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登记不具法律效力,重婚无罪

时间:2023-01-06 19:25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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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第一次进行结婚登记时,年仅16周岁,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在当事人未到场并采用虚假材料取得了婚姻登记证明。因此,该婚姻登记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故第二次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

 
案例索引

(2020)川刑再2号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徐某1与原审自诉人肖某于2000年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2月,因徐某1年仅16岁未达到法定婚龄,肖某的母亲便使用“徐X花”的虚假信息为徐某1、肖某申请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随后,“徐X花”的户口迁入四川省仁寿县原钢铁乡老君村,该虚假信息登记的户口于2015年4月9日因消除重复人口被注销。2001年10月16日,徐某1与肖某生育一子肖某1。约在2003年肖某1二岁之时,徐某1与肖某因感情不睦发生矛盾,徐某1即离家出走。徐某1离开肖某后一直在外独自打工,十余年没有回过肖某处,亦未对肖某1尽到抚育的责任。2014年,徐某1与袁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袁某1。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即为有配偶的人。本案中,自诉人肖某与原审被告人徐某1于2000年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生活时,徐某1尚未达到法定的婚龄,根据民政部1994年颁布并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肖某与徐某1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而不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同时,徐某1与肖某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徐某1年仅16周岁,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在当事人未到场并采用虚假材料取得了婚姻登记证明。因此,二人的婚姻登记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次,徐某1在与肖某共同生活约三年后的2003年,就独自离家出走十余年未归。期间,徐某1未曾回到过肖某处,亦未尽到任何家庭责任与义务。直至2014年,徐某1才与他人结婚生子。再次,构成重婚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徐某1与肖某非法同居三年后即离家出走,长达十余年未归,二人之间已确实不存在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没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事实。同时,徐某1与肖某在同居期间,徐某1尚未达到法定婚龄,进行婚姻登记时其亦未到场,其主观上认为自己与肖某本来就是无效婚姻,而且两人已不在一起生活长达十余年之久,徐某1主观上并没有“明知”的故意,不具备重婚罪的直接故意之构成要件。本案中,徐某1与肖某的非法同居关系在徐某1独自离家未归长达十余年之久后,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已经事实上的解除和拆散。因此,原审被告人徐某1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不具备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徐某1不构成重婚罪的抗诉意见成立,对徐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徐某1不构成重婚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4刑终230号刑事判决及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徐某1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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