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公司股东之间经济利益纠纷与犯罪的界

时间:2021-06-21 13:05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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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公司大股东将涉案投资项目和资金在两家关联公司之间流转,但没有证据证明本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公司其他股东认为大股东的上述行为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案例索引

(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7号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东莞市东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注册成立,由麦赞新、蔡月红夫妻二人投入注册资金50万元,登记股东为麦赞新、陈辉龙和苏建波,麦赞新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麦赞新代表东亚公司与东莞市大岭山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大岭山房地产公司)、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委会(以下简称颜屋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取得750亩土地进行开发。随后,麦赞新以东亚公司的名义陆续向该土地投资项目支付1010余万元。2004年1月,麦赞新以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要求终止履行上述合同,并以东莞市长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新公司,股东为麦赞新、蔡月红夫妻二人)名义重新与颜屋村委会、大岭山房地产公司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又以长新公司等多个公司名义支付土地开发相关款项。2005年6月,麦赞新与陈辉龙用两人共有厂房做抵押,以东亚公司名义贷款660万元,用于长新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经营活动。2006年4月,陈辉龙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指控麦赞新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同年8月,麦赞新提前偿还上述尚未到期的贷款。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东二法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麦赞新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麦赞新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39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东二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麦赞新无罪。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生效裁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关于职务侵占罪。一是不能认定麦赞新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故意。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反映,东亚公司为经营涉案土地项目而成立,未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其资金往来相对单一和清晰。东亚公司由麦赞新提供注册资金和经营的主要资金,麦赞新没有非法占有东亚公司财产的目的。二是涉案土地开发项目在东亚公司和长新公司之间流转,麦赞新没有将该土地开发项目及投资款占为自己所有。没有证据证明麦赞新侵占其他股东的投资款和损害东亚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能认定麦赞新的行为侵犯东亚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麦赞新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二、关于挪用资金罪。没有证据证明麦赞新挪用东亚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涉案资金来源于以东亚公司名义向银行的借款,用于长新公司的经营,这也得到东亚公司另一股东陈辉龙的授权和认可。案发后,麦赞新提前归还了该银行借款,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全案来看,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利益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及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原审判决麦赞新有罪并处以刑罚,是未能准确把握民事纠纷与犯罪的界限,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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