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员工阻止违法强拆判妨害公务,重审终无罪

时间:2021-04-20 18:14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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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市城管局无视行政强制法规定,组织强拆聂成安、雷文群夫妇经营的砖厂厂房,聂、雷组织砖厂员工阻止,后被刑拘。

楚雄市法院一审判两人犯妨害公务罪,楚雄州中院二审将该案发回重审,楚雄市法院重审认定城管局的强拆行为违法,改判两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认定聂成安犯非法占用农地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法院对雷文群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支付雷文群被侵犯人身自由224天的国家赔偿金70770.56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同时,由楚雄市人民法院在楚雄市范围内公开为雷文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这起国家赔偿案的核心焦点之一,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申请人雷文群诉称“饱含伤痛和精神折磨”,要求赔偿5万元,而法院综合考虑,决定支付雷文群1万元精神抚慰金,不到人身自由赔偿金的15%。


夫妻率众阻止违法强拆,一审判罪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

多份裁判文书显示,2004年起,聂成安、雷文群通过楚雄当地招商引资,先后与楚雄市鹿城镇龙江社区龙泉居民小组、蒋家村民小组签订合同,租用空地用于经营“成安免烧砖厂”,并在租用地上建盖厂房等。

2014年9月,这片土地经云南省国土厅批转为建设用地。此后,因当地建设楚雄义乌商品交易博览城项目,聂成安租用地被政府征收,其间,政府人员多次与聂成安协商拆除砖厂一事,但双方一直未能就补偿达成协议。聂成安在租用地上建盖的厂房等建筑物被定性为违法建筑。

2016年8月23日上午,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楚雄市城管局)对“成安免烧砖厂”违法建筑进行强拆。当天,聂成安、雷文群夫妻组织砖厂工人阻止,随后,聂成安、雷文群被警方带走,次日被刑事拘留。

此后,聂成安涉妨害公务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雷文群涉妨害公务罪,被公诉至法院。楚雄市法院认定,在面对强拆时,聂成安语言威胁执法人员,并组织二十余名砖厂工人手持木棒随意挥打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用盾牌隔离阻挡,雷文群用木棒击打执法人员。

而对于指控,聂成安并不认罪,提出其行为系为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而进行的正当防卫,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另外,其租用土地合同系其与当地村民小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并上报到社区及镇政府,没有故意实施破坏土地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7年11月17日,楚雄市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聂成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雷文群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没有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审判决后,聂成安、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上诉、抗诉。2018年3月27,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楚雄市法院在第二次一审中认定楚雄市城管局的强拆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构成执行程序违法。法院认为,在楚雄市城管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聂成安“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之后,聂成安不服,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该案尚在二审审理阶段,而城管局无视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组织了强拆。

楚雄市法院认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聂成安、雷文群虽有以威胁方法阻碍强制拆除的行为,但因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程序违法,故聂成安、雷文群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此次,法院不认定聂成安犯妨害公务罪,并改判雷文群无罪,但认定聂成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法定程序审批,非法占用农用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8年10月19日,楚雄市法院作出判决后,聂成安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2日,楚雄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称遭羁押224天生活、工作被破坏,申请国家赔偿

被抓后,雷文群于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4月5日,被羁押224天。

2019年12月27日,雷文群以无罪判决为由向楚雄市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224天的国家赔偿金70770.56元(以2018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315.49元为标准计算,315.49元/天×224天),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雷文群称,2016年8月23日,楚雄市城管局违法强制拆除其与丈夫经营的“成安免烧砖厂”,对家庭及公司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高达几千万元;合法权益被非法侵犯反而被错判入狱,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前一年平均收入几十万元,限制人身自由后不仅没有产生任何经济效益,反而开始了长达3年多的维权之路,产生维权费和差旅费用,“细想一下,224天,面对陌生的人群,无数次的讯问,一位无罪中年女性同志内心的恐惧……雷文群经过三年多的时间周折才获得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证明自身的清白,经此一事,雷文群多年的经营付诸一炬,原本正常的家庭、工作秩序被严重破坏。”

2020年2月28日,楚雄市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按照2018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315.94元,支付雷文群被侵犯人身自由224天的国家赔偿金70770.56元;支付雷文群精神抚慰金1万元。

雷文群不服,于2020年4月9日向楚雄州中院赔委会申请国家赔偿。2020年6月8日,楚雄州中院赔委会国家赔偿决定:维持精神抚慰金1万元;按照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346.75元,由楚雄市法院支付雷文群被侵犯人身自由224天的国家赔偿金共77672元。

2020年9月10日,雷文群向楚雄市法院申请支付国家赔偿金87672元。然而,支付国家赔偿金的审查报告提交云南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时,云南高院认为,以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每日346.75元)进行赔偿错误,要求依法纠正。

2020年12月24日,楚雄州中院决定重新审理。该院赔委会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两高司法解释及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楚雄市法院在2020年2月28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年度国家赔偿金标准,即2018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315.94元,计算雷文群被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为70770.56元,符合法律规定。雷文群在向中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时,要求变更日赔偿金标准为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346.75元于法无据。

由此,2021年2月26日,楚雄州中院赔委会决定按照2019年度每日国家赔偿金标准(2018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315.94元),支付雷文群被侵犯人身自由224天的国家赔偿金70770.56元。


精神赔偿之争:索赔5万,法院决定赔1万

“我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与遭受的直接损失相比,简直杯水车薪。我饱含伤痛和精神折磨,急需司法机关通过纠错予以抚慰,但市法院在考量精神损害赔偿时没有综合考虑我的综合损失,对我显失公平。”雷文群称,她失去人身自由长达224天,虽然已经被判无罪,但周围的人却仍以其“坐过牢”而认定她是“犯人”,每天都有人用有色眼镜看待她和她的家人。“我对现有的生活无从适应,整日心情低落,对未来感到迷茫。这样的伤痛本无法用金钱予以弥补,给予金钱赔偿只是为了给予我精神抚慰。我在生产和生活方面遭受如此严重损害,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抚慰。”雷文群同时要求,楚雄市法院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针对雷文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的意见,楚雄州中院赔委会认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楚雄市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时,已综合考虑受害人雷文群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及程度和侵权行为对其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等方面受到影响的情况等因素,并根据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70770.56元,决定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雷文群要求支付5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最终,就精神抚慰金,楚雄州中院赔委会决定支付雷文群1万元,不及人身自由赔偿金的15%。同时,由楚雄市人民法院在楚雄市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方法公开为雷文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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