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李玉前“杀妻灭子”案今日宣判:发回重审

时间:2020-09-28 16:25       来源: 澎湃新闻

来源:澎湃新闻

9月28日下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决定再审的李玉前故意杀人、孟瑞红包庇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分别于2016年向原审被告人李玉前及其辩护人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林合、2019年8月22日向孟瑞红送达了《再审决定书》。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张林合、李玉前到庭参加诉讼,李玉前的辩护人出庭辩护,原审被告人孟瑞红因下落不明未到庭。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一审程序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鉴定结论出示及重新鉴定的相关程序规定,原判认定李玉前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疑点和矛盾,可能影响公正审判,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十九年前被控杀妻儿

2001年3月,贵州省六盘水市发生一起离奇的“杀妻灭子案”。

当年3月21日,时任六盘水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铸铁车间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李玉前向警方报案,称妻子谢初明和儿子李明昊自3月20日凌晨起神秘失踪,遍寻不见踪影。他还向警方提供线索,称与自己有情人关系的炼铁厂女工孟某红有重大作案嫌疑。

生于1969年的李玉前系毕节大方县人,是家中五兄妹中唯一一个考上大学的,当时作为“跨世纪人才”被引入六盘水市。他和谢初明相识于校园,李玉前钻研物理,谢初明则就读中文系,二人自大学二年级起开始恋爱,并于1997年登记结婚。

然而,在结婚前,李玉前还曾与炼铁厂女职工孟某红交往,并将此段关系维持到了婚后。据孟某红供述,从1995年至2000年期间,她曾为李玉前数次流产。

2000年5月,李玉前的婚外情被谢初明得知后,她曾向丈夫提出离婚,但被李玉前跪地挽留,最终夫妻二人关系得到缓和。但在这一过程中,孟某红曾多次到李玉前家里和办公室哭闹,到派出所报警称李玉前强奸她,更扬言“让你家人怎么死的都不知道”。期间,谢初明和孟某红也发生了争执。

几天后,孟某红又以谢初明打电话骂她,给她在单位造成不良影响、侵犯名誉权为由,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谢初明。2001年1月19日,双方对薄公堂。

还没等到判决,谢初明却失踪了。调查中,警方通过技术手法,在李玉前家中地板、拖把及孟某红宿舍地上发现了谢初明残留的血迹。此外,办案人员还在李玉前家卧室门边的墙上提取到了两枚血指纹,它们均属于孟某红。

最终,李玉前被认定为凶嫌,孟某红被认定为协助其分尸、抛尸的“帮凶”。

检方当年指控,2001年3月20日凌晨,李玉前喝酒回家后见谢初明对其不理睬,想起近段时间二人的不和,便起意掐死了她,又用枕头捂死被惊醒的儿子李明昊。当晚9时许,李玉前找来婚外情人孟某红,二人一起将尸体肢解,分装在4个编织袋内。随后,孟某红用背篓将谢初明尸块分批转移到炼铁厂高炉焚化。

2001年9月10日,六盘水中院一审判决:李玉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孟某红构成包庇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

在庭审中,李玉前当庭翻供,称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并称自己与妻子感情很好,不存在杀人动机,称其被孟某红栽赃陷害。

2001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院二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六盘水市中院重审。2003年12月1日,六盘水市中院再次认定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但改判死缓。2004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入狱后持续喊冤 被害人父母坚持为其申诉

入狱后,李玉前坚持申诉。支持他喊冤的人群中,还有被害人谢初明的父母谢洪禄、张林合夫妇。

现年77岁的张林合告诉记者,起初她也以为是女婿杀死了女儿和外孙,直到此案第一次开庭时,李玉前当庭翻供,她才觉得事有可疑。之后,她不顾子女反对,前去看守所看望李玉前,要求其把和孟某红交往等经过详详细细地写下来。拿着李玉前亲笔书写的材料,张林合和老伴一趟趟地往返于大方县和水城(即六盘水市),到各级政府部门求告。

她亲笔的申诉材料写道,请求政府公正判决,找出真凶,为冤死的人鸣冤。接待她的工作人员都大为意外:“从来没有见过受害者家属为‘凶手’申冤的。”

直到前几年,老伴谢洪禄因肺癌病逝,张林合也因为自身的身体原因,转为精神上支持李玉前申诉。

2015年5月,申诉律师王万琼经多次会见、阅卷及走访后,向贵州省高院提交了详细的申诉代理意见。

王万琼告诉记者,该案没有人证物证,仅凭李玉前、孟某红两人并不一致的有罪供述定案。她在申诉代理意见中写道,两被告人口供、李玉前前后供述及证人证言都存在多处矛盾。

例如:证人杨某木称,其在2001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即李玉前尚未回家前,看到孟某红多次从李家搬东西到她的住处——公寓304房间。另有炼铁厂职工的证言称,当晚上8点多就有人看到有背着背篓的女子走出304房间;当晚9时、10时,也有目击者看到一女子背着背篓上2号高炉。

据李玉前介绍,孟某红是炼铁厂的皮带工,其岗位就在抛尸地点,日常负责看管投进高炉的原材料和对入料的筛选。

李玉前另一申诉代理人徐昕则认为,该案的作案手段也存有疑点。原判决认定,李玉前分尸的凶器是其家中菜刀,但该菜刀上却没有检验出血迹。对杀人过程的供述,李玉前共有九次内容不一致的供述,且前四份与后五份差异巨大。

申诉代理律师介入后,他们曾于2015年委托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就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中的血迹证据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专家经分析认为前述血迹应为谢初明生前开放性伤口的活动性出血,即谢初明极有可能是大出血死亡。但无论是李玉前前五次供述的捂死还是后四次供述的掐死,不可能在生前造成这样的大出血。此外,被认定用于分尸的两把菜刀没有磨损的痕迹,不符合分尸砍击骨骼发生刃面卷曲、破损的情况。

2016年4月,李玉前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关注。同年5月,贵州省高院决定启动再审,并于2017年5月23日和2020年9月14日召开庭前会议。

 

再审时隔三年再次开庭

9月24日10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7时50分,经过一天的庭审后,贵州省高院法官宣布再审审理终结,鉴于案情复杂,将另行择期宣判。

李玉前申诉代理人王万琼、徐昕为李玉前作无罪辩护,并向法庭出示调查中获取的证明其不在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以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就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中血迹证据的鉴定报告等新证据。

在质证环节,检方未向法庭出示新证据;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2组新证据,涵盖原案卷内容的比对梳理、证人证言以及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法医学鉴定文书。澎湃新闻注意到,李玉前在2001年3月28日被警方传唤后,直到4月4日才被正式宣布拘留,而他在案的9份有罪供述均是在4月3日之前所作出。辩护律师认为,该段时间警方涉嫌对李玉前非法拘禁,所得供述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检方对证据的内容没有异议,但对其中一部分证据的证明效力持不同意见。检方认为,新证据不足以证明李玉前没有杀人动机和作案时间。同时,出庭检察官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刑讯逼供存在。

出庭检察员在发表出庭意见时称,辩护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就案件的证据不足和矛盾做了充分的展示,但依据李玉前和孟某红供述,检方认为现有证据中仍有证据指向李玉前犯罪,建议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证据依法判决。

对于出庭检察员发表的意见,李玉前认为,指向其犯罪的证据都是建立于孟某红2001年3月19日的不在场证明,以及他与孟某红在3月20日可能相遇的基础上。然而,孟某红对于3月19日的行踪供述却出现过不同说法,更有炼铁厂同事证实其在19日出现在304房,唯一的不在场证明是孟某红母亲在此案首次开庭后重新作出的。在最后的自我陈述阶段,李玉前说道,因为他(婚外情)的过失,使得岳母一家遭受了无法承受的伤害,这是他用多少钱都赔偿不了的,“但我愿意用残生弥补。”

李玉前辩护人徐昕认为,作为一起死刑案件,应当排除所有合理怀疑,但在案的证据仅有李孟二人矛盾重重、前后不一的口供,且李玉前的口供是在非法拘禁期间获得,合法性存疑,“排除口供,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指向李玉前。相反,种种线索和证据都指向了同案被判包庇罪的孟某红。”

李玉前此前通过视频会见表示,他对再审结果做了最坏的打算,如果维持原判,希望他们能继续支持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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