狱警还让李锦莲收拾好东西,说不会再回来了。他把申诉材料、法律书籍、报纸,装了一个大布袋,带去法庭交给女儿。结果出乎所有人意料。狱警干部怕李锦莲想不开,不敢把判决书拿给他看,特地安排了一个小房间让李春兰姐弟与他见面,劝了一上午。李锦莲完全崩溃了,哭着反复问:“怎么会这样?怎么会这样?”

而李春兰说自己是任何时候都不能绝望的人,她是父亲唯一的依靠,她不能被击倒。她一直劝慰父亲还有机会,“我们还要申诉,我们还会继续努力。”

2010年之前,李锦莲坚持不申请减刑,拒绝写报告。后来狱警瞒着他打申请报告,减了四次刑。如果这次没改判,明年他应该能刑满释放了。他曾打算出狱后不回家,直接去北京申诉。

李春兰也是同样的打算。她这么多年的坚持,目的不只是让父亲回家,更是想让父亲“清白地回来”。

 

4
重拾生活

2015年,为此案奔走呼号十余年的朱中道因病去世。章一鹏说,李锦莲案不平反,他死不瞑目。但改判之后,他内心仍不得平静。“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冤案?为什么这样明显的冤案,会花这么长时间来纠正?”

李锦莲父女也高兴不起来。“因为我们付出太多太多了,来得太慢了。”

二十年沧海桑田,出狱后的李锦莲需要面对的是几乎陌生的世界,很多地方、故人他都不记得了,一个人出门会迷路。李春兰说,父亲最难适应的是无家可归,东歇一下西歇一下,来来回回换过几个地方,总归是寄人篱下。

李锦莲说,在狱中除了子女和母亲,没有人来看过他,兄弟姐妹一个都没来。刚回来时,他宁愿住宾馆,也不想回村里见他们。

李春兰说,如果不是过世的家人葬在村里,她一辈子都不想回去,那是个伤心的地方。她觉得自己家破人亡,跟当年作假证的村民也有关系。

但李锦莲还是想回村里住,想要回被邻居占了的田地。他过去在山上种的茶籽、板栗等,多被村民采摘。他现在快七十了,身体又不好,很难像以前一样劳动。

“他现在也没有朋友,这么大年纪了,重新建立一个朋友群很难。我也希望给我爸找个老伴,有个人说话心情会好一点,主要得从阴影里走出来。”李春兰说。

6月1日,从法庭无罪释放后,李锦莲做的第一件事,便是扔掉那件印着“4317”编号的囚服。只是心里的“囚服”,他还扔不掉。

刚出来那阵子,吃不下饭,睡不着觉。他在狱中瘦了30斤,落下了肠胃炎和胆囊炎,吃得稍好一些就拉肚子。晚上好不容易睡着了,也很快会醒来。

他心里还有太多事放不下。住房,赔偿,妻子的死因,三个孩子的未来,还有送他入狱的那些人的道歉。

恰恰是那些无法弥补的最折磨他。

这么多年他一直对妻子的死耿耿于怀。

他的母亲,事发时七十多岁,正是要尽孝的时候。2002年,老母亲驼着背到南昌监狱看他,桌上摆着饭菜,谁都没吃,哭了两个小时。那是他和母亲的最后一次见面。2012年,母亲去世,李锦莲儿女们怕他承受不住,一直瞒着他。出狱那天,他才得知母亲已去世多年,跪在坟前,哭得喘不过气。

大儿子结婚他不知道,本该由他操办,却“一点忙没帮上”,没摆酒,也没给彩礼。儿媳娘家至今不知道他家的情况。大儿子曾带妻子和孩子来看他,当时孙子一两岁,隔着玻璃打电话说:“爷爷爷爷,快回来,带我去北京。”他嘴上应着“好好”,心里却更苦涩。孙子现在五六岁了,没见过第二面。

他最担心的是小儿子李华,七岁没爹没娘,像孤儿一样长大,一个本来聪明调皮的孩子,变得内向封闭,沉默寡言。案发后李华曾被带去乡政府问话两天,后来李春兰不在家,也常常被村里的孩子欺负,他怕得躲在河边草丛中,天黑了才敢回家。

女儿更不必说,为了他放弃前程,耽误了二十年的青春,至今还单身一人。“我就希望这个女儿,下辈子不要再做我女儿了。”

李春兰说,小弟从小到大的家长会,都是她一个人去开的,坐在教室里,她是最年轻的家长。她很希望能拥有自己的孩子。现在四十多了,生育风险大,还不一定能怀上。这些年她不曾好好对待过自己的身体,体重从没超过100斤。

她害怕与同龄人来往,怕徒增伤心。7月下旬,她被邀请参加同学聚会,这是她二十年来第二次参加同学聚会,第一次也是在改判后。在饭桌上,大伙儿互相敬酒、七嘴八舌的时候,李春兰都是全场最安静的人,或低头吃菜,或默默看着,偶尔露出的笑容也显得拘谨。

同学夸她以前优秀又漂亮,是“校花”,她听了更加难过。出事之后,她再也没有穿过裙子,没有心思打扮自己,现在还在穿当年的校服和厂服。因常年在外跑,怕热怕晒,她买了三件长袖的白衬衫,轮着穿,配黑色长裤,被人说没有女人味。

她不会用微信,不懂智能手机,一直用老式机,很多字打不出来。因为手汗多,她习惯用透明塑料袋把手机包起来,放进另一个装材料、换洗衣服等随身物品的塑料袋里。她没买过包,走到哪儿都抱着那个塑料袋。

她目前没有工作,仍需借钱度日。她希望尽早结束所有的事情,也许她就能放下包袱,认真生活。为自己而活。

她时常想起,当年去厦门打工时,把高中书本也带了过去,白天上班,晚上学习,曾经每一刻都在朝着大学梦、朝着更好的人生努力。

 

附:李锦莲再审判决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刑再2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

原审被告人李锦莲,男,汉族,1950年6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江西省遂川县。1998年10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辩护人易延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指控被告人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6日作出(1999)吉地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00年5月23日作出(1999)赣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李锦莲提出申诉。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08)赣立刑监字第20号再审决定书,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赣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李锦莲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9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37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诗美、徐红平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锦莲及其辩护人易延友、刘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锦莲与同村的肖某有多年的两性关系,1994年两人的奸情被肖某丈夫的弟弟李锦某发现。1998年3月,肖某提出与李锦莲断绝两性关系,李锦莲对此不满。1998年9月26日李锦莲的母猪和狗被人毒死,李锦莲怀疑是李锦某所为。1998年9月27日,李锦莲在遂川县城罗某的店里买了4包“速杀神”鼠药,10月6日又在遂川县城买了10粒桂花奶糖。10月9日上午李锦莲在家拿出1包“速杀神”鼠药,用火柴杆将鼠药挑入4粒桂花奶糖中,将奶糖重新包装好后放进一个塑料袋中带在身上,接着带其儿子李某4(7岁)去盘珠乡坛前村的陈某家做客。当天下午4点多钟,李锦莲与其儿子李某4从坛前村返回,约6点钟到达本村大屋场三岔路口,该三岔路口离肖某家不远,李锦莲以解小便之名,要其儿子李某4在路口旁等待,李锦莲则朝肖某家方向走去,乘机把装有4粒毒糖的塑料袋放在肖某家附近的石壁上(此处只通肖某家)。不久,肖某的两个儿子李某1(11岁)、李某2(10岁)捡食

4粒糖,食后均中毒身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依据是:证人罗某证明1998年9月27日李锦莲在本店购买了“速杀神”鼠药;证人袁头仔证明1998年10月9日下午案发前在本村大屋场三岔路口听见李锦莲对其儿子李某4讲“去解小便”后,朝肖某家方向走去;证人张某、刘某1、李某3证明案发前约20分钟李锦莲经过案发现场;经江西省公安厅技术鉴定,送检的从李锦莲家查获的“速杀神”鼠药系毒鼠强,从案发现场获取的3张桂花奶糖包装纸上检出毒鼠强成份,被害人李某1、李某2系毒鼠强中毒死亡;李锦莲的儿子李某4证实1998年10月9日下午从坛前村做客回古塘经过本村大屋场三岔路口时,李锦莲说“去解小便”离开过。李锦莲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本案事实前后共有11次有罪供述,其中还有其本人自书的犯罪情况交代。李锦莲被宣布逮捕后全部翻供,称所供犯罪事实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逼供的结果。针对李锦莲所述情况,公诉人传遂川县公安局主办此案的侦查人员康某到庭作证,康证明,在审讯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其中李锦莲所述装奶糖的红色塑料袋口子的打结方法与现场获取物证即红色塑料袋的打结方法一致;李锦莲在庭审中承认康某没有对其刑讯逼供。此外,李锦莲在关押期间与同监人犯郭某等人交谈时亦承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李锦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李锦莲提出上诉称,其根本没有作案,也没有作案时间,其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结果。

本院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二审认为,李锦莲目无国法,因不满肖某提出断绝两性关系,以及怀疑肖某的小叔子李锦某毒死其家的牲畜,竟投放毒糖杀死肖某的两个儿子李某2、李某1,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2011)赣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2011)赣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认为,李锦莲因不满肖某提出断绝两性关系,怀疑肖某的小叔子李锦某毒死其家的牲畜,投放毒糖杀死肖某的两个儿子李某2、李某1,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

本院再审中,原审被告人李锦莲及其辩护人提出,李锦莲是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判并宣告李锦莲无罪。主要理由是:1、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锦莲没有作案时间。刘某2、肖某、卜某的证言表明被害人捡糖、吃糖的时间应在下午5点半之前,李锦柏的证言证明李锦莲路过案发现场的时间是下午6点左右。而且,李某5、卜某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害人捡糖、吃糖时,李锦莲还在回村的路上;李某6、刘某1的证言,可以证明肖某和被害人回家在先,李锦莲回古塘在后;张某、刘某1的证言,可以证明肖某到家后面的菜地摘菜、在家煮饭时,李锦莲才刚到村里;刘某2、李某7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害人在碾米厂处吃糖在先,李锦莲经过碾米厂回家在后。因此,根据以上四组证人证言,李锦莲不可能有作案时间。2、虽有个别证人证言证明李锦莲似乎有作案时间,但这些证言均不如肖某、李锦某2、张某等人的证言准确、可靠。袁某、朱某的证言均有前后矛盾之处,不足为信。3、本案李锦莲遭受严酷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非法拘禁,其供述依法应予以排除。4、排除被告人供述之后,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远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本案相关物证火柴杆、鼠药、桂花奶糖、红色塑料袋均无来源和去向,作案过程除李锦莲供述之外无任何直接证据和客观证据印证,属于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一是没有证据证明李锦莲有投毒杀人的动机。肖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明确表示其与李锦莲断绝关系后李锦莲并没有表示愤怒、怨恨,也没有任何威胁言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李锦莲对肖某怀恨在心。二是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李锦莲有投毒条件。现场虽然收集到桂花奶糖糖纸,但该糖纸来源不明,不能证明系李锦莲所有,或者曾经李锦莲之手。鼠药的来源虽有证人罗某的证言,称李锦莲在其店买了“速杀神”鼠药,侦查人员也在李锦莲家搜查出了四种鼠药,但并无证据证明毒死小孩的鼠药与李锦莲家中的鼠药具有同一性。三是没有证据证明李锦莲实施了投毒行为。除了李锦莲自己的供述之外,对于李锦莲投掷毒糖这一事实,本案没有任何具有指向性的客观证据加以证实,也没有具有指向性的证人证言,根本得不出李锦莲实施了投毒行为的结论。5、原审将狱侦耳目郭某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存在重大瑕疵,郭某的证言不能采信。6、本案可能纯属意外,或存在“真凶另有其人”的情况。本案是否存在需要追诉的刑事犯罪,没有查清,不能排除是意外事件。在案证据也显示奶糖的来源可能另有他处,不排除另有真凶的可能性。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李锦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对李锦莲依法改判无罪。主要理由是:1、本案没有任何指向李锦莲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和技术性证据。一是在案的客观性证据、技术性证据不能直接指向李锦莲作案。公安机关提取的桂花奶糖糖纸、红色塑料袋和李锦莲家

的鼠药,以及公安机关作出的相关技术鉴定书等客观性、技术性证据,结合肖某等人证言,只能证明被害人李某2、李某1系捡食含有毒鼠强成份鼠药的桂花奶糖中毒死亡,不能指向李某2、李某1中毒死亡的后果系李锦莲投毒所致。二是原审裁判采信的部分客观性证据、技术性证据与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存在一定矛盾。公安机关先后两次从李锦莲家提取

到“速杀神”鼠药,第一次提取了4包,其中1包是打开的,第二次提取了1包。但公安机关未指明鉴定的“速杀神”鼠药是哪一次提取的,也未指明鉴定的是4包中已经打开的那一包还是其他3包。因此,公安机关对“速杀神”鼠药的鉴定不能证明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即从李锦莲家提取的4包“速杀神”鼠药中打开的那一包鼠药含有毒鼠强成份。2、李锦莲有罪供述极不稳定,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无其他证据印证。原审被告人李锦莲经矛盾排查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经历了长期不供、供述后又翻供的过程,有罪供述缺乏稳定性。李锦莲供述犯罪所用桂花奶糖来源和去向不清。李锦莲供述的购买10粒桂花奶糖的事实未得到杂货店店主的印证。李锦莲供述剩余6粒桂花奶糖的去向与李某4的陈述存在矛盾,该矛盾原审裁判并未排除。李锦莲在家制作毒糖和在肖冬香家小路石壁处投放毒糖的情节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关于制作毒糖的过程,仅有李锦莲供述,所用火柴杆未查获。3、公安机关办案方式和办案程序存在不当之处。侦查人员在侦查初期依据犯罪动机,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矛盾排查方式确定李锦莲为重点犯罪嫌疑人,未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在监视居住期间将李锦莲主要控制在盘珠派出所、公安局刑警大队,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本案虽有一些证据表明李锦莲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和作案嫌疑,但本案的客观性、技术性证据不能直接指向和锁定李锦莲,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无其他证据印证,在案的其他证据也未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能仅凭李锦莲的有罪供述认定李锦莲实施了犯罪。

本院再审查明,遂川县横岭乡茂园村古塘组村民李锦莲与同组村民肖某有多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1994年两人的奸情被肖某丈夫的弟弟李锦某发现,后肖某向李锦莲提出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1998年9月26日,李锦莲家的母猪被毒死。1998年9月27日,李锦莲在遂川县城向罗某购买了4包“速杀神”鼠药。1998年10月9日,李锦莲带儿子李某4到坛前村陈某家做客,下午返回时经过了古塘组大屋场三岔路口。同日下午,肖某的两个儿子李某1、李某2在家附近捡食了含有毒鼠强的桂花奶糖后中毒死亡。

上述事实有肖某、李锦某、罗某、陈某、张某、李某3、李锦某2等证人证言,以及罗某出具的购买鼠药收据、江西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化验鉴定书、遂川县公安局遂公刑技法字(1998)第3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遂川县公安局提取3张桂花奶糖糖纸和1个红色塑料薄膜食品袋的提取清单等证据证实。

原审认定,1998年10月9日,李锦莲将事先买好的老鼠药拌入4粒桂花奶糖,装入红色塑料袋,并于当日下午从坛前村做客回来经过大屋场三岔路口时,投放到肖冬香家附近小路的石壁处,致使肖某的两个儿子李某1、李某2捡食桂花奶糖后中毒死亡。本院认为,原审这一认定除李锦莲的有罪供述外,不能得到在案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确认。具体评判如下:

一、犯罪工具桂花奶糖的来源不明、去向不能确定。根据李锦莲的供述,其用于投毒的桂花奶糖是在遂川县城一家杂货店购买,在购买桂花奶糖的同时,还购买了白糖和面条。但该杂货店的店主谢某、龙某夫妻二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谢某称只能确定李锦莲在其店里购买了白糖和面条,对于是否购买了桂花奶糖,不能确定;龙某称李锦莲在其店里只购买了白糖和面条,并没有买其他东西。因此,对于犯罪工具桂花奶糖来源于何处,未能得到相关证人证言的证实。关于桂花奶糖的去向,根据李锦莲的供述,其在杂货店总共购买了10粒桂花奶糖,除4粒用于投毒外,其余6粒在1998年农历8月17日(公历10月7日)上午分两次给其儿子李某4吃了,是先给2粒,后又给4粒。而李某4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对于是否吃糖以及吃糖的数量,则存在不同的描述,其中1998年10月14日称其不吃糖;1998年12月8日称分两次吃了10粒,一次5粒;1998年12月10日则称李锦莲拿了两次糖给他吃,一次4粒,还有一次记不到了。可见,李锦莲的供述与李某4的陈述,不能互相印证。因此,根据在案证据,不能确定桂花奶糖的去向。

二、制作有毒桂花奶糖的过程无证据印证。对于如何将老鼠药拌在桂花奶糖上,李锦莲供述称,其剪开老鼠药后,将桂花奶糖糖纸剥开,用火柴杆将老鼠药挑到桂花奶糖上,后将火柴杆丢到厅下门角垃圾堆里。因李锦莲供述用于制作有毒桂花奶糖的火柴杆并未查获,在李锦莲家提取的剪刀未进行任何技术鉴定,所以,李锦莲制作有毒桂花奶糖的过程无法得到在案证据印证。

三、相关证人证言不能印证李锦莲实施了投毒行为。证人袁某的证言仅能证明其在案发前听到李锦莲对李某4讲去小便,然后朝通往肖某家小路上走,而对于李锦莲具体进了哪个厕所,其并没有看见,也没有看见李锦莲还做了其他什么事。证人李某4对于李锦莲在回家路上是否在本村大屋场三岔路口停留过,存在相反的陈述,起初几次均称没有停留,最后一次称走到大屋场时,李锦莲讲去解小便,朝厕所方向走去,但其看不到去了哪个厕所。证人张某的证言仅能证明其在听到肖某呼喊救命前,在李邦冲家门口碰到李锦莲挎着吊篮带着李某4从古塘口方向往上走。证人刘某1的证言仅能证明其在肖某呼救前,在碾米厂处迎面碰到李锦莲带李某4走来。证人李某3的证言仅能证明看到李锦莲和李某4回家后,大约20多分钟听到大屋场哇哇响。上述证人证言,仅能证明案发前李锦莲路过了茂园村古塘组大屋场三岔路口,或至多仅能证明李锦莲在经过大屋场三岔路口时讲要小便,朝肖某家方向走去,不能证明案发当天李锦莲到肖某家附近的石壁处实施了投毒行为。因此,李锦莲是否到过肖某家附近的石壁处,是否在石壁处实施了投毒行为,在案并无直接证据印证。

四、两被害人死亡是否因李锦莲家的鼠药所致缺乏证据证明。在案的江西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化验鉴定书、江西省遂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江西省吉安地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可以证明送检的从李锦莲家查获的“速杀神”鼠药中检出毒鼠强成份,案发后提取的桂花奶糖糖纸上检出毒鼠强成份,被害人李某1、李某2系毒鼠强中毒死亡。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毒死两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毒鼠强来源于李锦莲家的“速杀神”鼠药。

五、包装桂花奶糖的糖纸、塑料袋未提取到李锦莲的指纹等生物样本。根据李锦莲供述的制作毒糖、投放毒糖过程,李锦莲在家将桂花奶糖的糖纸包装拆开,在奶糖上拌好鼠药再将糖纸包好放入红色塑料袋,然后将装有毒糖的红色塑料袋放在衣服口袋内,随身携带去其内兄陈某家做客,在返回茂园村古塘组路经大屋场三岔路口时,将红色塑料袋放在肖某家附近的石壁处。据此,李锦莲与包装桂花奶糖的糖纸、装毒糖的红色塑料袋,应有过多次接触。但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在桂花奶糖糖纸、红色塑料袋上提取到了李锦莲的指纹等生物样本,李锦莲与毒糖糖纸、红色塑料袋是否有过接触,无法得到证实。

本院认为,虽然原审依据李锦莲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物证、技术鉴定等证据,认定李锦莲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李锦莲有罪。对原审被告人李锦莲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李锦莲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1999)赣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和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吉地法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李锦莲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田甘霖

审判员:熊静燕

审判员:李振峰

二O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刘 鹏


本案关键字:故意杀人罪,刑讯逼供,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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