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获无罪

时间:2023-01-13 19:44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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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猥亵儿童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被害人在案发时刚刚年满四周岁,其智力发育有限,仅凭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罪,达不到证据的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7)冀0421刑初4号

 
基本案情

被害人王某1出生于2011年3月23日,系原邯郸县明珠广场圣博翰幼儿园学生,被告人孔某系该幼儿园体育老师。2015年6月11日,孔某、申某、李某2负责带王某1所在班。当天上午,孔某、申某带领该班学生在教室内活动。当天下午幼儿园加餐后,孔某带领该班孩子们到幼儿园二楼舞蹈室活动,并让孩子们坐在舞蹈室内蛇形板凳上,孔某坐在孩子们对面。当时,该幼儿园老师张某坐在舞蹈房的镜子对面,背对着孔某和孩子们准备教案。之后孔某和李某2带领孩子们回到本班教室直至当天放学。当日下午,王某1回家后称下体疼,经家长查看后发现王某1外阴部红肿并有破口。经原邯郸县医院诊断,王某1大阴唇内侧、小阴唇稍出血,右侧小阴唇与大阴唇间沟处1.5×0.1cm的破裂口。经原邯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损伤符合钝性物外力作用所致,评定为轻微伤。王某1在其母亲追问下称在圣博翰幼儿园二楼舞蹈房内,孔某将手伸进其内裤摸其下体。王某1母亲给李某2打电话称“在王某1晚上洗澡时发现王某1的阴部有点红肿,问王某1,王某1刚开始说是胡某弄得,后来说是班里小朋友弄得,最后说是孔老师弄得,第二天要到幼儿园讨个说法。”次日,王某1父母到圣博翰幼儿园要求查看案发当天监控录像,该幼儿园园长李某3及老师李某2、张某提前查看了当天的监控录像,在看到案发当天上午孔某有抱过王某1的行为后,该幼儿园园长李某3关闭监控录像并将当天录像删除。在幼儿园园长李某3及芦丽娥的指使下,该幼儿园工作人员孙某1将监控录像机拆卸,交由孙某1的儿子孙某2将该录像机硬盘毁坏,致使该录像机硬盘数据无法恢复。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起诉书指控的案发时间至被害人放学之前,被害人在幼儿园有身体不适、情绪低落等异常表现;亦未提交证据排除被害人在放学后至所述身体不适期间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证人李某3、李某2、卢某证言以及被告人孔某当庭陈述均反映出被害人伤情存在由“其他小朋友”造成的可能性,但公诉机关未提交证据排除上述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猥亵儿童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被害人在案发时刚刚年满四周岁,其智力发育有限,仅凭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罪,达不到证据的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孔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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