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喊冤12年终无罪,获精神赔偿四千多

时间:2021-04-19 17:32       来源: 澎湃新闻

来源:澎湃新闻

上世纪60年代,房恩杰的父辈因历史原因,自行开荒种地,植树造林,40年后,房恩杰等人申请当地林业局确权并获得认可,在等待办理林权证的过程中将林地转卖他人,房恩杰由此被指控犯罪,并被判缓刑。此后案件经历重审、再审等多轮审判,案发12年后,2020年9月23日,延吉市林业局退休工人房恩杰等来了无罪判决。此时,房恩杰已年过七旬。

随后,房恩杰申请了国家赔偿。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近日公布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房恩杰人身自由被侵犯35天,法院决定给予人身自由赔偿金12136.25元,同时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4247.69元,另返还房恩杰被追缴的人民币70万元并支付利息129911.60元。

对因错误判决导致房恩杰降职、降薪及申诉期间产生的误工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请求,法院决定不予赔偿。


未办证转让林地,法院定罪判刑

据多份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案件源于一场林木转让。

1961年,房恩杰的父亲及其他四人因历史及成份问题被延吉依兰林场清理出林场职工队伍后,自行组建营林村开荒种地,植树造林。2006年,房恩杰等四户五人依照国家“个人造林个人所有”的政策规定,向延吉市林业局提出林木所有权确权申请,林业局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房恩杰等人申请行政登记的林木给予了确权。2007年12月14日,延吉市林业局发文明确林权归该四户所有,但因在此期间,省林业厅发文通知全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暂停,未能办证。

在等待办证期间,因为将林地转让他人,房恩杰卷入刑案。

判决书显示,2008年1月19日,房恩杰将依兰林场87林班41、42、54小班,88林班70小班的285亩(19公顷)红松林地,以人民币7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景华,李景华又以人民币8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房恩杰等四户五人每人各分得人民币12.8万元,余款存放在房恩杰处作为处理林权事宜的各种费用。在上述转让中,还附加了条件,明确约定“林权证下来办证,不下来退款,留存6万元办理林权证事宜”。

随后的2008年2月19日和2月26日,延吉市林业局分别在依兰镇古城村和延边晨报对房恩杰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公告。然而,在公示期间,林业局收到举报信,举报房恩杰申请林权登记不实。

2008年9月12日,房恩杰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吉林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刑拘,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此后,房恩杰被检察机关指控在未取得林权证的情况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非法转让林地于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房恩杰及其辩护人始终认为房恩杰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延吉市林业局决定涉案林权归属房恩杰四户并进行公告,其对林权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林权归属明晰;房恩杰在未获林权证情况下,转让带有附加条件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观上没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转让行为,没有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后果。

但上述抗辩理由未被法院采纳。2009年8月21日,原大石头林区基层法院以房恩杰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70万元。

至2010年,房恩杰等人又一次申请发证时,延吉市林业局于2010年5月25日出具证明称,“林木所有权归四户所有,但林权证未办理”的原因,是因为当时全省办证仍在停办期。


12年多次审理,吉林高院改判无罪

一审被判之后的11年,该案进入上诉、申诉、发回重审等司法程序的轮转之中。

房恩杰不服向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2010年1月27日,延边林区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恩杰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3年后,2013年6月7日,吉林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发回延边林区中院重审”。延边林区中院随后又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大石头林区基层法院重审(注:2013年大石头林区基层法院整合并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2014年11月14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仍然认定房恩杰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7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房恩杰仍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又三年多后,2018年4月23日,延边林区中院再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恩杰再次向吉林高院提出申诉。2019年12月24日,吉林高院作出再审决定,直接提审本案。

在吉林高院提审中,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虽然原判决、裁定认定房恩杰在未依法取得林权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出卖案涉林地获利7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缺少房恩杰系林地使用权经营管理者和享有者的关键证据,认定房恩杰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证据不足,建议改判房恩杰无罪。

吉林高院再审后认为,房恩杰与受让人签订的林木转让合同系附条件合同,且涉案林木并未实际交付,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亦未造成林木、林地资源损失。房恩杰主观上没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际交付林木行为。房恩杰并未违反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20年9月23日,吉林高院再审改判房恩杰无罪。从涉罪被抓到宣告无罪,历时12年。此时,生于1949年的房恩杰已年过七旬。


称因错判被开除党籍,降职、降薪

2021年1月11日,房恩杰向延边林区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自2008年9月12日至2008年10月16日,房恩杰曾被羁押在延边林区第一看守所35天。被羁押期间,2008年9月24日,延边州纪律检查委员会收缴房恩杰人民币现金70万元。

房恩杰在申请书中要求:赔偿其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483元,返还违法追缴的人民币70万元并支付利息,赔偿因错误判决导致被降薪损失9240元、扣发奖金1515元、申诉产生的费用76344元及申诉期间误工费28792元,同时,要求赔偿因错误判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房恩杰表示,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案件经过多次审理,最终作出了无罪判决,其间给他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房恩杰被追缴款项高达70万元,但该笔款项是由林地使用权人平均分配,并非由其独自一人获得,在追缴过程中却让其一人承担,房恩杰只能以高利贷借款,导致债台高筑,生活陷入了极度窘迫。

此外,房恩杰称,因错误判决被开除党籍,降职、降薪,精神遭受了极大的痛苦。


申请十五万精神抚慰金,法院判四千余元

延边林区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后,决定给予房恩杰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136.25元(35天×346.75元)。

关于要求返还被追缴的7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认为,房恩杰于2008年9月24日被追缴人民币70万元,按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1.5%确定本金70万元的利息为129911.60元。

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的请求,参照房恩杰被羁押时间及对其身体健康、生活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按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2136.25元的35%决定支付房恩杰精神损害抚慰金4247.69元。

关于赔偿因错误判决导致房恩杰降薪、扣发奖金及申诉期间产生的误工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请求,法院认为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民法院赔偿范围,决定不予赔偿。

2021年2月7日,延边林区中院作出决定:支付房恩杰人身自由被侵犯35天的赔偿金12136.25元;返还房恩杰被追缴的人民币70万元并支付利息129911.60元,合计829911.60元;支付房恩杰精神损害抚慰金4247.69元;驳回房恩杰的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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