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宇案,从防卫过当到见义勇为

时间:2019-06-27 17:00       来源: 网络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邹某(女)在福州的夜店打工,与李某(男)在工作场所认识。2018年12月26日晚,李某和邹某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某暂住处,在邹某暂住处发生争吵。“事发当晚我喝多了酒准备打车回家,李某要和我一起走。我拒绝了,但他还是跟着我上了出租车。下车后,李某提出要去我的住所,我再次拒绝。他和我保持一米左右的距离,一直尾随我上楼。我关上房门后,他就用脚踹门。”李某将门踹开后,便提出留宿。看到屋里还有其他女子后,又提出要和邹某出去过夜。再一次遭到邹某拒绝后便上前打她,还用水壶砸向邹某的头部。激烈的争吵声引来邻居围观。
 
“我听到楼下有人在呼救,出于本能就想下去救人。当时门口站了几个人,但是没人进去帮忙。我看到屋里一个女孩被一名50岁左右的男人掐住脖子,脸都被憋紫了。”此时,楼上正准备休息的赵宇听到呼救声,下楼看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时,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赵宇和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宇两拳,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后赵宇拿起房间内的凳子欲砸向李某,被邹某拦下,随后赵宇被自己的妻子劝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重伤二级;邹某伤情属轻微伤。而与邹某同住的闺蜜贺某在李某闯进房间时,因害怕就报了警。当晚,辖区派出所民警将邹某、李某和贺某带回派出所做笔录。
 
2018年12月29日,李某报警,正在医院陪护临产妻子的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2019年1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因案件“被害人”李某正在医院手术治疗,伤情不确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捕决定的同时,赵宇妻子缴纳了1万元保证金,为赵宇办理了取保候审。
14天的刑拘、55天的煎熬,让年仅21岁的赵宇一下子沧桑了许多。在此期间,赵宇夫妻也找了律师进行咨询。如果赵宇后期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如果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述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赵宇还要根据承担司法机关认定伤残标准,进行民事赔偿。赵宇一直担心律师所说的情况会发生,无奈之下在2月17日发了微博求助。2月18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也进行了转发,各路大V也纷纷发表对此事的观点,事件持续发酵。
 
2019年2月20日,晋安公安分局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受害女子邹某多次向警方提出要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但因李某此前在派出所时称身体不舒服,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安机关没有立即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2019年2月21日,福州公安局官方凌晨发布案情通报,公布了该案案发经过。福州警方通报称,检方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宇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本案中,赵宇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李某强行踹门进入他人住宅,将邹某摁在墙上并用手机击打邹头部,其行为属于“正在对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情形。赵宇在这种情况下,上前制止李某殴打他人,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李某继续殴打邹某,其行为具有正当性、防卫性,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形。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不应适用这一规定。首先,从防卫行为上看,赵宇在制止李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过程中始终是赤手空拳与其扭打,其实施的具体行为仅是阻止、拉拽李某致李某倒地,情急之下踩了他一脚,虽然造成了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赵宇防卫的手段、打击李某的身体部位、在其言语威胁下踩一脚等具体情节来看,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次,从行为目的上看,赵宇在制止李某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与其发生扭打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过程,整个过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李某倒地后仍然用言语威胁,邹某仍然面临再次遭殴打的现实危险,赵宇在当时环境下踩李华一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必要的限度”内。
 
2019年3月1日,检察机关对赵宇见义勇为一案重新审查,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作出纠正。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严格依法对赵宇一案进行纠正,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支持检察工作。
2019年3月18日,赵宇接到了福州公安局的电话,将为他颁发见义勇为的证书。从见义勇为到“故意伤害”,直到最终被确认为正当防卫,期间历时三个月,终于落下帷幕。
*附不起诉决定书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福州市**小区售楼部保安,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乡**村**委,现暂住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公寓**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询问相关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月21日,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3月1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令本院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重新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与在此前相识的女青年邹某某一起饮酒后,一同到达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公寓**楼**单元邹某某的暂住处,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李某某被邹某某关在门外。李某某强行踹门而入,谩骂殴打邹某某,引来邻居围观。暂住在楼上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闻声下楼查看,见李某某把邹某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某某,致李某某倒地。李某某起身后欲殴打赵某某,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某某随即将李某某推倒在地,朝李某某腹部踩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李某某,被邹某某劝阻住,后赵某某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重伤二级;邹某某面部挫伤,伤情属轻微伤。
2018年12月28日下午,经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干警口头传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向该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入院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贺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刑技法临字[2019]318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福建科鉴司法鉴定所闽科鉴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了制止李某某正在对他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李某某重伤二级的后果,但综合分析全案事实证据,其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本院对赵某某作出的晋检诉刑不诉〔2019〕8号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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