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莲案,“毒糖杀人”20年后无罪释放

时间:2019-07-17 16:39       来源: 网络

李锦莲,男,1950年生,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人。1998年,李锦莲被控投放加有老鼠药的奶糖,导致同村两名孩童死亡,在经过一审、终审之后,李锦莲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西高院再审,但再审结果维持原判。李锦莲及家人和代理人持续申诉,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锦莲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第二次指令江西高院再审。 
2018年5月18日,李锦莲“毒糖杀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开庭。6月1日下午3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 [1-2]
2018年7月18日,李锦莲向江西高院递交了4140万元国家赔偿申请。   8月6日,江西省高院就李锦莲再审无罪国家赔偿一案听取意见。江西高院相关法官、李锦莲及其家属、两位代理律师参与了听取意见。   9月18日,李锦莲获得293万余元国家赔偿。   10月,李锦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包含要求15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高院收下申请材料并出具相关回执。   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李锦莲的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李锦莲、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决定维持江西省高院做出的29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并驳回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

案件背景
李锦莲与肖冬香同为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古塘组村民,两家的房屋相隔只有两三百米。法院审理认定: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李锦莲便背着妻子与肖冬香保持两性关系,两人的奸情被肖冬香的小叔发现,于是,1998年3月,肖冬香提出断绝两性关系。让李锦莲非常不满。当年9月26日,李锦莲发现家中的猪和狗先后被人毒死,他怀疑是肖冬香的家人所为。
人物事件
批准逮捕
1998年10月9日下午约6点多钟,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两个男童中毒死亡事件:时年11岁的小林与10岁的弟弟小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警方从现场发现三张“桂花奶糖”包装纸。经鉴定,糖纸上被检出“毒鼠强”成分,小林、小红是“毒鼠强”中毒死亡。10月10日,该村48岁的村民李锦莲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带走。
1998年12月22日,李锦莲被批准逮捕,1999年5月20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将李锦莲公诉至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1999年7月6日,吉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锦莲投毒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锦莲喊冤,称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江西省高院审理认为,李锦莲投毒杀死二被害人完全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李锦莲明知案发当天学校放假,肖冬香的两名小孩在家,便在离家前就做好作案准备,拌好毒糖,并藏于身上。回家时将毒糖投放在去肖冬香家的必经之路上,致其两个儿子捡后误食身亡。”“……证据证明李锦莲有作案时间,李锦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6月,最高检将李锦莲申诉一案转交江西省检察院办理,该院前后复查一年多,决定不予抗诉。
2011年案件再审时,检察官当庭指出:能够证明李锦莲作案的直接证据,只有李本人的供述,“特别是对于李制作并投放毒糖的具体行为,除了李的有罪供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在江西高院再审维持原判之后,李锦莲继续向最高法院进行申诉。
2017年7月9日,最高法院第二次对该案做出再审决定,再一次指令江西高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二次再审
2018年5月18日,江西李锦莲“毒糖杀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开庭。近3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检方与辩护律师就证据问题展开交锋,庭审结束前,双方均向法庭提出,原审判决的客观证据不足以证明李锦莲杀人,建议法院改判李锦莲无罪。 
宣判无罪
2018年6月1日下午3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 
翻供
李锦莲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案件事实共进行了11次有罪供述。但在检察院批捕后,他又全盘翻供,自称之前供述的犯罪事实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庭审时,遂川县公安局主办此案的侦查人员康唐生到庭作证,他表示在审讯过程中并没有刑讯逼供行为,李锦莲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查获的证据一致。
康唐生还在庭上提到了一个细节:李锦莲家的红色塑料袋口的打结方法与现场获取的红色塑料袋的打结方法一致。
服刑减刑
李锦莲自1999年服刑以来共6次获得减刑。2017年6月,江西省南昌中院再次对李锦莲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6日。彼时,生于1950年的李锦莲即将年满70周岁。 
赔偿追责
2018年7月18日,被改判无罪释放47天之后,李锦莲国家赔偿请求包括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02694.6元、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以及申诉支出50万元,合计41402694.6元。
向江西高院提交了赔偿申请书之后,李锦莲和律师一行又向江西省监察委提交了对办理该案的11位遂川县公安局民警的控告,要求对办案人员在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李锦莲还在赔偿申请中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江西高院在媒体上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以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江西高院认为,“李锦莲因再审改判无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江西高院经审查认为,李锦莲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于7月20日决定受理,并将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2018年8月6日,江西省高院就李锦莲再审无罪国家赔偿一案听取意见。江西高院相关法官、李锦莲及其家属、两位代理律师参与了听取意见。 
2018年10月18日,从李锦莲处获悉,李锦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包含要求15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高院收下申请材料并出具相关回执。此前,江西省高院对其作出29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因对该结果表示不满,李锦莲向最高院提出复议。 
2018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李锦莲的国家赔偿复议申请,案号为(2018)最高法委赔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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