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任政府材料而作批复不应认定为玩忽职守

时间:2023-03-10 22:55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审核的申报材料中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镇人民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是法定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基于刑法原理中的充分信赖原则,行为人对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理由相信,也应当相信。因此,只要乡镇政府出具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可研报告形式上就是完备的,行为人按照上级文件审查、批复上报的可研报告,属于正当履行职责,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

 
案例索引

(2018)冀0524刑再1号

 
基本案情

本院查明,2012年11月6日,邢台市发改委、农业局下发邢发改农经[2012]446号文件《关于上报2013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项目申报条件有:存栏奶牛300头以上的现有奶牛养殖小区(场);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等申报条件。该文件项目组织申报程序中明确要求,畜牧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畜牧主管部门;畜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经过柏乡县畜牧局和发改局的初步筛选,确定柏乡县中鲁奶牛养殖场符合各项申报条件,遂将该养殖场进行上报。之后,邢台市发改委、畜牧局组织人员到柏乡县中鲁奶牛养殖场进行了初验,主要是奶牛数量,查验各种合格证、营业执照、环评等资料。

柏乡县中鲁奶牛养殖场始建于2001年,于2010年12月15日工商注册。2012年3月20日柏乡县西汪镇政府出具证明,证明中鲁奶牛场位于中鲁村工业区北侧,该企业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符合乡村总体规划。柏乡县中鲁奶牛养殖场将编制的可研报告报请柏乡县发改局和畜牧局,根据邢发改农经[2012]446号文件要求,柏乡县畜牧局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审核组,经审核组充分讨论,认为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核,被告人陈树航作为审核组组长签字;柏乡县发展改革局由被告人赵计章具体负责,经研究后,批复了该可研报告。

2013年省、市县下发投资计划后,柏乡县中鲁奶牛养殖场即开始进行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建设。2015年12月16日柏乡县审计局对该项目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经审定该项目结算价为100.359193万元。经审核,柏乡县财政局拨付中鲁奶牛养殖场改扩建资金80万元。

另查明,2011年11月21日,柏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柏国土局执罚字[2011]第07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柏乡县中鲁奶牛养殖场个体经营者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汪镇中鲁村集体土地建养牛场,位于角,占地面积30568.7平方米,没有占地审批手续,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917061元(3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树航、赵计章按照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邢台市农业局(邢发改农经[2012]446号)文件审查、批复柏乡县中鲁奶牛场上报的可研报告,属于正当履行职责;2013年省、市、县下发投资计划后,柏乡县中鲁奶牛养殖场进行了实际改扩建,并经过审计后,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80万元,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并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原审被告人陈树航依据上级文件审查上报材料,既不具有犯罪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树航构成犯罪事实不清,不应认定,应依法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树航无罪。原审被告人陈树航的辩护人辩称的陈树航主观上没有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应当依法改判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计章违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09)25号文件规定,在没有土地使用预审意见的情况下,对该养牛场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将此项目报告上报,对此提供的证据仅有原审被告人赵计章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上报该项目必须适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09)25号文件;柏乡县国土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在前,原审被告人赵计章在审核上报柏乡县中鲁奶牛养殖场有关材料期间对该处罚并不知情,公诉机关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赵计章知情,故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计章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亦不应认定。原审被告人赵计章的辩护人辩称的原审被告人赵计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既无滥用职权也无玩忽职守,公诉机关指控赵计章有罪的证据和理由不客观、不扎实,请求宣告赵计章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树航、赵计章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6)冀0524刑初165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陈树航无罪。

三、原审被告人赵计章无罪。

关键词:无罪 无罪网 无罪辩护 无罪律师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声明:除来源《无罪网》的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与无罪网联系, 电话:139-1097-7195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