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陈述前后矛盾,被控抢劫嫌疑人宣告无罪

时间:2019-09-17 17:25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冀02刑终848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女,1953年11月23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赵新来、苏大伟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硕,男,1991年06月08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唐山市。2017年1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齐海权,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硕犯抢劫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7)冀0203刑初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冯硕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文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冯硕及其辩护人齐海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赵新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下午,在唐山市路北区城子庄村被害人边某的家门口,被告人冯硕与被害人边某因故发生争执,被告人冯硕用手击打被害人边某的胸部,在双方来回推搡的过程中将被害人推倒在地,致其左侧胸部第8-10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边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冯硕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960元;交通费263.5元;鉴定费1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723.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证,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2016年3月5日,被害人边某报警称2016年3月2日下午15时许,自己在唐山市路北区城子庄的家门口被一个叫冯硕的男子打伤并抢劫1500元钱。
2.立案决定书、抓获材料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对被告人冯硕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1月5日12时许在唐山市路北区乔屯派出所内将冯硕抓获。
3.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冯硕的基本情况。
4.唐山市接处警综合单及报警录音证实:2016年3月2日15时2分,电话156XXXX****(冯硕)电话报警称在城子庄公交站点南50米发生打架。乔屯派出所出警,民警于15时19分到达现场,16时16分反馈称将当事人带所处理。
5.被害人边某报警录音证实:边某报警称有人到她家行窃,想打他们家人,现在他们追上了,把人堵住了。
6.被告人冯硕报警录音证实:冯硕报警称在城子庄售楼处车被砸了,他被人打了。
7.乔屯派出所民警所述接处警的经过证实了被害人夫妇当天均未报被抢劫之事。
8.调取的乔屯派出所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出警经过证实:双方当事人因纠纷,冯硕被戈某打了,宋某汽车被砸坏,将双方带回所里处理。双方均有报警。记录冯硕称被戈某殴打、砸车。戈某称边某在其居住的城子庄平房的门前被冯硕殴打后冯硕乘车逃跑。之后戈某驾车带边某就医,在城子庄公交站点遇到冯硕,戈某不让冯硕离开并与冯硕发生冲突,将其乘坐的汽车砸坏。
9.被害人边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日15时许,我们买东西回到家,我和我对象先进屋了,我就把自己的一个黑色的挎包挂在门外的一个门框上面,我进屋一两分钟的时间,就出来取包,发现一个叫冯硕的男子偷偷拿了我的包就想跑,我上前一把就拽住了包,冯硕就拽着包的一头,我拽着包的另外一头,这样他连包带人一块往马路方向拽,一直拽了大约三、四十米远,我一直没有放手,他就骂我并且用拳头打我胸部,打了好几下,具体多少下我记不清了。我一边拽住包并且还喊我对象戈某,我对象听到声音就出来了。同时还有两个朋友在我们家串门,也一起追出来了。冯硕一看出来人了,一下就把我推倒了还踹我,我还是没有松手,包的拉链在我们争夺过程中开了,里面有一部分现金露出来了,冯硕一下把现金抢了过去,松开包就跑了。跑到路边停着的一辆白色的汽车里的副驾驶位置,然后车就顺着马路往南跑了。我对象就回来看看我怎么样了,我说去报警吧,顺便到医院检查检查。我们就开着自己家的一辆蓝色北斗星车往南走。刚刚到马路上走了一百来米,我就想起来自己的手机没有带,就说回去取手机车就掉头了,这时候我就发现有一辆白色的汽车尾随着我们的车,我一看冯硕在车里面,我就叫我对象赶快截住他,别让他跑了,我对象就开车堵在对方车头,不让对方走了,我和我对象就下车,我站在车前面,我对象站在车尾,我们两堵着他不让他走并且让车上的冯硕下来,跟我们到派出所。
我认为冯硕拿我包就叫偷,我对是偷是抢没有清楚的区分,我认为冯硕摘我的包想走就是偷,我打电话说的是行窃。派出所民警到现场问我有没有报警,但是就是简单问问谁报的,让我把电话留下,还叫我在出警本上签字。
10.证人戈某的证言证实:今年3月2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和我媳妇边某在草场街市场买菜回家,当时我媳妇就将手包挂在栅栏门上了,开完门我们就直接进屋了,当时我们家还有我的两个朋友袁某、张某1在家,我和我媳妇跟我的两个朋友聊了大概一两分钟,我媳妇就出去取包了,一会我就听到我媳妇在外面大声呼喊我的名字,我就赶紧出去了,我的两个朋友也随后跟出去了,我刚出去就看到一个男子正在和我媳妇争抢包,我当时就骂了一声,那个男子听到我的骂声就拽着包跑,我看到我媳妇一直也没松手,并且那名男子就一只手拽着包,一只手打我媳妇胸口,等我快跑到那时,那名男子突然撒开包直接向南跑去,在他跑的时候我看到他左手里攥着一把百元钞票装进了自己的上衣的左侧口袋里,之后上了一辆白色的轿车向东开走了,车牌号是×××,因为我追不上那辆车,我就赶紧带着我媳妇去医院看病,顺便去乔屯派出所报案,我开着车从家出来刚到河西路与北新道交叉口时,我媳妇突然说自己的手机忘在家了,我就在路口掉头回家去取,车刚掉头,我就看见刚才抢我媳妇包的那名男子乘坐的×××轿车正在等红灯,我就直接将车开到那辆车后面,我下车就去找那名男子,当时那名男子正坐在副驾驶位置,他一直也不开车门子,只是把车窗降下来了,我当时对那名男子说让他下车去派出所并带我媳妇去看病去,那名男子也一直不下车,我就骂他,之后那名男子就从他车里拿了一根木头棍子捅我,我当时和他抢棍子,但是没有抢过他,我又害怕他开车跑了,我就随手在马路边上捡了一块砖头把他的车的前挡风玻璃给砸碎了,在我和那名男子争执的过程中,我媳妇报案了,之后乔屯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到派出所后,当时我和一位出警的民警说的我媳妇被人抢劫了,在拦截抢劫人的过程中我把他乘坐的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给砸了,现在我记不清楚是和哪位民警说的了,忘记了这位民警的长相了。我媳妇在争抢包的过程中胸口受伤了,当天我们就去安康医院做了检查。当时抢走的哪些物品我不太清楚,后来听我媳妇说被抢走了一千四、五百元钱,包被拽坏了。被抢劫时我看到了这个男子的样子,正是我认识的一个叫冯硕的男子。冯硕穿着一双黑色侧面带黄道的鞋,下身穿蓝色牛仔裤,上身穿黑色上衣。当时我媳妇和那名男子争抢包的地方大概距离我们栅栏门三四十米。
我之前在海荣投资有限公司集资时投资过60万元,我在2016年2月23日去海荣投资公司要钱时与冯硕有过争吵,冯硕是海荣投资公司老板刘福庆的亲戚。
11.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3月2日那天,我上午11点左右到了城子庄戈某家,待了一会,戈某让我看会家,戈某和他妻子就开车走了。到了下午2点左右,戈某朋友张某1来到戈某家,我就和张某1聊天。一直到下午3点左右的时候,戈某和边某开车回来了,戈某进屋和我们聊天,随后边某手中拿着买的东西也进屋。边某进屋和张某1打了个招呼就出去了。过了2分钟左右,我们就听到边某‘哎’的一声喊,戈某就跑出了屋,之后我和张某1也走出屋,我在前,张某1在后,我走到他家院门时看见南面25米远的地方,边风云和一个男子在互相抢一个书包,当时我看见是边某抱着书包,那个男子右手拽着书包带,随后那个男子用左手打了边某胸前一下,之后左手伸到了那个书包里面,从里面拿出一沓钱,之后这个男子就把书包带松开了就往南跑,边跑还边把手中钱放到衣服左面的兜中。边某就坐在了地上,我和戈某、张某1走到边某身边,边某说那个人抢她书包,戈某就去追那个男子了,边某在地上坐了4、5分钟,我把边某扶起来了,这时候戈某回来,戈某说报警吧,边某说人都跑了报啥警啊,一会去医院路过派出所的时候,跟派出所反映吧。这之后,戈某和边某就上车走了,我和张某1就又回到了戈某家中,待了几分钟,张某1也走了,过了大概有40分钟左右,我看见戈某回来了,他跟我说,坏了,车我给他砸了,报警了。说完戈某又走了。和边某抢书包的那男子身高1.7米左右,身材较瘦,20多岁,穿蓝色裤子,黑色上衣,见到人我应该能认出来。那个男子在书包中拿出了多少钱我没看清楚,只看清是钱。我只看见那个男子用左拳打了边某前胸一下,其他的没看见。当时我没有看见她哪有伤,只发现她脉搏跳的挺快。那个男子和边某抢的书包我看着好像是黑色的书包,有拉链。那名男子跑了我并没有追。
1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日下午13时左右,我去城子庄找我朋友“大戈”,到了他家以后,看见袁某也在,“大戈”和他媳妇出去买东西了。我就和袁某聊天,过了一会“大戈”和她媳妇回来了,我们四个人就在屋里聊天,聊了一会以后,“大戈”的媳妇就出去了。过了一会我们就听见“大戈”的媳妇在外面喊,具体喊的是什么我不知道,“大戈”就先出去了,紧跟着袁某也出去了,我是最后出去的。等我出去以后我看见离我们大约50米远的地方“大戈”的媳妇和一名大约30岁左右的男子在来回推搡,“大戈”和袁某就往那里走,我在原地没有去,没等“大戈”和袁某走到那里,那名男子就把“大戈”媳妇推倒在地,之后那名男子就上了旁边的一辆白色轿车就走了,之后我、袁某、“大戈”和他媳妇我们四个人又回到屋里,“大戈”和他媳妇说要去报案和去医院,我就和袁某各自回家了。“大戈”媳妇出去以后她在外面喊什么我不知道,我的耳朵不好,他们就是相互用双手来回推搡。他们来回推搡的过程中我没看见双方手中有东西,没看见双方的手中有包。没看见那名男子往兜里装东西。双方在推搡的过程中我没听见是否有人说话或者喊叫。那名男子是上了旁边的一辆白色轿车,当时车上驾驶位置还有一个人,但是那人没有下车,之后那人就开车拉着将“大戈”媳妇推倒在地的男子离开了。我不知道“大戈”媳妇和那名男子来回推搡的原因。当时“大戈”媳妇是否受伤我不知道。我和袁某没有跟“大戈”和他媳妇一起去派出所报案,我和袁某都各自回家了,没有去派出所。推大戈媳妇的那名男子30岁左右,其他的不清楚,长相也没看清。我对那名男子没有辨认能力,对驾驶白色轿车的人没有辨认能力。事后“大戈”和他媳妇说过和那名男子发生冲突的原因,好像是因为投资公司的事情,那名男子他们之前就见过。
1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冯硕是朋友关系。我们是在网上认识的。2016年3月2日,冯硕打电话跟我说在唐山的大城山公园有一个可以打真人CS的地方,叫我一起到那打CS去。大约下午一点多,我就开着我的白色海马车(车牌号是×××)接的冯硕,接完之后我们就开车去了河西路的大城山下的真人CS游戏场,我们只看到有围墙上面喷着广告,不知道游戏场的入口在哪里,我就开车从围墙的一缺口进去,在围墙里面绕了三圈,也没有找到游戏场的入口,就又回到河西路上,后来冯硕就说他下车看看道去,我就又开到围墙的一个缺口的地方,刚刚从河西路拐到围墙里面去,冯硕就下车了顺着围墙的小道往北面走,我就开车往前去调头。大约走了两分钟我就调头回来了,等我到了冯硕下车的地方,冯硕正好往回走。他后面还跟着一个大约六十多岁老太太,距离冯硕大约五六米,一边走还一边叫冯硕的名字。我没有听到她骂冯硕,冯硕没有回头,也没有搭理老太太,就上我车了,我就开车走,老太太也没有追。冯硕上车的时候四周没有别人。
老太太追冯硕就是走着跟着,我当时车调头之后,车头朝向河西路,我在正驾驶位置,可以看到他们之间的情况。当时冯硕在前面走,老太太在后面距离他十来米的距离跟着,也没有跑,冯硕到了我车跟前,绕了一圈就到我车的副驾驶位置开门上车了。老太太没有跟过来。老太太当时手里面没有拿着啥东西。我没听见老太太骂街。
在车上我感到奇怪就问冯硕怎么回事,冯硕说没事,我们就开出围墙往南走了,走了大约200米左右,走到一个售楼处的地方,冯硕让我停车,说是等他的一个朋友,我就靠边停车了。我们在路边等了大约二十分钟,有个蓝色北斗星汽车就开过来了,把车头对着我的驾驶室位置停下了,从车上下来两人,其中一个就是刚刚叫冯硕名字的老太太,另外还有一个老头,也六十多岁,下车之后老头手里就拿个木棒,老太太在车前面拦着。老头通过车玻璃就用木棒杵冯硕。老头在副驾驶位置从玻璃外面就用木棒杵了冯硕好几下,一边杵一边骂冯硕,还说谁欠他钱的事情,我也不知道他说的是啥,我们俩谁都没有下车,就在车里把木棒攥住了,不让老头再杵冯硕。我还拿自己的手机给老头录像了,后来老头一个手攥着木棒,一个手从车盖子上面把砖头拿起来了,把我的前风挡玻璃砸了一个洞,我用手机把他打冯硕和砸我车的过程都录下来了,这时候冯硕也打电话报警了。
14.鉴定人员张某2的当庭证言证实: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符合鉴定程序。
15.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边某因外伤所致左侧胸部第8-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1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边某及证人戈某、袁某对被告人冯硕的辨认过程。
17.被害人边某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鉴定费票据、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情况。
18.被告人冯硕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当庭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日的时候,我和一个叫宋某的朋友开车到唐山市城子庄附近想打CS玩,但是人家没开,我就往回走,到了城子庄拆迁围墙门口那的时候,我叫宋某靠边停一下,我下车上厕所,宋某把车停在门口,我下车往围墙里面走,走了大约十多米的时候,我在那上厕所。等我上完厕所之后碰到了一个岁数大的女子,她是从门口进来往里走,她看见我就骂我:你还敢到我家找我来?我之前见过这个女的,但是不知道姓名。我说:谁没事找你来啊?你有病啊?以为你是谁啊。我俩是面对面错过去的,我一边还嘴骂她一边往车那边走,想快点离开这。之后这女的就在我后面跟着,等我上车了,她就不追了,站那骂我,我和宋某就开车走了。然后又去售楼处等网友。被害人和一个男的就追我,当时被害人拿着板砖,另一个男的拿着树杈子扎我,我跟宋某没有下车,那个男的在车下骂我,说我欠他钱,我很懵,就报警了,被害人和那个男的就走了,公安局出警人员给我们作笔录作到一半时被害人又回来了,后来我们就到派出所作的笔录。
当时我不知道那个女的为什么骂我,后来我想是因为我们之前发生过矛盾,在解决我姑姑刘菲的事情的时候,我和这个女的当时发生了口角冲突。我跟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就是互相对着骂了几句就走了,我没有碰她。我不清楚她怎么受的伤,她的伤不是我造成的。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硕犯抢劫罪的定性不妥。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一是本案被害人在案发当天并未报称被抢劫,被害人虽在当天的电话报案录音中称有人到她家行窃,打她们家人,但乔屯派出所出警民警、接警民警均证实被害人及其丈夫被带到派出所当时并未报案称被抢劫。二是本案指控抢劫涉及的关键物证被害人的挎包未被提取,对挎包也未作指纹等技术鉴定,赃款未被提取,亦无现场勘查笔录。三是现有证据中有相互矛盾的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戈某、袁某均证实被害人被打,被抢包的经过,而证人张某1证实只看到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用手相互来回推搡,被害人被推倒在地的经过。虽然被告人冯硕只承认遇上被害人且发生互骂,双方并未发生肢体冲突。证人宋某证实被害人只是走着跟着被告人,但被害人陈述、证人戈某、袁某、张某1均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肢体冲突且将被害人推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故依本案现有证据应认定被告人冯硕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冯硕提出的其与被害人边某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及辩护人齐海权提出被告人冯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冯硕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要求被告人冯硕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723.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因其误工期及护理期无法确定,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可在取得相应证据后就该部分损失另行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鉴于被害人边某系六十岁以上老人,可酌情对被告人冯硕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的具体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冯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冯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千七百二十三元五角。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被告人冯硕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边某放在门口栅栏的挎包拿走,被边某发现后,冯硕与边某争抢挎包过程中致边某轻伤二级的事实,不仅有边某的报警录音、证人戈某、袁某的证言,还有边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佐证,本案证据来源合法,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应认定冯硕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以被害人当天报警未称被抢劫而是报称盗窃、未扣押到被抢的钱款、证人张某1没有看见争抢包的过程就否认冯硕盗窃的事实,仅仅认定打伤边某的事实,最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该故意伤害行为系冯硕涉嫌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实施的后续行为,本案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一审对该情节未予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的支持刑事抗诉意见。
原审被告人冯硕上诉提出,其没有抢劫和故意伤害边某,也没有与边某发生肢体冲突,其认为边某对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有造假行为,应判决其无罪
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原审被告人冯硕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存在合理怀疑,被害人陈述及与此相关的书证、证言、视听资料互相印证,可以看出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人戈某的证言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人袁某的证明力较低,证言相互矛盾,违背常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人张某1的证言与边某、戈某、袁某的陈述存在巨大差异,其证言直接证明被告人根本就不是抢劫罪,最多就是民间纠纷,天津市中惠物证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存在疑点,在不能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被害人边某肋骨骨折不可能由被告人左手打人所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边某的涉案包应该作为关键物证,进行技术鉴定;证人宋某的证言、被告人冯硕拍摄的视频证据均为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所声称的抢劫及收到轻伤害的事实根本就没有发生,冯硕的询问笔录前后一致与证人宋某的证言吻合,结合冯硕在与边某夫妇冲突中均报警解决,可以基本确信冯硕一直配合侦察机关侦查并做了如实回答,侦察机关侦查存在问题,导致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未能收集,综上,在存在现场目击证人能够证明双方就根本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仅凭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言、伤情鉴定报告而无任何物证追究冯硕的故意伤害甚至于抢劫罪,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判冯硕无罪。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上诉主要提出,其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抢劫财物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4962.5元,而一审法院仅认定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对被抢劫财物及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均未予以支持,属认定事实错误。其在一审时提交的误工费、护理费证据,一审没有任何论述,与民事诉讼法中质证和认证的法律规定是不符的。
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边某的主张合法,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15时30分许,原审被告人冯硕电话报警称在唐山市路北区河西路城子庄公交站点附近有人被打且车辆被砸,民警在出警途中又接到边某报警称有人去他们家行窃,还想打他们家人,现在他们追上了,把人堵住了。民警张晓龙带领辅警杜文斌、韩冬、张思宇出警,到现场后共发现有四人一方为一对老年夫妇戈某与边某,另一方为两名年轻男子冯硕和宋某,经了解,冯硕与边某都已经报警,冯硕称其被戈某殴打,戈某用砖头将宋某马自达汽车挡风玻璃砸坏,戈某称其妻子边某在其居住地城子庄平房门前被冯硕殴打后,冯硕乘车逃跑,戈某驾驶汽车带边某去医院在城子庄公交站点附近遇到殴打边某的男子冯硕,后戈某不让冯硕离开,并与冯硕发生冲突将冯硕乘坐的汽车前挡风玻璃砸坏,未发现双方有明显外伤,了解完警情后将双方带回乔屯派出所。到派出所后,接警民警高帅称在派出所案件办公室依法对双方进行了情况了解,边某称其在家门口发现冯硕,就上前问冯硕干啥,冯硕就跑了,边某在后面追,追上冯硕被冯硕带了个跟头,冯硕跑了,当时边某也没在意,就回家了,回家后和丈夫戈某开车出去的时候,在公园艺境售楼处附近发现冯硕乘坐一辆马自达车停在路边,戈某和边某下车同冯硕理论,戈某用砖头将冯硕乘坐的汽车挡风玻璃砸坏,然后双方都报警了,双方当事人均称身体不适,不能配合制作询问笔录,其告知双方当事人看完病后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后对双方伤情、车辆情况拍照登记后,让双方当事人先行就医,双方当时无明显外伤,对先行看病无异议,当时边某未对其说被冯硕抢劫一事,2016年3月3日冯硕到该所制作了笔录,2016年3月5日戈某、边某带两名证人袁某、张某1到该所,到所后边某称其当天被冯硕殴打并被冯硕抢走包内现金1500元,现场有两名证人袁某、张某1可以作证。经鉴定,被害人边某左侧胸部第8-10肋骨骨折,其伤情属轻伤二级。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960元;交通费263.5元;鉴定费1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723.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1.唐山市接处警综合单及报警录音证实:2016年3月2日15时2分,冯硕电话报警称其挨打了,在城子庄公交站点南50米发生打架,车被砸了。乔屯派出所出警,出警途中被害人边某报警称刚才有人到她家行窃,还想打他们家人,现在他们追上了,把人堵住了,在河西路。
2.案件来源、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2016年3月5日,被害人边某报警称2016年3月2日下午15时许,自己在唐山市路北区城子庄的家门口被一个叫冯硕的男子打伤并抢劫1500元钱。
3.立案决定书、抓获材料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对被告人冯硕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1月5日12时许在唐山市路北区乔屯派出所内将冯硕抓获。
4.乔屯派出所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出警经过证实:双方当事人因纠纷,冯硕被戈某打了,宋某汽车被砸坏,将双方带回所里处理。双方均有报警。记录冯硕称被戈某殴打、砸车。戈某称边某在其居住的城子庄平房的门前被冯硕殴打后冯硕乘车逃跑。之后戈某驾车带边某就医,在城子庄公交站点遇到冯硕,戈某不让冯硕离开并与冯硕发生冲突,将其乘坐的汽车砸坏,未发现双方有明显外伤,了解完警情后将双方带回乔屯派出所。
5.乔屯派出所民警高帅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日下午,乔屯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路北区公园艺境门前有人打架,民警张晓龙立即出警并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其中一方为边某,戈某,另一方为冯硕、宋某。其在派出所案件办公室对双了解情况,据边某称在其家门口发现冯硕,就上前问冯硕干啥,冯硕就跑,边某就在后面追,追上冯硕并且被冯硕给带了个跟头,摔倒在地,之后冯硕脱身跑了,当时边某也没在意,就回家了,回家和戈某去医院的时候,在公园艺境售楼处发现冯硕乘坐一辆汽车在路边,戈某和边某下车同冯硕理论,戈某用砖头将冯硕乘坐的汽车挡风玻璃砸坏,双方都报警了。边某没有说抢劫的事,说冯硕总到他们家偷东西,想糟尽他们家,因边某没有说被抢钱了,所以没有对冯硕搜身。
6.被害人边某的2016年3月5日笔录证实:其来报案,被一个叫冯硕的男子抢劫了,被抢了1500元左右现金。2016年3月2日15时许,其和其丈夫戈某买东西回到家,其对象戈某先进屋了,其把自己的一个黑色的挎包挂在门外的一个门框上面,其进屋一两分钟的时间,就出来取包,发现一个叫冯硕的男子偷偷拿了其的包就想跑,其上前一把就拽住了包,冯硕就拽着包的一头,其拽着包的另外一头,这样他连包带人一块往马路方向拽,一直拽了大约三四十米远,其一直没有放手,冯硕就骂其并且用拳头打其胸部,打了好几下,具体多少下记不清了。其一边拽住包并且还喊戈某,戈某听到声音就出来了。同时还有两个朋友在他们家串门,也一起追出来了。冯硕一看出来人了,一下就把其推倒了还踹其,其还是没有松手,包的拉链在争夺过程中开了,里面有一部分现金露出来了,冯硕一下把现金抢了过去,松开包就跑了,跑到路边一辆白色的汽车里,顺车马路往南跑了,戈某就回来看看其怎么样了,看其躺在地上,问其有事吗,其说去报警吧,顺便到医院检查检查。在路上发现有辆车尾随着他们,其一看冯硕在车里头,其就叫其对象赶紧截住别让跑了。冯硕就是拳打脚踢,没有用别的东西打,先使用拳头打其前胸,后来把其推倒后有踹了几脚,其前胸、肋骨部位、脸上颧骨、鼻子、右眼都被打肿了,还有尾骨被冯硕推倒在地时摔了一下。3月2日到派出所后民警没有给其包拍照,其和民警说了,但是没来得及拍照,其向民警其被抢钱了,民警说等看病回来的时候一起写,当时拉链在争抢过程中崩开了,后来其用钳子修好了。在派出所其心脏病犯了,要求先到医院看病检查伤情,就没有及时做笔录,今天才来。刘飞欠他们钱,2月份的时候截住过刘飞一次,但刘飞打电话把冯硕叫来了,冯硕把刘飞救走了,这样其就知道这个人叫冯硕了,救走刘飞以后,冯硕经常出现在其家门口,对着他们的家用手机录像,但不知道冯硕想干啥也不知道冯硕为什么出现在其家门口。
2017年1月11日笔录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吃完饭以后其和戈某两人开车去了一次荷花坑,买了点东西就回家了,别的地方哪也没去,中间也没有遇见熟人,差不多一点左右去的,两点多回来的。冯硕先用拳头打其上半身,包括头部、面部、胸部、后来推倒之后又用脚踹了几下就跑了,是踹的肋骨部位。
2017年1月23日笔录证实:案发当天吃完中午饭其就和戈某去荷花坑买菜,因为中午之前袁某就来了,她对象和袁某喝了点酒,其怕查酒驾就自己打车去了荷花坑市场,回来也是打车回来的。其回来后戈某在车里睡觉。其先进屋,戈某后进,其进屋一看屋里除了袁某还有张某1,其就赶紧打招呼。其把包挂在门外边戈某没有看到。等戈某到我们抢包的地方,冯硕就撒手跑了,戈某追了一段距离,没有追上,就看到他们逃跑时的车牌号了,我也起来了,也追了几步,就看到了车的后面的车牌号,还看到车上有一个男的,戈某也看到这个人了。问:为什么在派出所和民警说丢过好几次东西还有5000元钱,都是冯硕干的?答:当时就是气话,因为在这之前其没有看到冯硕来他们家,其认为冯硕不止一次来过他们家,所以这次都说冯硕干的。
7.证人戈某2016年3月5日笔录证实:3月2日其和边某在草场街市场买菜回来,当时由于手里东西多开门不方便,边某就将包搭在简易门上,开完门后他们就直接进屋里了,当时家还有我的两个朋友袁某、张某1在家,其和边某跟这两个朋友聊了大概一两分钟,边某就出去取包了,一会其就听到边某在外面大声呼喊其的名字,其就赶紧出去了,两个朋友也随后跟出去了,其刚出去就看到一个男子正在和其媳妇边某争抢包,其当时就骂了一声,那个男子听到我的骂声就拽着包跑,其看到边某一直也没松手,那名男子就一只手拽着包,一只手打边某胸口,等其快跑到那时,那名男子突然撒开包直接向南跑去,在他跑的时候其看到他左手里攥着一把百元钞票装进了自己的上衣的左侧口袋里,之后上了一辆白色的轿车向东开走了,车牌号是×××,因为其追不上那辆车,其就赶紧带着边某去医院看病,顺便去乔屯派出所报案,其开着车从家出来刚到河西路与北新道交叉口时,边某突然说自己的手机忘在家了,我就在路口掉头回家去取,车刚掉头,其就看见刚才抢边某包的那名男子乘坐的×××轿车正在等红灯,其就直接将车开到那辆车后面,其下车就去找那名男子,当时那名男子正坐在副驾驶位置,一直也不开车门子,只是把车窗降下来了,其当时对那名男子说让他下车去派出所并带边某去看病去,那名男子也一直不下车,其就骂他,之后那名男子就从他车里拿了一根木头棍子捅其,其当时和他抢棍子,但是没有抢过他,其又害怕他开车跑了,其就随手在马路边上捡了一块砖头把他的车的前挡风玻璃给砸碎了,在其和那名男子争执的过程中,边某报案了,之后乔屯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到派出所后,当时其和一位出警的民警说的边某被人抢劫了,在拦截抢劫人的过程中其把他乘坐的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给砸了,现在记不清楚是和哪位民警说的了,忘记了这位民警的长相了。边某在争抢包的过程中胸口受伤了,当天他们就去安康医院做了检查。当时抢走的哪些物品其不太清楚,后来听边某说被抢走了一千四、五百元钱,包被拽坏了。被抢劫时其看到了这个男子的样子,正是其认识的一个叫冯硕的男子。冯硕穿着一双黑色侧面带黄道的鞋,下身穿蓝色牛仔裤,上身穿黑色上衣。当时边某和那名男子争抢包的地方大概距离我们栅栏门三四十米。
其之前在海荣投资有限公司集资时投资过60万元,其在2016年2月23日去海荣投资公司要钱时与冯硕有过争吵,冯硕是海荣投资公司老板刘福庆的亲戚。
2017年1月23日14时笔录证实:他们准备去买菜想开车去,因为中午其喝酒了,边某就没让其去,其就留在车里睡觉。没注意边某挎包放哪里。边某开的门,进家之后边某又出去了,当时其不知道边某出去干什么,没过多久就听到边某在外面喊叫,叫其名字,其就出去了,看见边某和一名男子再抢边某的挎包。看到那名男子从包里抢钱了,看到冯硕踹了边某两脚就赶紧跑了,别的没有看到。其就赶紧走到边某跟前扶起她,其扶着边某的时候看见袁志海和张某1也在其身后,至于他俩什么时候出来的没注意。其没有看见冯硕乘坐的车的车牌号,当时那辆车是东西方向停,其看不到。到了派出所,其和边某与冯硕和另一名男子在派出所院内吵了起来,后来一个民警就向他们了解情况,边某就将冯硕抢钱还打她的事情经过跟这位民警说了,说的过程中还让这位民警看了看那个被抢坏的包及包里的财物,说完之后过了一会民警让他们先去安康医院看病,其就和边某去了安康医院,没有记住那个民警叫啥,也忘了长啥样。
8.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3月2日那天,其上午11点左右到了城子庄戈某家,待了一会,戈某让其看会家,戈某和他妻子就开车走了。到了下午2点左右,戈某朋友张某1来到戈某家,其就和张某1聊天。一直到下午3点左右的时候,戈某和边某开车回来了,戈某进屋和他们聊天,随后边某手中拿着买的东西也进屋。边某进屋和张某1打了个招呼就出去了。过了2分钟左右,就听到边某‘哎’的一声喊,戈某就跑出了屋,之后其和张某1也走出屋,其在前,张某1在后,其走到他家院门时看见南面25米远的地方,边风云和一个男子在互相抢一个书包,当时看见是边某抱着书包,那个男子右手拽着书包带,随后那个男子用左手打了边某胸前一下,之后左手伸到了那个书包里面,从里面拿出一沓钱,之后这个男子就把书包带松开了就往南跑,边跑还边把手中钱放到衣服左面的兜中。边某就坐在了地上,其和戈某、张某1走到边某身边,边某说那个人抢她书包,戈某就去追那个男子了,边某在地上坐了4、5分钟,其把边某扶起来了,这时候戈某回来,戈某说报警吧,边某说人都跑了报啥警啊,一会去医院路过派出所的时候,跟派出所反映吧。这之后,戈某和边某就上车走了,其和张某1就又回到了戈某家中,待了几分钟,张某1也走了,过了大概有40分钟左右,其看见戈某回来了,跟其说“坏了,车我给他砸了”,报警了。说完戈某又走了。和边某抢书包的那男子身高1.7米左右,身材较瘦,20多岁,穿蓝色裤子,黑色上衣,见到人其应该能认出来。那个男子在书包中拿出了多少钱其没看清楚,只看清是钱。其只看见那个男子用左拳打了边某前胸一下,其他的没看见,当时没有看见她哪有伤,只发现她脉搏跳的挺快。那个男子和边某抢的书包看着好像是黑色的书包,有拉链。那名男子跑了其并没有追。
在辨认现场称:冯硕将边某推倒后还踹了两脚。
一审开庭出庭证言证实:张某1下午两点左右过来的,戈某两点半左右回来的,当时回来进屋其没听到什么,戈某进的屋唠了几句嗑,没看见边某,边某没有进屋,不知道边某什么时候回来的。没看见被告人怎么抢的钱,怎么从包里拿的钱,边某是被被告人搥倒的,边某倒下后,其把边某扶起来。被告人就跑了,其没看见被告人所乘坐的车,因为胡同太窄,看不到。
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日下午13时左右,其去城子庄找朋友“大戈”,到了他家以后,看见袁某也在,“大戈”和他媳妇出去买东西了。其就和袁某聊天,过了一会“大戈”和她媳妇回来了,四个人就在屋里聊天,聊了一会以后,“大戈”的媳妇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就听见“大戈”的媳妇在外面喊,具体喊的是什么不知道,“大戈”就先出去了,紧跟着袁某也出去了,其是最后出去的。等其出去以后看见离他们大约50米远的地方“大戈”的媳妇和一名大约30岁左右的男子在来回推搡,“大戈”和袁某就往那里走,其在原地没有去,没等“大戈”和袁某走到那里,那名男子就把“大戈”媳妇推倒在地,之后那名男子就上了旁边的一辆白色轿车就走了,之后我、袁某、“大戈”和他媳妇四个人又回到屋里,“大戈”和他媳妇说要去报案和去医院,其就和袁某各自回家了。“大戈”媳妇出去以后她在外面喊什么其不知道,其的耳朵不好,他们就是相互用双手来回推搡。他们来回推搡的过程中其没看见双方手中有东西,没看见双方的手中有包,没看见那名男子往兜里装东西,双方在推搡的过程中其没听见是否有人说话或者喊叫。那名男子是上了旁边的一辆白色轿车,当时车上驾驶位置还有一个人,但是那人没有下车,之后那人就开车拉着将“大戈”媳妇推倒在地的男子离开了。其不知道“大戈”媳妇和那名男子来回推搡的原因。当时“大戈”媳妇是否受伤不知道。其和袁某没有跟“大戈”和他媳妇一起去派出所报案,其和袁某都各自回家了,没有去派出所。推大戈媳妇的那名男子30岁左右,其他的不清楚,长相也没看清。其对那名男子没有辨认能力,对驾驶白色轿车的人没有辨认能力。事后“大戈”和他媳妇说过和那名男子发生冲突的原因,好像是因为投资公司的事情,那名男子他们之前就见过。
10.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冯硕是朋友关系。他们是在网上认识的。2016年3月2日,冯硕打电话跟其说在唐山的大城山公园有一个可以打真人CS的地方,叫其一起到那打CS去。大约下午一点多,其就开着我的白色海马车(车牌号是×××)接的冯硕,接完之后他们就开车去了河西路的大城山下的真人CS游戏场,他们只看到有围墙上面喷着广告,不知道游戏场的入口在哪里,其就开车从围墙的一缺口进去,在围墙里面绕了三圈,也没有找到游戏场的入口,就又回到河西路上,后来冯硕就说他下车看看道去,其就又开到围墙的一个缺口的地方,刚刚从河西路拐到围墙里面去,冯硕就下车了顺着围墙的小道往北面走,其就开车往前去调头。大约走了两分钟其就调头回来了,等其到了冯硕下车的地方,冯硕正好往回走,后面还跟着一个大约六十多岁老太太,距离冯硕大约五六米,一边走还一边叫冯硕的名字。其没有听到她骂冯硕,冯硕没有回头,也没有搭理老太太,就上车了,其就开车走,老太太也没有追。冯硕上车的时候四周没有别人。
老太太追冯硕就是走着跟着,其当时车调头之后,车头朝向河西路,其在正驾驶位置,可以看到他们之间的情况。当时冯硕在前面走,老太太在后面距离他十来米的距离跟着,也没有跑,冯硕到了车跟前,绕了一圈就到车的副驾驶位置开门上车了。老太太没有跟过来。老太太当时手里面没有拿着啥东西,没听见老太太骂街。
在车上其感到奇怪就问冯硕怎么回事,冯硕说没事,他们就开出围墙往南走了,走了大约200米左右,走到一个售楼处的地方,冯硕让其停车,说是等他的一个朋友,我就靠边停车了。我们在路边等了大约二十分钟,有个蓝色北斗星汽车就开过来了,把车头对着其车的驾驶室位置停下了,从车上下来两人,其中一个就是刚刚叫冯硕名字的老太太,另外还有一个老头,也六十多岁,下车之后老头手里就拿个木棒,老太太在车前面拦着。老头通过车玻璃就用木棒杵冯硕。老头在副驾驶位置从玻璃外面就用木棒杵了冯硕好几下,一边杵一边骂冯硕,还说谁欠他钱的事情,也不知道他说的是啥,他们俩谁都没有下车,就在车里把木棒攥住了,不让老头再杵冯硕。其还拿自己的手机给老头录像了,后来老头一个手攥着木棒,一个手从车盖子上面把砖头拿起来了,把其车的前风挡玻璃砸了一个洞,其用手机把他打冯硕和砸其车的过程都录下来了,这时候冯硕也打电话报警了。
11.被告人冯硕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当庭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日的时候,其和一个叫宋某的朋友开车到唐山市城子庄附近想打CS玩,但是人家没开,其就往回走,到了城子庄拆迁围墙门口那的时候,其叫宋某靠边停一下,下车上厕所,宋某把车停在门口,其下车往围墙里面走,走了大约十多米的时候,在那上厕所。等其上完厕所之后碰到了一个岁数大的女子,她是从门口进来往里走,她看见其就骂其,之前见过这个女的,但是不知道姓名。其二人是面对面错过去的,其一边还嘴骂她一边往车那边走,想快点离开这。之后这女的就在其后面跟着,等其上车了,就不追了,站那骂其,其和宋某就开车走了。然后又去售楼处等网友。被害人和一个男的就追其,当时被害人拿着板砖,另一个男的拿着树杈子扎其,其跟宋某没有下车,那个男的在车下骂其,说其欠他钱,其很懵,就报警了,被害人和那个男的就走了,公安局出警人员给他们作笔录作到一半时被害人又回来了,后来他们就到派出所作的笔录。当时其不知道那个女的为什么骂其,后来其想是因为他们之前发生过矛盾,在解决其姑姑刘菲的事情的时候,其和这个女的当时发生了口角冲突。其跟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就是互相对着骂了几句就走了,其没有碰她,不清楚她怎么受的伤,她的伤不是其造成的。
12.鉴定人员张某2的当庭证言证实: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符合鉴定程序。
13.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边某因外伤所致左侧胸部第8-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1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边某及证人戈某、袁某对原审被告人冯硕的辨认过程。
15.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冯硕的基本情况。
16.被害人边某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鉴定费票据、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情况。
本院认为,指控上诉人冯硕构成抢劫罪及原判认定冯硕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上诉人边某的报警录音及民警的出警录像中,均没有提到冯硕有抢包抢钱的行为,从出警民警的出警说明和接警民警的证言中亦没有人提到冯硕有抢包抢钱的行为,且冯硕一直否认对边某有身体接触和抢钱包行为;其次,涉案挎包侦察机关没有提取,对于边某所说的该包损坏情况无法核实;第三,边某案发当天的门诊病历记载其面部外伤、右眼外伤、鼻外伤、胸部外伤、骶尾部外伤与民警情况说明、出警录像以及民警案发当天在派出所给边某拍摄的伤情照片均未发现边某有明显外伤相矛盾,另外,冯硕一直称当天和边某没有任何身体接触,接警民警出具的证言中也证实边某没有提到冯硕对其有偷包、抢包行为,从边某的报警录音内容来看亦没提到冯硕对其有殴打行为,故边某的伤情是否系冯硕所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第四,证人袁某和张某1系边某、戈某的朋友,案发后第四天由边某和戈某带其二人到派出所作证,在之前边某与戈某并没有人提到还有上述二证人,冯硕与宋某也称在冯硕上车离开时除看见边某外均没有看见有其他人在场,边某的陈述与证人戈某、袁某、张某1的证言在对如何发现冯硕、冯硕如何抢包、殴打边某及抢钱等细节的描述上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无法相互印证,且证人戈某、袁某的证言前后矛盾,故证人戈某、袁某、张某1案发时是否在场及其三人证言的真实性存疑,综上,认定冯硕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现有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依法应宣告上诉人冯硕无罪,冯硕对边某的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刑事抗诉意见,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上诉人冯硕及其辩护人所提冯硕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边某及其代理人所提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刑初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冯硕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留柱
审判员   刘长军
审判员   陈凤丽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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