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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竞争对手打印机,超额赔偿获无罪

2024-04-12 20:01作者/编辑:admin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二人故意毁坏的爱普生7600型号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的价值已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二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索引
       (2019)粤0105刑初840号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安某在本市海珠区xx路xx展馆xx楼xx号展位布展期间,因与xx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遂指使被告人辛某往该公司的爱普生7600型号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的墨盒中加水,导致该打印机损坏。次日,被告人安某、辛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安某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安某、辛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审理经过
  1、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安某、辛某仅有故意向涉案的爱普生7600型号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盒加水的事实。

  2、被告人安某、辛某往爱普生7600型号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墨盒加水的行为与爱普生7600型号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的损毁存在因果关系。

  3、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必须达到刑法规定的“量”方可入罪,故被毁坏财物的价值及价格认定结论是本案入罪的审查要点。(1)公安机关案发后未及时扣押涉案打印机。(2)公安机关未将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可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申请复核的权利告知被告人。综上,侦查机关存在严重工作瑕疵,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本案入罪要件的认定依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涉案的爱普生7600型号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案发时的具体价值。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损毁的爱普生7600型号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价值人民币8285元的指控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4、本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不宜适用刑罚予以规制。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且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而“证据确实、充分”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对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辛某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两被告人故意毁坏一台爱普生7600型号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安某、辛某故意毁坏的爱普生7600型号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的价值已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辛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安某无罪。

  二、被告人辛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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