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十五年的“正义”:张志超案件始末再梳理

时间:2021-05-21 15:13       来源: 无罪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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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3日上午九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15年前的一起中学生奸杀案进行再审宣判,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撤销原审判决,当年被判无期徒刑的当事人张志超被改判无罪

入狱时张志超还是不满15周岁的少年,出狱时却已经是31岁了。一个人的青春被完全埋葬在了15年的冤狱里,先后四名至亲去世,更添加了这起冤案的痛感。

在过去十几年间,案件当事人都经历过什么,他是如何被定罪的,案件是如何进入再审程序以及再审的细节是什么样的,本文将对该案进行详细梳理并一一介绍。

起因:教学楼废弃厕所内发现女生尸体

2005年1月10日,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名名叫冯亭(化名)的女生失踪。

冯亭最后一次出现在好友视线的时间,是1月10日清晨。冯亭的一名王姓好友当年向警方表示,她前一天晚上住在冯亭家,这天一大早骑自行车载着冯亭上学。当天是星期一,按照学校规定,6时15分举行升国旗仪式,之后跑操。

当两人到校门口的时候,集合铃响了,王姓女生进校门后急忙把车推向东边的停车场,而冯亭取走了车筐里的两本课本和钱包,径直朝前走。

“推自行车走了有十多米远,我想让冯亭帮我也拿课本,便转头找她。”王姓女生说,这时,她已经找不到冯亭了。冯亭去哪里了?这在当时成了一个谜。

高一20班的班主任告诉警方,在那天学生跑操的时候,他没在队伍中看到冯亭。早自习在6时35分开始,将近两小时之后,班主任开始上第一节课。他发现冯亭不在教室,“我也没问,以为她身体不舒服,她家人带她去看病去了”,因为冯亭“最近几天感冒了,经常打针挂吊瓶,也经常不上课”。

班主任不知道的是,整整一天,王姓女生都没能联系上冯亭,冯也一直没有回家。冯亭的家人次日清晨不到8点就赶到学校找人。随后,各班通知同学帮忙寻找冯亭,学校有女生失踪的事旋即传开。但是,一直到学校放寒假,冯亭始终没有消息。

1个月后的2月11日中午14时许,学校一名清洁工打扫教学楼3层的洗刷间。她试图进入洗刷间内部一个已废弃数月的厕所,却发现锁无法打开,便找来钳子和扳手。

厕所的锁被撬开了,映入眼帘的是一具趴着的女尸,臀部以下裸露,以上则套着沾有血迹的编织袋。校方旋即报警,经辨认,这正是失踪一个月的冯亭。经鉴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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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被指曾出现在涉案洗刷间门口

张志超被警方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被认定为案发日期的2005年1月10日清晨,有人指证他出现在了涉案洗刷间门口。

洗刷间位于教学楼3层,内部有一间废弃厕所。洗刷间以北五六米,是一间住着23名男生的寝室,其中包括冯亭的同班同学王绪波(化名)、杨同振(化名)。

1月10日这天清晨,王绪波、杨同振请假在宿舍里,没有参加升旗仪式、跑操。

法院判决书认定的证言显示,王绪波称,大约6点23分,他在宿舍里听到有女孩尖叫“你要干什么,救命”,随后,他和杨同振先后跑出宿舍,并看到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

按照王绪波的说法,其中的一个人是张志超,另一个人戴着眼镜(警方后认定另一人为王广超)。王绪波问张志超在干什么,对方回答说没干什么,王绪波又往洗刷间门里看了一下,当时天黑,没看见什么。

不过,杨同振的所有证言均未提及张志超在洗刷间门口。甚至,在判决认定的证言中,杨同振称王绪波在“跟两个我不认识的男的说笑”,但杨、张其实相识。

“我接着又问他俩‘刚才是谁喊的’,他俩说‘有女鬼’。我又问他俩干什么的,他俩说‘有美女,行了,没有什么事’。我就和杨同振回宿舍了。”王绪波说。

王绪波称,他和杨同振返回宿舍后,过了5分钟再出来,就没看到那两人了。

那声尖叫显然被警方认为是冯亭遇害前发出的求救信号。被指出现在洗刷间门口的张志超,也因此步入漩涡。

2006年3月6日,临沂中院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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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入狱五年后否认有罪

2006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判决书显示,在庭审中张志超没有为自己辩护。判决后张志超也没有选择申诉,直到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曾遭到刑讯逼供,希望母亲马玉萍能为其找律师申诉。

张志超后来告诉记者,当年他彻底绝望了,觉得上不上诉都一样。后来长大一些,自己也学习了法律知识,知道了没有上诉还可以申诉,也看到了一些申诉成功的事情,就决定申诉。

“那件事跟我没有关系,妈妈帮我请律师。”8年过去了,马玉萍仍清楚记得那次会见临近结束时儿子对她说的话。这句话成了马玉萍奔走8年申诉的源动力,因为她始终相信当年的罪行并非儿子所犯。

但是申诉之路并不顺利。

2012年3月1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志超的第一次申诉。

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无证据证明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签名、按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该院还认为,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诉。

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

记者当年曾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其表示,案件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着一些瑕疵,但是,不影响这个案件的定罪量刑。

此时,张志超案再审的希望看起来十分渺茫。

转机:案情疑点重重,最高法指令再审

案件的转机出现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当年4月25日、12月13日,以及2017年5月2日通过远程接访系统进行了三次视频接访,了解案情。2017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查张志超奸杀案。

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该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对其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2018年2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128号再审决定书,该院已组成合议庭对张志超强奸、王某超包庇一案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山东高院发现张志超案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点。

 

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

 

首先,现场痕迹物证未检验出张志超DNA,当年案发后,办案公安对被害人口腔、阴道、血液及案发现场多处血迹进行提取,但是案卷中只有对口腔和部分血迹的鉴定情况,其他鉴材均没有相关鉴定意见附卷。再审期间,检察员赴公安物证室,提取了上述物证并向公安部送检。公安部于2018年7月作出鉴定书,经鉴定上述物证均未检测出与张志超有关的生物信息。

其次,案发现场裹套尸体的白色编织袋来源不清。案发后,围绕编织袋的来源,公安调查了张志超宿舍所有学生,并走访了70多家生产企业,一直没有查清编织袋来源。

另外,本案的一些关键物证如被害人钱包、以及被告人作案时用的铅笔刀、旧锁等均未能找到。据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还收集到大量物证,如被害人衣物、书本等,但在案证据未显示,侦查机关对上述证据进行过指纹和血迹鉴定。

张志超供述与证人证言存矛盾

 

原审判决认定的张志超作案时间为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许,此时正值临沭县第二中学学生集体升国旗、跑早操的时间。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中始终称其作案当天既没有参加升旗,也没有参加跑早操,其在当天升旗、跑早操期间作案。但案件再审开庭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的张志超4名同班同学均证实,当天早上张志超参加了升旗,据此,张志超不具备原审判决认定的作案时间。

此外,原判认定张志超作案所需时间供证不符。证人证言与张志超有罪供述存在矛盾,收集在案的证人证言,只是证明了案发时张志超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的情况,无法证明张志超直接实施犯罪行为。

张志超、王广超的有罪供述不稳定。经再审查明,张志超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原审阶段的供述经历了从承认犯罪到否认犯罪后,再次承认犯罪的反复,直至服刑数年后全面翻供。

王广超虽在原审庭审阶段作出有罪供述,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有翻供。在张志超申请再审之后,亦全面翻供。张志超、王广超的有罪供述互相矛盾,包括:如何取得白色编织袋以及何时将白色编织袋带至现场、是否认识被害人、如何购买凶器等供述不一致,同时两人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之间存在矛盾。

 

办案过程存在明显的瑕疵

 

在案证据证实,张志超被传唤到案时间是2005年2月12日1时30分,同日13时30分解除传唤,2005年2月13日18时被刑事拘留。而张志超第一次讯问笔录为2005年2月13日8时30分至17时50分在临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形成,该时间段既非传唤期间,亦非拘留期间,违反了1996年《刑诉法》的规定。

此外,调查中,对张志超、王广超讯问的地点不断变化、对张志超、王广超讯问过程中没有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在场等,该案在侦查阶段办案程序方面存在明显的瑕疵且无法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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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十五年沉冤昭雪,当庭释放

2019年12月5日下午两点半,张志超案再审在6次延期后开庭。庭审于下午两点半开始,一直持续到当晚七点。经过4个多小时的审理,出庭的检察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提出疑罪从无。

2020年1月13日上午,山东高院对这起再审案件进行了宣判。

山东高院再审认为,原审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

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被害人高某,侮辱高某尸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怀江、马玉萍(张志超的父母)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至此,迟到了十五年的“正义”终于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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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被改变的命运,支离破碎的家庭

张志超原先有一个很幸福的家庭。父亲曾在县里一家商场任经理,母亲也是商场售货员。

1997年左右,夫妻双双下岗。2002年,张志超父亲不幸患病。2005年2月12日凌晨,张志超在家中被警方带走。

“我们当时还瞒着家里老人,志超爷爷去世时都不知道孙子的事情,只说在外学习不让回来。”张志超母亲马玉萍对记者说。为此,她也为此背负了巨大家庭压力。2007年,各种因素之下,夫妻俩离婚。张志超父亲回到农村老家,马玉萍一边打工,一边照顾大女儿上学。

“好在女儿在亲戚帮助下考上大学,如今在外省工作。”时间一天天过去。2011年,已服刑5年多的张志超主动告诉马玉萍自己和奸杀案无关,要求帮他请律师。“孩子姥姥知道后,当天就住了院。昏迷半个月后去世了。”

不幸接踵而来,2012年,张志超的父亲和奶奶也先后离世。按照老家习俗,张志超本应当回去为父亲下葬,但是到最后也只能是他的姐姐去的。

在张志超入狱服刑期间,张志超的四名至亲离世,他都没能见到最后一面。

而马玉萍为了帮儿子翻罪,8年来,她在临沂、淄博、济南、北京之间不知往返了多少次,一次次的申诉与驳回让她在希望与失望中浮沉,失望过后,她很快重新打起精神开始下一轮奔走。“有时候盼着能有个理由不再喘气了,活着比死了还不容易。”时常流泪让马玉芬早早老花了双眼,花白的头发使她显得比实际年龄更为沧桑。

这些年,她在饭店洗菜、给人当保姆看孩子,获得的微薄收入大都用在路费上。其他用度,多靠兄弟姐妹们帮衬。邻居看她身体不好,还曾资助她两万元让她检查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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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无罪之后不想不想带着恨活下去

张志超在记者采访时称,听到无罪的结果后,他情绪很激动,这么多年的痛苦通过这两个字就结束了。

回忆起在狱中的感受,张志超直言,“在狱中每次被人说是强奸犯的时候是自己最不能忍受的,我在里面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认识到不能去接受不属于自己的罪名,所以最终选择申诉”。入狱后,他睡眠一直不好,最近这段时间,他更是整夜整夜的难以入眠。狱中每人都会发到一本日历本,他每一天都数着过,希望能早日出狱。

张志超在狱中时,母亲每个月都要去看他。张志超的母亲告诉记者,“他入狱后的每一天自己都过得很困难,但是我们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开庭时也说了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益,我们也有这个计划,但是目前还没开始操作。”

张志超服刑期间,他的父亲、爷爷、奶奶、姥姥都去世了。他自言,“这么多年,家里人都跟着受了很多委屈,之前也恨过,恨过那些伤害过我的人,但是我母亲告诉我,不能一直抱着恨活下去,以后生活还会很长,带着恨会很痛苦,所以都放下了。”

目前,张志超希望先和家人团聚,然后去给老人扫扫墓,还计划重整自己,学点技术,尽早重新融入这个社会。
 

附:张志超案件始末梳理图

2005年

1.10冯亭失踪

2.11冯亭尸体被发现 张志超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2.26张志超被正式逮捕

2006年

3.6临沂中院一审判决张志超无期徒刑

2011年

张志超在母亲探监时首次喊冤 马玉萍为儿子走上申诉之路

 

2012年

3.19临沂中院驳回申诉

11.1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2014年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不予提起抗诉

2015年

山东省检察院开始复查张志超案

2017年

最高法先后三次通过远程接访系统了解该案案情,并正式立案审查

11.16最高法指令山东省高院对张志超案进行再审

2018年

2.8山东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再审

此后2018-2019年间,连续六次对该案延长审限

 

 

2019年

12.25山东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

1.13山东省高院对张志超案进行再审宣判,张志超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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