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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情节轻微获免刑

2024-04-30 15:25作者/编辑:admin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原审被告人介绍的出资人限于特定的范围,都与其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且在行为过程中未直接经手款项,所得好处费仅3000元,属情节轻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于刑罚。

案例索引
       (2019)豫09刑再4号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艳英在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王某1(已判决)在濮阳县五星乡安寨村种植甜瓜需要资金为由,以让被害人看王某1企业营业执照、口口相传等手段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帮助王某1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存款,共计非法吸收存款129万元,其中王某2(韩飞)30万元(后付利息6000元)、赛婷10万元(后付利息6000元)、李某25万元(后付利息1.2万元)、时某(张某)45.5万元、常某18.5万元,并已在本院(2017)豫0928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期间,王某1给李艳英好处费3000元等。

  另查明,案发前,王某1退还被害人李某15万元、退还被害人常某18.5万元;现被害人常某、王某2请求对李艳英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
  李艳英介绍王某1向他人借款的行为,有王某1证言,王某2、李某、张某、常某、王某3陈述及相关书证等予以证实。李艳英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明知国家相关金融政策,但在王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仍积极提供帮助,与王某1共同完成非法吸公众存款的行为,造成部分出资人的款项未能收回,其行为的非法性和危害性客观存在,申诉人及辩护人关于李艳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在罪的理由均不能成立。鉴于李艳英介绍的出资人限于特定的范围,都与其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且在行为过程中未直接经手款项,所得好处费仅3000元,属情节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本案所涉款项均为王某1所占有,并已在王某1一案判决中作出处理,据此,申诉人关于原审判决李艳英退赔石跃进、李某、王某2及赛婷的出借借款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判决结果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豫09刑终274号刑事裁定及濮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928刑初474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李艳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李艳英非法所得3000元,应予以追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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