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存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和纠纷,不属虚假诉

时间:2023-04-11 20:02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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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行为人与被告人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即双方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且提起诉讼的借条并非行为人伪造,不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形。至于行为人出具给被告人的借条是否实际发生借条贷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认定,刑事诉讼不应当介入民事纠纷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问题进行认定。因此,行为人犯虚假诉讼罪不成立。

 
案例索引

(2019)桂1031刑初190号

 
基本案情

2014年底,梁某1向被告人林小盼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双方约定年利息为人民币4.5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偿还。被告人林小盼扣除利息人民币4.5万元后,将人民币10.5万元付给梁某1,其中有8.2万元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被告人林小盼丈夫韦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给梁某1,同时约定抵押物为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收到10.5万元人民币后,梁某1于同年12月31日向被告人林小盼出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归还。2015年10月26日梁某1又出具一张借条给被告人林小盼,并注明此借款是2014年11月30日借款的续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4万元,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偿还。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林小盼持梁某1出具的第一张金额为15万元、已收利息4.5万元的借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其借款15万元后拒绝偿还借款本息,诉请法院判决梁某1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5.4万元。本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桂1031民初304号判决书,判决梁某1偿还被告人林小盼本金10.5万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林小盼持梁某1出具的第二张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其借款20.4万元,约定于2015年11月30日还款,因还款时间到期后无力还款,梁某1于2015年10月26日重新写借条约定续借该款并定于2016年11月30日偿还,但梁某1未按约定时间还款,诉请法院判决梁某1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本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8月13日作出(2017)桂1031民初537号判决书,判决梁某1偿还被告人林小盼本金20.4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的行为。刑法将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捏造案由事实的行为。案由是诉权的载体,行为人捏造案由事实的目的,是意图制造自己具有合法诉权的假象。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依法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案由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从而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行为。虚假诉讼,重点是其中“诉”的虚假性,刑法惩治的对象是行为人行使虚假诉权的行为,即原本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而行为人予以虚构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无中生有”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没有依据、仅靠自己的主观想象臆造事物,使民事法律关系从无到有。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其依法享有诉权,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本案梁某1与被告人林小盼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即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梁某1于2014年11月30日向被告人林小盼借款10.5万元,后梁某1于同年12月31日出具一张借条给被告人林小盼。2015年10月26日梁某1又出具一张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给其。被告人林小盼于2016年5月20日持第一张借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梁某1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作出书面答辩时,并未提到该笔借款其已经出具有新借条给被告人林小盼,故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系第一张借条即金额为15万元的那张借条加上利息后重新出具的,无从查证。梁某1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应当知晓存在的风险,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小盼胁迫梁某1在该借条上签字,因此,梁某1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是梁某1自愿的,该份借条不是被告人林小盼伪造的。被告人林小盼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形,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小盼犯虚假诉讼罪不成立。梁某1出具给被告人林小盼的第二张借条即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实际发生借条贷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认定,刑事诉讼不应当介入民事纠纷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问题进行认定。被告人林小盼的辩护人劳国庆、李麟提出被告人林小盼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诉讼部分如果存在错误可以通过再审抗诉程序解决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上文已作分析,不再赘述。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小盼的犯虚假诉讼罪的罪名不成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小盼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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