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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非法占有故意且诈骗具体金额不明,被判无罪

2024-03-31 16:41作者/编辑:admin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三人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且无法证明被告其一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最重要的是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诈骗的具体数额,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索引
       (2020)陕0104刑初147号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份,被告人朱楚楚与同案人苏某1协商后,由同案人苏某1指使同案人苏某2、被告人苏元骏,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将包括被害人曾某、邱某1人民币890万元的虚假债权在内的67名债务人的债权以人民币3000万元价格转让给朱楚楚的丈夫杨洪,被告人杨洪根据被告人朱楚楚指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名。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杨洪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曾某、邱某1等人,要求被害人曾某、邱某1偿还被告人杨洪虚假债务人民币890万元。


       公诉机关根据以上指控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楚楚、苏元骏、杨洪,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审理经过

       关于指控第一宗诈骗。朱楚楚、苏元骏、杨洪及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朱楚楚、苏元骏、杨洪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朱楚楚、苏元骏、杨洪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等意见。第一,本宗现有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证明苏某1、苏某2虚构曾某欠款890万元的事实,也即无法证明杨洪所提起的代位诉讼系虚假诉讼。第二,本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苏某1、苏某2虚构与朱楚楚一方的债务关系。第三,本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苏某1、苏某2、苏元骏、朱楚楚、杨洪具有通过虚假债权转让以进行虚假诉讼的共同故意,也无法证明上述各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共同目的。第四,即使苏某1虚构了拥有曾某、邱某1等人的债权,本宗证据也不足以推定朱楚楚、苏元骏、杨洪系知情的且与苏某1具有共同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关于指控的第二宗诈骗。苏元骏及其辩护人提出苏元骏既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最重要的是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诈骗的具体数额,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苏元骏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一,工商登记中的股权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而不具有对股权的处分权力。第二,本案蔡某1遭受损失的财产权利数额无法认定。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楚楚、苏元骏、杨洪诈骗的证据不足,指控朱楚楚、苏元骏、杨洪犯诈骗罪罪名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楚楚、苏元骏、杨洪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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