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管人自身主观恶性过大割裂因果,获无罪

时间:2023-05-17 22:04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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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虽然被告不认真履职的行为与被监管人员脱管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很明显,被监管人员涉嫌再次严重犯罪的行为的结果是多种原因有机结合产生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被监管人独立意识出现问题,该独立意识是一种畸形的、不正常的意识,其自身主观恶性大到足以割裂社区矫正工作对其再犯罪的约束,故应认定被告的玩忽职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

(2016)川07刑终79号

 
案件事实

被告人钟某系绵阳市游仙区玉河镇政府工作人员,经该镇党委会议决定于2014年7月起代管该镇司法所工作。被告人钟某接手该工作后,被告知司法所需负责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要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014年8月,被告人钟某依照档案资料联系社区矫正人员,发现处于假释期间的社区矫正人员张希的常用电话号码联系不上,钟某便没有再拨打张希的手机定位电话,也没有按规定对张希家进行调查走访,也没有将该情况及时汇报区司法局,而是放任张希于假释期间脱离监管的状况持续。2014年10月4日,张希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告人钟某才得知张希下落。在汇报司法局工作人员后,钟某补充了一份申请给予张希警告处分材料,并将申请的落款时间写为2014年7月18日。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是:钟某虽无司法执法资格承担司法所工作,也无司法局的任命,但司法局未派驻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该司法所,乡镇政府作为协助管理的部门,该乡党委会决定让钟某处理司法所工作事宜,钟某因该组织任命成为了有权处理司法所工作事宜的国家工作人员,且该司法所实际仅有钟某一人办理相关工作,钟某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身份。钟某日常工作繁重不是其不认真履行职务的理由,工作繁重可以有多种途径解决问题,如及时向上级汇报、请求增加人手、明确拒绝安排的工作任务等,其不能不做自己已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的工作。玩忽职守行为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钟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虽然已经预见但凭借其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被矫正人员脱管的危害后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本案中,钟某玩忽职守的行为导致的是被矫正人员张希脱管、再次犯罪可能性增加的后果,而不是被矫正人员张希涉嫌再次严重犯罪的行为的结果,即无论张希是否重新犯罪,但其因钟某未认真履职而脱离管控,钟某就具有了玩忽职守的行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真全面的确不必然阻止被矫正人员犯罪动机的产生和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该项工作的目地在于对被矫正人员监督管理,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钟某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矫正人员张希的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一定的约束和管理,也没有从心理上受到一定的教育和矫正,从而放任了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增大。虽然钟某不认真履职的行为与张希脱管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很明显,被监管人员张希涉嫌再次严重犯罪的行为的结果是多种原因有机结合产生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张希独立意识出现问题,该独立意识是一种畸形的、不正常的意识,其自身主观恶性大到足以割裂社区矫正工作对其再犯罪的约束,故应认定钟某的玩忽职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综上,抗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原审被告人钟某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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