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亮涉嫌杀人案:12年悬案压垮两个家庭

时间:2020-03-04 18:19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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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5日17时30分,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无罪判决,让被羁押近12年的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怀亮重获自由。而死者郭某的父母无法接受这个判决结果,在宣判现场大声谩骂审判人员。

近12年来,郭松章、杜玉花夫妇对李怀亮是杀害女儿的真凶深信不疑,判处李怀亮死刑是他们一直坚持的诉求。

杜玉花说,最初女儿的尸体是在水中被发现,她以为孩子是不小心掉进水中被淹死的,但当时公安局的人告诉她,孩子是被人所害,李怀亮就是凶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郭李两家同村,住得也很近,案发前也没有发生过矛盾,而且李怀亮还和郭家老四关系很好。案发后,两家成为仇人。

李怀亮自被平顶山市叶县公安局抓获后,在近12年里,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刑缓期执行3次判决,最终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于今年的4月25日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被害人家属:法院判凶手死刑就不上访

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某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李怀亮先后做了10次供述,其中前两次未供述犯罪事实,第三次至第八次做有罪供述,第九次后翻供并持续至今。

一位办案人员向记者透露,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是“降格”处理的,由叶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叶县法院审判。

叶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怀亮当庭翻供。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对此,叶县法院没有采纳,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重审。2004年2月13日,叶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

在审理期间,郭某的父母郭松章、杜玉花多次上访,强烈要求平顶山市中院审理此案。此后,此案提高审级,由平顶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4年8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害人父母仍然要求判处李怀亮死刑。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7年5月22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事隔近6年的补充侦查后,2013年2月4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将该案补充起诉至平顶山市中院。平顶山市中院审查后,决定恢复此案的审理。

4月25日,在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当天的开庭中,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一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及物证鉴定意见,仅能证实郭某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郭某所有,不能证实郭某被害系李怀亮所为。二是李怀亮归案后的供述不稳定,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侦查人员存在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因此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李怀亮同监室3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四是侦查机关制作的人身检查照片仅能证实李怀亮身上划有血痕,不能得出此伤痕系其作案后抛尸所留。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若有证据直接把他枪毙了

为给儿子李怀亮申冤昭雪,作为母亲的孙景莲拖着近80岁的病体,曾沿路乞讨,多次上访。2011年5月5日,86岁的孙景莲去世时,也未能见上儿子李怀亮一面。

李怀亮出事后,他的妻子外出打工再也没回来,他两个10岁左右的女儿,由于经常遭到郭家人打骂,只好辍学在家……

李怀亮家原有的4间新砖瓦房,也变成了危房。

孙景莲去世后,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继续上访,要求放人。她多次说:“若有证据,直接把他枪毙了也不冤枉他。”

一边是李怀亮超长羁押近12年,另一边是郭某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强忍着不能为女儿讨回公道的苦闷。

这起命案,不仅让郭李两家痛苦不堪,同样也让同村的村民无法忘却。

从2003年到2007年,为查找郭某系被李怀亮害死的更多证据,叶县公安局曾3次开棺验尸。

在湾里村这样的中原农村,人过世后开棺,那意味着对死者不敬。但郭家允许3次开棺验尸,足见杜玉花夫妇为女申冤的急切之情,他们觉得“对不起女儿”。

“真相早已出来,但女儿的案子一直未得到公正的处理。”杜玉花一直对李怀亮是害死女儿的凶手深信不疑。

尽管开棺验尸寻找证据,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还是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定案。

 
 

无罪判决是疑罪从无的胜利

平顶山市一位政法干警说,李怀亮一案之所以迟迟没有结果,是因为判有罪证据不足,判无罪又担心被害人家属情绪反弹。

“当初,公安机关在这起命案证据的收集、固定上是有瑕疵的,如今时隔十几年,补充侦查难度可想而知。”记者在采访中多次听到这样的感叹。

一位办案人员称,叶县公安局当初在现场测量脚印时,让村民调主任赵木申将脚印模子搬上车,赵木申在2004年2月3日叶县法院出庭作证此事,但卷宗却并未记载脚印之事。

比如,当时现场有一块面积为40×21厘米的血迹,经鉴定是O型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对郭某的头发进行了检验,并据此得出其血型是A型。而李怀亮的血型是AB型。还比如,此案被侦查机关定为杀人后奸尸,却没有找到精斑。

“部分群众对当前刑事政策不理解、不接受,造成刑事信访案件增多,一些当事人通过上访、闹访、缠访,威胁、报复等极端方式对公检法三机关施加压力,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确实是需要勇气的。”一位干警说。

这次的无罪判决,把平顶山市中院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审视本案依法无罪宣判背后的法理问题,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可以说是新时期深化司法改革的范例。”一直关注此案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这一无罪判决的出现绝非偶然。

赵秉志坦言,对于刑事案件尤其是可能被判处死刑和其他重刑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司法机关往往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本案的依法宣判,不仅不是对犯罪的放纵,反而彰显了刑事惩治的严肃和规范;不但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依法维护,同时也体现了对受害人负责的态度。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说,与国内屡见媒体的其他因真凶现形、被害人“生还”而被宣判无罪的故意杀人嫌疑人相比,河南的李怀亮是幸运的,他是新刑诉法“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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