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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株兰草案”再审改判无罪

2019-07-30 14:36作者/编辑:无罪网
因为在山坡上采了三株野生兰花,河南三门峡市卢氏县村民秦运换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而在此之前,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三名村民也因类似的行为、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刑。秦运换4人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法院申诉。2018年11月8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这4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经评议后当庭宣判,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分别被法院宣告无罪。卢氏县人民法院表示,此案发生错判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蕙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存在认识上的错误。
村民采伐兰草被判刑
51岁的秦运换是河南省卢氏县黄湾村村民。案发前,他在灵宝等地的矿上打工,从事打钻工作。“三株兰草案”发生之前,他刚从矿上回来,准备休息一段时间。
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秦运换曾详细介绍了案发时的情况。2016年4月22日他带着工具出门采一种叫“白芨”的药材,同行的还有村民秦帅,在下山回家途中,几簇兰草引起了他们的注意,秦运换将三株兰草放在原本用来装药材的布袋子里,挂在摩托车右边的车把手上,三株草有两株开着花,为了不将花朵弄坏,他把花朵露在了袋子外面。
然而在返回途中,他们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后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运换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6年4月29日,秦运换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当年10月27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秦运换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秦运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秦运换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秦运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随后生效。而在此之前,秦帅、黄海峰、肖金山3名村民也因类似的事实、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原判决有误 法院决定再审
该案曝光后,引发关注。2017年 4 月 21 日,卢氏县法院通过官网发布对此案的情况说明,称对此高度重视,目前正在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依法妥善处理,回应社会关切。
秦运换也觉得自己有些冤枉。此前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兰草在当地很常见,自己家附近的山上有很多,事发当天他只是出于对花草的喜爱,并不是明知其为国家重点野生保护植物而去非法采伐。因不懂法律且没钱请律师,他才放弃上诉选择接受判决结果。
后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4人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时,秦运换的申诉代理律师付建曾表示,案件主要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蕙兰不在我国的《名录》当中,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必须是《名录》当中的植物,蕙兰虽然在国际公约中出现,但是在我国并未把它列为重点保护植物,要在国内判刑,必须依据国内的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018年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将由卢氏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改判 4名村民无罪
2018年11月8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对4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再审查明,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经评议后当庭宣判,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分别被宣告无罪。
法院解释此前错判原因
案件宣判后,卢氏县法院也对案件进行了答记者问。
卢氏县人民法院表示,他们认为此前发生错判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蕙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存在认识上的错误。
我国关于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我国在1980年12月25日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该公约自1981年4月8日在我国生效,蕙兰属于《公约》附录二中所列植物物种。
国务院于1996年9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公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规定。1999年9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实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蕙兰不在该批名录之中。据此,可以认为,我国认定《华盛顿公约》中规定的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刑法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进行了解释,明确了重点保护植物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为准。本案涉及的罪名,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生效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中增加的,故该罪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予以认定。
卢氏县人民法院表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对我国现行刑法、国际条约、司法解释、国务院行政法规等理解适用问题。有关办案人员在法律适用上把握不准,出现了错误。经原审被告人申诉,法院发现了这个问题,因此依法予以纠正。
同类案件将启再审程序
卢氏县人民法院还表示,案件再审宣判后,卢氏县人民法院会安排人员第一时间向各原审被告人退还已经缴纳的罚金。关于国家赔偿问题,卢氏县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处理。
此外,卢氏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判决的兰草案件并不止这4起,对于其他案件法院将如何处理的问题,法院表示,既然蕙兰尚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列植物物种作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缺乏依据,就应当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对其他因采伐蕙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法院将尽快启动再审程序,严格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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