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行为不明知,无帮助他人逃匿主观故意

时间:2023-05-04 21:45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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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主观上对对方是否为犯罪的人并不明知,亦没有帮助对方逃匿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受对方委托,将其所购买车辆变卖,将剩余车款交还,对方客观上也没有凭借行为人提供的卖车款进行逃匿,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妨碍、影响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侵占案及抓获罪犯,不能认定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诉活动,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18)冀0291刑初1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倩倩与赫某1系夫妻关系,赫某1原系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业务员,赫某1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挪用、侵占了公司资金。2015年9月16日,赫某1对被告人许倩倩谎称其被别人骗了,别人找其要钱,要出去躲躲,并将霸道汽车(赫某1所购买,登记在被告人许倩倩名下)交给被告人许倩倩,让其变卖偿还购买该车的分期贷款,后赫某1逃匿到辽宁省沈阳市。2015年9月22日,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就赫某1侵占公司资金向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报案,该局于同日受理,报案时被告人许倩倩在场。2015年10月,被告人许倩倩与赫某1的父亲赫某2、母亲赵某一同将霸道车变卖后,偿还贷款后剩余车款10多万元由被告人许倩倩保管,被告人许倩倩于2015年10月底离开唐山市。2015年11月份,赫某1将被告人许倩倩从辽宁省凤城市接到沈阳市其所租住房屋共同生活,被告人许倩倩将卖霸道车的剩余车款大约13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了赫某1。 赫某1在沈阳市逃匿期间,购买了路虎牌、现代牌等车辆,于2015年11月25日,用所侵占的部分赃款以他人名义开办了运输公司,并开展经营活动,直至2016年9月14日在沈阳市被抓获。赫某1职务侵占一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同年11月24日决定对赫某1刑事拘留,并于同日上网追逃,本院于2018年3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赫某1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具体到本案中:1、赫某1逃匿前没有如实告知被告人许倩倩其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的相关事实,北中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时,被告人许倩倩虽在现场,但公安机关并未当时立案,亦未将赫某1确定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是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同年11月24日决定对赫某1刑事拘留,而被告人许倩倩于2015年10月底离开唐山市,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许倩倩知悉公安机关对赫某1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或者将赫某1确定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本案不能认定被告人许倩倩将车款交给赫某1时,其主观上明知赫某1为犯罪的人;2、霸道汽车虽然登记在被告人许倩倩名下,但系由赫某1出资所购买,亦由其偿还购车贷款,其在逃匿前让被告人许倩倩变卖车辆是为了偿还购买车辆的贷款,并没有提及剩余车款的处理,被告人许倩倩将卖车款交与赫某1时,赫某1已经逃匿至沈阳市,被告人许倩倩将车款交给赫某1时其主观上并没有帮助其逃匿的故意,赫某1主观上也没有相应的合意,且该车款本应属赫某1所有,本案不能认定被告人许倩倩将车款交给赫某1时其主观上具有帮助赫某1逃匿的故意;3、赫某1在逃匿时携带了部分赃款,逃匿到沈阳市后购买车辆、经营公司,其在收到被告人许倩倩所给的车款后,并没有实施凭借此款进行逃匿他处和进行隐藏的行为,而是一直在沈阳市与被告人许倩倩继续共同生活,直至在沈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许倩倩交给赫某1的车款客观上帮助了赫某1逃匿。综上,被告人许倩倩主观上对赫某1是否为犯罪的人并不明知,亦没有帮助赫某1逃匿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赫某1也没有凭借该车款进行逃匿,被告人许倩倩受赫某1委托,将赫某1所购买车辆变卖,将剩余车款交给赫某1,没有妨碍、影响公安机关侦查赫某1职务侵占案及抓获赫某1,不能认定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诉活动,被告人许倩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倩倩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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