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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救汽车融资租赁——无罪辩护之临汾大案

2019-10-08 15:43作者/编辑:无罪网
撰文 | 黄羽
我国汽车融资租赁近年来才方兴未艾,2016年中国汽车融资租赁渗透率约为2.5%,其对消费者依然属于新概念。而一些汽车业发展成熟的国家,融资租赁已是消费者买车的主流方式:美国过去十年融资租赁渗透率从19.7%增长到30%以上,德国和法国已经分别达到20%和16%。
近日,一起豪华律师团介入的临汾大案引发了社会关注。一家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受合作商涉嫌犯罪的牵连,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黑等罪名拘留该公司多位员工,尽管尧都区检察院批捕时去掉了涉黑罪名,但仍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批捕了多人。公安认为,该公司融资租赁产品“售后回租”涉嫌“套路贷”,明显是对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不了解。何兵,徐昕,张磊,袭祥栋,李仲伟,李长青,王飞,朱孝顶,李啟珍,范辰等知名律师介入本案,认为明显无罪
进而,叶竹盛、张进华、金宏伟、黄佳德律师介入了关联案件,经过认真研究案卷,发现正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数名该公司员工,也不构成犯罪,相信临汾合作商20余名员工的律师也都将作无罪辩护。这两起很可能并案的案件,明显是“扫黑”扩大化,应当立即纠正。
在此,我们有必要厘清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业务中的一些常识和法律问题,帮助山西方面及时纠偏、刹车!

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行为不是诈骗罪
临汾公安将签订合同的过程,认定为员工涉嫌诈骗罪,理由是“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隐瞒融资租赁真相,骗取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以极低价格取得客户车辆所有权,客户贷款金额和实际到款金额中间存在差额,公司(或代理机构)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等居间费用”。这些显然与事实不符。
(一)客户未被隐瞒融资租赁真相
融资租赁公司鲜有隐瞒融资租赁业务的动力或行为,相反,由于业务合法合规、受中央鼓励,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明确告知其为融资租赁合同。首先,公司提供给客户签订的系格式合同;文本明确而清晰地显示其为融资租赁合同,而非借贷抵押合同;其中重点条款均使用了涂黑、加粗、下划线的方式进行了提示,不会使承租人产生误解;公司还通过视频或拍照记录合约签订过程,确保系客户真实意思。其次,公司还提供手机APP或车主服务的微信公众号,承租人可以方便、迅速地获取合同文本电子版等信息。投放在相关媒体的视频广告中,也明确注明了“该产品为融资租赁性质”。这些多途径告知,说明公司并无欺骗或胁迫行为。
绝大多数人并不明白汽车融资租赁和传统车贷的区别,这是由于只要明确融资额和月供,在业务外观形态上两者没有明显区别;尽管业务实质不同,但合同正常履行时,客户获得资金、对车辆的正常占有使用、最终的所有权都相同。但是,如果客户不履行合同义务,传统车贷模式下的抵押权,照样会使得客户丧失对车辆的所有权;传统车贷一般由银行作为贷款人,审批比较严格,申请难度明显较大,而汽车融资租赁门槛较低但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利息较高。“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语言常常超出普通公众的认知,但客户由于怠于咨询专业人士、或急需资金等原因导致的草率签订合同,其不利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
即使存在重大误解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任何一方可以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种经济纠纷也不属于刑法上“虚构事实,导致对方意思表示错误”的诈骗,不应以刑事手段干预或打击。
(二)公司未以极低价格取得客户车辆所有权
融物服务于融资,融物(即车辆买卖)本身不是目的,车辆评估价款取决于融资额。融资租赁公司取得车辆的所有权,目的是债权担保,本身并不占有使用车辆。
合同明确车辆的所有权人,“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汽车具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在售后回租业务中,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前,公司会对车辆进行二手车价格评估:(1)车辆保值率和车辆市场价格呈规律性的不可逆递减,按年限统计普通车型贬值幅度通常为:首年15-25%,第二年20-30%……(2)评估价并不包括购车时缴纳的各项税费、保险等。所以,有些客户感觉评估价偏低;但公安机关不应盲目听信这些感觉。
所以,公司未以极低价格取得客户车辆所有权。
(三)客户贷款金额和实际到款金额中间存在差额
事实上,绝大多数案例中客户的贷款金额和银行卡到款金额是一致的。
但客户在到款后需要缴纳GPS安装费、服务费等费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叙述了这些费用属于“租赁汽车的全部成本”。其他一些融资租赁公司明确“首期款包括履约保证金。月租金于次月开始缴纳。”这些“首期款、安装GPS费、服务费”有其合理理由,是行业惯例,并非“砍头息”。GPS是一次性安装,若客户首期即违约,则公司将完全损失此项成本,故未将此项费用核算在每期租金中,而是首次放款时即收取。实际上,已出现一些承租人在获得融资金额后,立即拆除了GPS设备、严重威胁汽车安全的情况。
不可否认,一些代理商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重复收取服务费、私自收费的行为,但这些均是为融资租赁公司所禁止的。公司明确要求代理商要将收到的融资款全额转至承租人。实际操作中,只要公司从承租人处得知代理商没有按此执行,会立即要求代理商向客户退回其收取的其他费用,甚至解除代理合约。

客户自愿卖车,汽车的所有权人是公司,故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告知并签订格式合同的方式,不符合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GPS费等作为合法费用,不存在骗取行为。因此,融资租赁签约行为合法合规,属于国家鼓励的民事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

二、要求客户承担违约责任,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
当客户严重违约时,公司或提起诉讼,或委托催收供应商合法收回出租车辆,并要求客户依约支付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系民事自力救济行为。临汾公安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涉嫌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罪,是错误的!
(一)客户违约风险
仅逾期还款数日的承租人,公司一般没有要求其支付罚息;甚至“累计三期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的约定解除条件达成时,公司一般也不直接解除合同、控制车辆,而是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因为,正常履行合同才能实现融资公司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履约才能赢利,收车反而因处理车辆周期较长、车辆贬值严重而极有可能导致亏损。
而有些客户逾期后即拆毁车上GPS装置;还有一些在签合同时就做好了故意违约、不还款的准备,甚至向公安刻意歪曲正当的借贷关系。
(二)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严重违约者的车辆
承租人严重违约后,公司自行或者委托催收供应商合法收回出租车辆,或直接处置车辆,权利基础是其对车辆享有的所有权。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多省市法院支持了“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以及控制车辆”。即便如此,因为“履约才能赢利,收车却会亏损”,收回车辆通常不超过总业务量的1%。
(三)规范代理商行为,禁止使用非法手段
针对违约客户,公司通常要求业务员或催收代理商对收回车辆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上传公司系统,要求催收供应商在收车过程中不得存在“辱(谩)骂、威胁(恐吓)、推搡、拘禁、殴打、欺骗承租人等行为”,严禁催收供应商采取暴力等违法手段收回租赁物,一旦发现存在不当收回租赁车辆行为的,终止合作。
而一些催收供应商出现了暴力收车甚至不归还车内客户个人物品等不当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不属于出资公司方承担责任的范畴,公司员工谈不上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合法收回出租车辆后,公司要求违约客户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租金及其他合同约定之应付款项,是依法主张合同权利,而非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关于融资利率及违约金,应当从其约定,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融资利率”作出强制性规定,即只要双方同意,融资利率及违约金的高低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决定,融资利率一般高于银行信贷利率,根据行情,融资租赁的年化租息率通常不高于24%,然而,租息等收入在扣除合理的经营成本后,相对于投入资金的净利却不超过5%,属于偏低水平。公司员工并未实施或授意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公司的这种民事自力救济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临汾请刹车,本案终将无罪!
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市场与成熟市场的差距依然显著,而临汾公安以刑事手段不当介入融资租赁纠纷,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警惕,警惕给一些不诚信之人以可乘之机,更警惕爆发行业整体性的存续风险。为融资租赁业护航,众辩护律师坚信合法业务终将被证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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