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为公司员工,获无罪

时间:2023-03-13 20:38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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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否认在涉案公司上班,且卷内没有行为人受聘的聘书或协议,亦没有行为人在公司领取工资签名、工作中的签字等书证予以佐证。虽然公司提供了2005年3月至2006年12月工资支付明细表,但该明细表中只有打印的行为人的名章,无本人签字,且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明行为人为公司营业员的证据,故认定行为人为公司营业员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6)黑01刑再8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孟丽平与刘权于2005年相识。2004年9月28日,雷盟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公司股东分别为刘权及刘权妻子韩丽华,占股比例分别为53%和47%。2005年7月19日,刘权为孟丽平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孟丽平的书画投资款肆拾万元整,凡是用此笔款购买的书画作品所得的利润我们双方各半,孟丽平有权将投资款随时撤出。每月所得利润月底结算,利润付给孟丽平,投资款不动”,落款“***斋画廊刘权”。2006年1月26日刘权为孟丽平出具欠条,“今欠孟丽平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正。(其中捌万为买车款)。”

2007年9月,刘权让孟丽平到北京天雅古玩城739室经营书画业务。2008年1月25日,刘权向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局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8年3月18日,刘权与秦佳补签租房协议,租赁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南路6号天雅古玩城739室,经营工艺美术品及古玩字画。在经营期间,孟丽平于2009年10月3日将位于北京天雅古玩城739店的名家字画、象牙雕刻鸟笼、骨雕工艺品及室内办公用品、家具运至其北京的居所。孟丽平于2009年10月在网上注册“艺锦堂”网址,在“艺锦堂”网站上销售名家字画。2009年10月20日,刘权向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报案,2009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2010年10月29日,雷盟公司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孟丽平家中扣押名家字画112幅,并对其中75幅字画进行了价格鉴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2.56万。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孟丽平于2005年4月被聘任为雷盟公司营业员,2007年9月被调往雷盟公司北京分店任负责人依据的是公诉机关提供的刘权的陈述及刘燕滨、姜军、刘春华、华月丽、杨永武、张惠杰、于猛、柴欣、张晓峰等证人证言。但孟丽平否认在雷盟公司上班,且孟丽平始终不供认其为雷盟公司员工,卷内没有孟丽平受聘于雷盟公司的聘书或协议,亦没有孟丽平在雷盟公司领取工资签名、工作中的签字等书证予以佐证。虽然雷盟公司提供了2005年3月至2006年12月工资支付明细表,但该明细表中只有“孟丽平”名章,无孟丽平本人签字,且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明孟丽平为雷盟公司营业员的证据,故原审认定被告人孟丽平为雷盟公司营业员、雷盟公司北京分店负责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定北京天雅古玩城市场739店系雷盟公司分店,只有刘权的陈述,而卷内北京天雅古玩城市场739店的工商档案和雷盟公司的工商档案均无二者有关联的记载,故原审认定北京天雅古玩城市场739店系雷盟公司分店证据不足。本案中有画家证实孟丽平拿走的字画中有53幅字画是与刘权合作或赠给刘权及雷盟公司的,刘权本人则有过字画全部属于本人所有的陈述。孟丽平曾投资人民币40万元给刘权用于书画经营,对于投资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双方说法不一。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孟丽平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孟丽平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孟丽平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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