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证据不足,无罪

时间:2022-11-18 17:44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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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实际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在审核报账制资料过程中,违反工作职责,在报账制资料中缺失大部分发票的情况下,为项目单位办理拨款手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财务制度,严重失职,存在渎职行为。但因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导致国家环保项目资金被骗数额巨大的证据不足,尚不能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索引

(2019)黑0113刑初152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鸿飞于2012年7月任哈尔滨市双城区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副科长。具体负责2013年双城市新兴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2013年5月31日,双城市人民政府将双城市新兴镇等8个乡镇22个污染严重的行政村,作为双城市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呈报省环保厅。2014年5月5日,双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环保厅呈报了2013年双城市新兴镇新华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

2014年6月17日,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黑财指(建)[2014]158号文件,该文件中明确了2013年新兴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资金预算为525万元(其中,中央级350万元,省级175万元)。2014年6月22日,双城市新兴镇人民政府就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与阿某公司签订了项目委托合同,将此项目委托给阿某公司实施。2014年10月,双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项目工程预算评审报告,确定该工程预算审定额为526.8671万元。2014年11月,该项目经过招投标确认,牡安建筑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526.6555万元。此项目按文件规定,项目资金由双城市财政局统一监管,实行报账制结算。双城市环保局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效益进行监督管理,对报账制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拨款,被告人周鸿飞为双城区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副科长,具体负责此项目报账审核拨款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周鸿飞在审核项目单位报账票据时,明知道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财务制度要求提供票据、工程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违规给项目单位拨款。

截止2014年12月25日,双城市财政局先后四次向伯塔公司拨付项目资金共计585万元(其中地方配套资金86万元为伯塔公司自筹资金,实际仍为市财政拨款。中央、省级配套资金499万元)。第一笔资金157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直接由财政部门拨付给伯塔公司。第二笔175万元,是通过环保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给伯塔公司。第三笔款86万元,双城市财政局以地方配套资金的名义,直接拨付给了伯塔公司,伯塔公司又通过第三方哈尔滨市南岗区华程致胜汽车配件商行,将此款以捐赠的形式汇给国家金库双城支库。第四笔款167万元,经环保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给了伯塔公司。

另查明,双城市新兴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预算评审报告中显示案涉工程一共有9项施工项目(发酵车间、有机肥加工车间、发酵槽、成某库改造、收集点、围墙及大门、厂区道路硬化、晾晒场、仪器设备。经黑龙江远大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现有完工项目及购置的设备进行鉴定:有机肥加工车间(改建)、成某库(改建)、场区围墙(含大门)、场区道路、晾晒场工程造价费用为145.4798万元,机械设备购置价格为55.6万元。该鉴定未就发酵车间、发酵槽以及收集点进行鉴定。在机械设备购置上,该鉴定上显示按照采购设备合同单价计算应为109.1万元,按照2014年购置价格鉴定,以上设备价格为55.6万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鸿飞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周鸿飞身为双城市财政局经建科科长,依照《黑龙江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示范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实施报账工作,审核报账资料,对审核无误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等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周鸿飞严重不负责任,在审核报账制资料过程中,违反工作职责,在报账制资料中缺失大部分发票的情况下,为项目单位办理拨款手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财务制度,严重失职,存在渎职行为。但因被告人周鸿飞的渎职行为,导致国家环保项目资金被骗数额巨大,证据不足。本案案涉工程未进行验收,而案涉工程没有竣工验收的原因不清,具体案涉项目是否符合建设使用标准亦事实不清,无法确认施工和设备是否符合建设要求,也就无法确定国家是否存在实际资金损失。同时公诉机关认定国家环保项目资金受到损失的计算方法不正确,该项目启动资金157万元的拨付与财政部门无关,不应算到损失数额中。在建的发酵车间亦未对其进行鉴定。故结合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周鸿飞的渎职行为给国家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鸿飞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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