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侦30年终撤案续:理由变更为不应追究刑责

时间:2022-01-11 10:58       来源: 澎湃新闻

来源:澎湃新闻

曾退回检方补侦近30年无果的吉林省洮南市徐宏伟案又有新进展。

2022年1月10日,徐宏伟收到洮南市检察院作出的第二份《撤销案件决定书》,检方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你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徐宏伟涉嫌贪污案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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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9日,洮南市检察院也曾对该案作出过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撤案理由为“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徐宏伟的辩护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称,尽管从结果上看,前后两次都是撤销了案件,但撤案的原因、适用的法律不同,先前的撤案理由及适用法律可能会对徐宏伟申请国家赔偿产生障碍。

刑案退回检方补侦近30年无果

徐宏伟是洮南市原轻化局物资供应站现金员(出纳),1988年12月,单位的保险柜被盗,价值一万多元的现金和国库券不翼而飞。因被指监守自盗,在案发后的第3天,时年26岁的徐宏伟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转收容审查。1989年12月9日,徐宏伟被解除收审回家。后徐宏伟被同事庄乾波指证盗窃保险柜,再次被抓。

1990年11月,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决徐宏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庄乾波犯包庇罪和销赃罪,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徐宏伟不服判决,上诉至吉林省白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白城中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洮南法院重新审理。1992年5月,洮南市检察院对徐宏伟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收取保证金3000元,并释放。

2021年10月9日,该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这份《撤销案件决定书》显示:该院办理的徐宏伟贪污一案,因不应当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2021年10月22日,徐宏伟向洮南市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同年12月24日,洮南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退还3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并支付利息、返还扣押的存单和现金共计1500元并支付利息,两项本息共计7104.71元。

《刑事赔偿决定书》还显示,该院认为,洮南市法院对徐宏伟作出有罪判决后,白城市中院(注:原白城地区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洮南市法院退回该院补充侦查,后该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实际上是对徐宏伟作出了无罪处理。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徐宏伟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洮南市法院,徐宏伟应向洮南市法院提出与侵犯人身自由权相关的赔偿请求事项。

 
原撤案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2022年1月10日,徐宏伟前往洮南市检察院取了两份材料,一份为上级检察机关白城市检察院于1月6日作出的《关于对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呈请撤销、变更对徐宏伟贪污案撤销案件决定的批复》(下称《批复》),另一份为洮南市检察院于1月7日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批复》显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依据上述规定,你院(注:指洮南市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1979年)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21年10月9日对徐宏伟贪污案作出的撤案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注:指白城市检察院)同意你院呈请意见,予以撤销。”

洮南市检察院1月7日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显示,“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你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经白城市检察院批准,决定对你涉嫌贪污案予以撤销案件。”

徐宏伟的辩护人张铁雁介绍,洮南市法院于1990年对徐宏伟作出有罪判决后,原白城地区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洮南市法院重审。洮南市法院后将案件退回洮南市检察院补充侦查,理由依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铁雁称,案件退回洮南市检察院补侦后,洮南市检察院并没有取得认定徐宏伟有罪的证据,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张铁雁介绍,洮南市检察院分别于2021年10月9日和2022年1月7日对徐宏伟涉嫌贪污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从结果上看,洮南市检察院都是撤销了案件,但撤案的原因、适用的法律完全不同。洮南市检察院就该案第一次作出的撤案决定已被白城市检察院认定为“适用法律错误”。而1月7日,洮南市检察院在适用了正确的法律、并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后,以正确的理由撤销了案件,扫除了徐宏伟申请国家赔偿的一大障碍。

张铁雁解释,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撤销案件时,检察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认为不应当以犯罪处理的,则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如若洮南市检察院以此前理由撤案,则徐宏伟在向洮南市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时,很可能会受到阻碍。

下一步,徐宏伟将就洮南市检察院此前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向白城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同时,向洮南市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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