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出错,故意伤害案被告四年终无罪

时间:2021-02-02 16:17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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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河南开封人马献中收到通许县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曾被以故意伤害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他,获改判无罪。

此时,距其刑满出狱已3年多。

前述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被告人马献中将被害人马书勤打伤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应赔偿损失。被害人构成轻伤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依据不足,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拿到判决书当晚,马献中表示,经历四年多的艰难上诉,终获无罪判决,“感谢县法院坚守了底线,坚守了公平正义。”


鼻缝分离被认定属骨折 被告人一审获刑

2016年2月24日,马书勤及其儿子、女婿一起去找马献中商议房屋问题,在马献中家门楼,双方相互厮打,马献中用拳头将马书勤的鼻部打伤。2016年3月22日,马献中被刑拘。

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是该案的争议焦点。

案发5天后,马书勤到开封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侧鼻骨支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据此,通许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马书勤为轻伤二级。

然而,马献中的辩护人拿着马书勤在开封市中心医院检查的CT影像,挂号河南省权威影像学专家李树新,诊断为“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没有左侧鼻骨支骨折。此后,检察机关指令办案机关重新委托鉴定。

2016年9月的《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会诊鉴定书》显示,法医、民警先后带马书勤到开封市第二中医院、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市人民医院重新检查,均检查出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但全部未检查出左侧鼻骨支骨折。其中,三家检查出左侧鼻颌缝增宽,符合鼻缝分离。“经省法医专家会诊讨论,认为左侧鼻颌缝分离属鼻骨骨折,故马书勤受外伤致左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一审庭审时,马献中的辩护人提出:为何四家医院都没检查出左侧鼻骨支骨折,开封市中心医院却检查了出来?鼻缝分离是指两块骨头的缝隙增宽,骨折是一块骨头上的,怎么能一样呢?不过,该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2017年3月20日,通许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献中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原告马书勤医疗费等4388元。

对该一审判决,马献中提起上诉。后其刑满释放,持续喊冤。


找专家取证 获改判无罪

一审庭审时,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出庭,指出他们将鼻缝分离认定属鼻骨骨折,理论依据是法医学教材《法医活体损伤鉴定影像学图谱》、《医学影像学》,鼻缝分离均在鼻骨骨折章节中。

对此,马献中委托辩护人找到两本法医学教材第一作者,进行书面调查。

《法医活体损伤鉴定影像学图谱》第一主编、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医学教授依伟力在《关于“鼻骨骨折”章节之含义的情况说明》中表示,其个人认为,骨缝在愈合之后,因外力作用导致分离达到一定程度或错位,在鉴定中是可以视为骨折的;如果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有同侧该突游离部分与鼻骨骨缝分离,实际上是一处骨折损伤的伴随现象,不应“一处骨折两处使用”;如果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对侧或其他部位,因受伤而发生鼻骨骨缝分离,在鉴定中则可以视为骨折。

《医学影像学》作者、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放射科主任李松柏教授在律师调查笔录中表示,鼻缝分离写到鼻骨骨折一小节下,不意味鼻缝分离属于鼻骨骨折,“鼻颌缝分离本身不是骨折”。

这两份书面材料提交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2017年7月17日,该院裁定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历经三年后,马献中等到结果。

2020年8月31日,通许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豫0222刑初556号。该判决书表示,对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没有殴打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是正当防卫的意见,经查,双方主观上均具有殴打的故意,不具有防卫性,对此不予采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马献中无罪,判决其赔偿马书勤医疗费、护理费等406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马书勤。

对该无罪判决,经历四年多上诉的马献中表示,感谢县法院坚守了底线,坚守了公平正义,更感谢关心此事的律师、法学专家和媒体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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