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父亲诱发其心脏病身亡,证据不足终判无罪

时间:2019-09-24 14:22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情简要
2017年9月5日晚上,许康强和朋友郭某在吴某振文圩吃宵夜。期间,许康强用电话联系宁某1,询问朋友窦某1大姐电话号码未果,遂在电话、微信里辱骂宁某1。同日23时许,被告人许康强购买了面包送给在其村小卖部打牌的被害人的父亲许某1吃。其后,宁某1和窦某1、骆某在振文镇木棉村村口找到许康强讨说法,双方发生争吵,宁某1想拿摩托车锁殴打许康强,被郭某拦开。许康强以为骆某持有枪支,跑回村里大声叫喊,让别人帮忙,而宁某1、郭某等4人离开了木棉村。
许康强回家拿了一根铁水管返回村口,不见宁某1等人,便进入其村的小卖部,质问里面的人为什么刚才不帮他,但没有人回应。许康强用水管打了正在打扑克的其父亲许某1的头部1棍。当许康强企图继续殴打时,许某1用手挡开并抓住水管,村民许某2过来抢夺水管。许康强的水管被抢后,用拳头往许某1头部连续打了几拳。许某1被打后坐在地上哭泣,许康强停手离开现场。不久,许某1也离开了小卖部。
2017年9月6日6时许,许某1被发现已死亡在木棉村围墙外竹林旁边。经法医鉴定,许某1可排除外伤及暴力致死、中毒死亡,许某1生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其尸体表面的右眉弓外眦处、右颧部、右侧户颏部、右侧下颌缘挫伤伤痕是由钝器作用所致,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为饭后4小时左右;根据医学文献,对于患有心血管动脉硬化的病人,在外伤、情绪激动和剧烈运动的情况下,可以诱发严重心肌缺血,从而导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心源性猝死)。综上,许某1符合心源性猝死。
审理过程
许康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二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康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2月8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后于2018年4月3日和8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9月17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许康强无罪
无罪理由
粤吴公(司)鉴(法尸)字(2017)110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死者许某1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没有明确表述被告人许康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许某1心源性猝死。鉴于被害人许某1的死亡时间不确定,其离开现场后是否发生过其他诱发心源性猝死的诱因也不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康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许康强的故意伤害行与被害人许某1的心源性猝死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联,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许康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附无罪判决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8刑初2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康强,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自报),汉族,小学文化,住吴川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麦海波,湛江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二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康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由审判员许某9、陈某、代理审判员林某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3日和8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康强及指定辩护人麦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5日晚上,被告人许康强和朋友郭某在吴某振文圩吃宵夜,期间,许康强用手机联系宁某1询问朋友窦某1大姐电话号码未果,其便在电话、微信里辱骂宁某1。同日23时左右,宁某1和窦某1、骆某在振文镇木棉村村口找到许康强讨说法并发生争吵,宁某1想拿摩托车锁殴打许康强,被郭某拦开。许康强以为骆某持有枪支,便跑回村里大声喊别人帮忙,宁某1、郭某等4人便离开木棉村了。许康强回家拿了一根铁水管返回村口,寻宁某1等人不着,便手拿铁管进入其村的小卖部,质问里面的人为什么刚才不帮他,但没有人回应。许康强用水管打了正在打扑克的其父亲许某1的头部1棍,其继续殴打时,许某1用手挡开并抓住水管,村民许某2过来抢夺水管。许康强抢不到水管后,用拳头往许某1头部连续打了几拳,许某1被打后坐在地上哭泣,许康强便停手离开现场。不久,许某1也离开小卖部现场。2017年9月6日6时许,许某1被发现已死亡在木棉村围墙外竹林旁边,同日吴川市公安局振文派出所民警将许康强传唤至派出所。经吴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许某1符合心源性猝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许康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许康强及其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的主因是被害人许某1本身的心脏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害人许某1因被许康强殴打后过度悲伤或剧烈奔跑而导致心源性猝死,且殴打现场和死亡现场距离约70米,死亡时间具有一定的延后性,被告人许康强的故意行为只是诱因。排除被害人许某1的特殊体质,被告人许康强的伤害行为是较轻的,死亡结果不是被告人可以预见。在十年以上对被告人许康强量刑属于罪责不相当,应减轻处罚。被害人许康强的认罪态度好,被害人许某1是被告人许康强的父亲,被害人许某1的兄弟已表示对被告人许康强谅解,请求法庭减轻对被告人许康强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5日晚上,被告人许康强和朋友郭某在吴某振文圩吃宵夜。期间,许康强用电话联系宁某1,询问朋友窦某1大姐电话号码未果,遂在电话、微信里辱骂宁某1。同日23时许,被告人许康强购买了面包送给在其村小卖部打牌的被害人的父亲许某1吃。其后,宁某1和窦某1、骆某在振文镇木棉村村口找到许康强讨说法,双方发生争吵,宁某1想拿摩托车锁殴打许康强,被郭某拦开。许康强以为骆某持有枪支,跑回村里大声叫喊,让别人帮忙,而宁某1、郭某等4人离开了木棉村。许康强回家拿了一根铁水管返回村口,不见宁某1等人,便进入其村的小卖部,质问里面的人为什么刚才不帮他,但没有人回应。许康强用水管打了正在打扑克的其父亲许某1的头部1棍。当许康强企图继续殴打时,许某1用手挡开并抓住水管,村民许某2过来抢夺水管。许康强的水管被抢后,用拳头往许某1头部连续打了几拳。许某1被打后坐在地上哭泣,许康强停手离开现场。不久,许某1也离开了小卖部。2017年9月6日6时许,许某1被发现已死亡在木棉村围墙外竹林旁边。经法医鉴定,许某1可排除外伤及暴力致死、中毒死亡,许某1生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其尸体表面的右眉弓外眦处、右颧部、右侧户颏部、右侧下颌缘挫伤伤痕是由钝器作用所致,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为饭后4小时左右;根据医学文献,对于患有心血管动脉硬化的病人,在外伤、情绪激动和剧烈运动的情况下,可以诱发严重心肌缺血,从而导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心源性猝死)。综上,许某1符合心源性猝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一)110警情信息表、受理报警登记表、报警回执存根、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2017年9月6日7时37分,吴川市公安局接报,在广东省吴川市木棉村围墙外竹木林处有人倒在地上,经现场核实是许某1死亡,吴川市公安局同日对许某1被故意伤害案受理并立案。
(二)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许康强身上没有涉案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公安机关在死者许某1的死亡现场扣押许康强殴打许某1时使用的铁管。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的证言:2017年9月5日晚上,我和许康强在振文圩的一间奶茶店喝啤酒。期间,许康强拿我的手机打电话和微信发消息给“大颠”(宁某1,电话号码为135××××****),他想问一个朋友的电话号码,但是不知什么原因用粗口骂了“大颠”。我们喝完酒后,许康强买了一袋面包,回到木棉村给在小卖部打牌的他父亲。这时,“大颠”打我电话叫我们到木棉村路口,我们在路口和“大颠”及他的两名朋友(“超威”、“马某”)因为许康强之前在电话骂“大颠”的事发生争吵、推搡,但没有人受伤。之后,许康强突然往小卖部方向跑去,我不知道他想干什么,我们就离开了。
2、证人宁某1的证言:2017年9月5日22时许,许康强联系我,想要窦某1大姐的电话,但是他在微信中骂了我。23时许,我和窦某1、骆某到木棉村找许康强理论,我打电话给郭某,让他叫许康强到村口。许康强当时应该喝了不少酒,很兴奋的样子。许康强看见骆某手里的衣服,以为里面包着枪支,就立刻跑回村里,我们也就回家了。
3、证人窦某1的证言:2017年9月5日晚上,许康强用郭某的电话联系宁某1,想问我姐姐的电话。但是,许康强电话和微信中骂了宁某1及其家人,宁某1、骆某和我就去找许康强理论,我们没有带任何工具。在木棉村路口,我们看见许康强和郭某,宁某1和许康强就争吵起来,之后许康强跑回村子,我们也就离开了。
4、证人骆某的证言:2017年9月5日晚上,宁某1、窦某1和我在木棉村路口遇到两名男青年,宁某1和对方其中一名男青年发生争吵,对方另一名青年拦开两人,大家没有打起来。当时,我手里拿着一件衣服。对方争吵的那名青年跑回木棉村里,我们和对方另一名青年就离开了。
5、证人许某2的证言:2017年9月5日21时许,我和死者许某1及本村的许某3(83岁)一起在位于江城头村的我的小卖部内打扑克。许康强到我小卖部,拿一袋面包叫其父亲吃。约在一小时后,我们还在打扑克时,听见远远传来许康强的声音,他喊:“好爽,讲拿枪来又无见拿来。”接着许康强来到我的小卖部,在我的后面用水管先打断了一段竹棍,然后在我的左边绕到我的前面,拿着一条长约1米、直径约2厘米的水管击打了许某1的头部一下。我见状连忙伸手阻挡许康强的第二下,结果许康强的水管打在许某1的背部。之后,许某1用手抓住水管,许康强想抽出水管,许某1不敢放手。我想拦开两人,但许康强已将许某1拖出去了,许康强一边抓住水管,一边用拳不停地击打许某1的胸部及身体的各部位,每打一拳还怪声怪气地喊一声“呜”。我见此情形不敢再拦架,许某3见状跑回家了。许康强打了许某1好多拳后,就自己放手了,之后又走到张华养家喊打喊杀,什么原因我就不清楚了。许某1被许康强打完后,往哪里走去我就不清楚了。今天早上,有人讲他死在村背的树底下。
补充侦查期间证言:许某1在案发当天的21时许来到我的小卖铺,除了23时许吃了许康强拿给他的面包和豆奶外,没有吃其他东西。我们不清楚许某1平常是否正常开饭,他晚上经常不吃东西的,有时天刚黑就来我小卖铺买个饼干之类的,没有听说他吃什么晚饭。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许某2辨认了许康强。
6、证人许某3的证言:2017年9月5日21时许,我和许某2、许某1三人在小卖部打牌,许康强来到后问许某1要了20元就离开了。过了一个多小时,许康强又回到小卖部,给了许某1一袋面包,当时许康强的精神状态有点不正常,乱喊乱叫。许康强回家后,过了一会拿着一根水管回到小卖部,他先用水管一棍打在小卖部里的一根竹子上,嘴上还说着一些话,之后走到许某1的身后,用水管向许某1的头部打去,许某2反应快帮忙挡了一下,水管打在许某1的肩部。许康强不肯停手,想继续打许某1,许某2就和他争抢水管,这时我害怕被打倒就回家了。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许某3辨认了许康强。
7、证人薛某的证言:2017年9月5日22时30分许,许某1在小卖部打牌,许康强带了一袋面包给许某1吃,想买烟但没有钱就离开了。过了一会儿,许康强在小卖部外面很大声地吼叫:“契弟,我要杀你全家,我要杀你全家,我要杀你全家!”听起来许某1非常激动,当时我没有理会他。
8、证人许某4的证言:2017年9月5日23时许,我在小卖部坐,看见许康强拿面包给许某1。之后,许康强回家又回到小卖部,无故用砖头打我并说:“你如果再吵就打死你!”他态度十分凶恶,我害怕就赶紧回家了。
9、证人许某5的证言:2017年9月6日7时许,许广贵妻子告诉我,说有人在村子发现一具尸体,让我去看看是不是我哥哥许某1的尸体。我过去后,确认是许某1的尸体。尸体被发现的位置是江城头村围墙竹木林小路边,和木棉村围墙外竹木处是同一地方。
经对照片进行指认,许某5指认了许某1的尸体。
10、证人邓某的证言:2017年9月6日7时许,我路过看见村中的围墙边出口处的木头边有一人躺在那里,我没有走近就离开了。
11、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7年9月6日早上,我听说许某1躺在江城头村的小路边,可能死了。我过去时,走近拉一下许某1的手,发现他的身体已经僵硬,身边还有一根铁管。我听见有人议论,可能是许康强打死他的,我就到许某1家,叫醒在睡觉的许康强,问他为什么打死他父亲。我去找许康强时,看见他头受伤了,在流血。许康强不相信他父亲死了,跑去他父亲所在的位置,就被民警抓住了。
12、证人许某6的证言:2017年9月6日凌晨0时许,我驾驶摩托车回到木棉村路口,看见许康强在路边墙角坐着,我问他在干什么,他说没什么。之后,许康强叫我驾车搭他去邓家坉看看,我们去到后没有看到什么就回木棉村了。许康强在村边路口下车,我就回家了。
13、证人许某7的证言:我是许康强的堂哥。2017年9月5日24时许,我在张华养家中打麻将,许康强走进来对大家说外面有两三名年轻人,用衣服包着“家伙”,他说的“家伙”应该是指枪。但是大家没有理他,许康强就出去了。过了一会,他又回来了,叫我一声“景哥”,接着用烟筒往张华养家的凳子打了一下,还对张华养说:“张华养,我要用鱼雷炸了你家!”张华养没有理他,许康强就离开了。被他这么一闹,大家都离开了。我感觉他当时的精神状态不太正常,可能是喝醉酒或者吸了毒。
14、证人宁某2的证言:案发当晚,我在村子往家走的时候,在许某2小卖部旁边看见许康强在骂他的父亲,说:“大帝,大帝,我不打死你我姓邓不姓许!”,之后我就回家了。
15、证人许某8的证言:2017年9月5日23时许,我在家中听到外面很吵,走到许某2小卖部处,看见许康强在殴打许某1,许某1在叫救命。
16、证人薛某的证言:案发23时许,许某1被打的地方就是在我家小卖铺前面,许某1也是23时许离开被打现场的,许某1的尸体被发现地点在我小卖铺右后方,相隔六七十米距离。案发前,许康强给许某1吃的是几个白面包(应该是南乳包)和豆奶。许康强有打到许康强的头部、面部、胸部,我看见许某1有捂住胸部。许某1离开时,因天比较黑,我没有看清许某1的情况,当时他的表情比较痛苦。我们村民都知道许康强经常打许某1,但没有听说许某1有心脏病病史。许某1家没水没电,很少煮饭,多数是在外面随便买点东西吃。
17、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是许某1的嫂子,许康强是我侄子。平时,许某1有时在家煮饭,有时不煮饭,就是有钱时有饭吃,没钱时就饿着,我们不知道许某1家具体哪天有没有饭吃。我没有听说许某1有心脏病病史。
(四)被告人许康强的供述:2017年9月5日晚上,我和朋友“亚保”(郭某)在振文镇吃宵夜,喝了很多啤酒。22时许,我打电话给“大颠”(宁某1)叫他来吃宵夜,但到23时许他都没来,我就用“亚保”的微信骂“大颠”。之后,我们买单离开,我还买了面包给在许某2小卖部打牌的我父亲。期间,“亚保”接电话说“大颠”要过来,我们就在村口等他,“大颠”和他的两个朋友来到后,问我为什么骂他,想用车头锁打我。“亚保”把我们拦开,我看见“大颠”等人中的一名男青年手里拿着一件衣服,以为是枪,就跑回家,并在途中大喊有人来村打人,还带着枪。我在家中拿到一根铁管后,再回到村口,“亚保”和“大颠”等人已经不在了。我不见村中有人来帮忙,于是去到许某2小卖部,问里面的那些人为什么不出来帮我,没人回答我。接着,我用手中的铁管对着我父亲(许某1)的右边脑袋敲了下去,问他为什么不来帮我,我父亲说:“我如何帮得了你!”当我想敲第二次时,我父亲用双手抓住铁管,一旁的许某2也来抓住铁管,我们在拉扯过程中来到小卖部外面的空地,我发现抢不到铁管,就松开手用右拳打了我父亲的头部几下。我当时觉得我父亲没有帮我,比较激动和气愤,我就打了我父亲。
我打完后,我父亲拿着铁管坐在地上不停地哭。我接着去到张华养家中见我堂兄“亚景”,问我呼救时他为什么不出来帮我,他不回答。之后,我去到村中的文化楼哭了一场。接着,我看见许康福并和他到邓家坉看了一会热闹。凌晨1时许,我回到家中睡觉,在半夜时看见三名年轻人走进我家,用手枪指着我,其中一人拿着东西打我背部、头部。他们走后,我发现自己流了很多血,就倒了一些花生油在头部,再回去睡觉了。7时许,我五奶(伯母)告诉我,我父亲被我打死了,警车正在来,我不相信就继续睡。之后,我听见警笛声,起床去到许某2小卖部那里,看见我父亲的尸体放在小卖部隔壁江城头村的竹林里,民警把我抓起来了。
我平时和父亲经常争吵,但没有打他。案发前我喝了十多瓶啤酒,有点醉。我有吸毒史,但案发前没有吸毒。我家很少煮饭,通常都是在外面买面包、八宝粥、粉皮吃。案发当晚,我家没有煮饭,我父亲许某1给我20元,叫我出去买东西吃。23时许,我买南乳猪肉包和韭菜包共10个回案发地的小铺给我父亲,他就着豆奶吃了包子。我打我父亲的时间也是23时许,两个时间间隔很短。我打了父亲后离开现场,看见他坐在地上,我还以为他没有什么事。我离开堂兄家里时,看见我父亲手拿我打他的铁管,慢慢站起来走开了,不知道他去哪里。我家很穷,我父亲很少去医院,我不知道他有什么病痛。他有时收废品回来会说有些累,其他还有什么不舒服就没有说。
经对照片进行指认,许康强指认其案发当晚殴打许某1的现场及案发时所持水管、许某1的拖鞋。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提取笔录、痕迹物证登记表:公安机关提取了许康强血液一份。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吴川市振文镇加仑村委会木棉村围墙外竹木林和许某2小卖部,提取尸体旁边的铁管上两端的可疑脱落细胞两份和实物提取该铁管;尸体左枕部处地面上可疑血迹一份;一只黑色拖鞋和一只灰色拖鞋。
3、办案说明:经公安机关测量,许某1死亡的现场与被殴打的现场之间距离约70米。
4、现场检测图片确认、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许康强的尿液样本经现场检测,吗啡和氯胺酮试剂结果呈阴性,甲基安非他命试剂结果呈阳性,许康强有吸食冰毒行为。
(六)鉴定意见
1、解剖尸体通知书、粤吴公(司)鉴(法尸)字(2017)110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粤湛公(司)鉴(化)字(2017)09104号理化检验鉴定文书、尸解号A1525病理解剖报告书:证实被害人许某1的尸检情况。
死因及死亡机制:(1)根据尸检所见:死者头皮下无血肿。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大、小脑组织未见出血,颅底未见骨折。颈、胸腹部皮下及肌肉无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未见机械性窒息征像,可排除外伤及暴力致死。(2)根据死者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敌敌畏成分;尿液中未检出安眠镇静药物成分。可排除中毒死亡。(3)根据广东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的病理解剖报告书记录:病理组织学检查及诊断:(左心室及室间隔)心肌细胞肥大;灶性心肌纤维化;心肌纤维断裂;心肌间质水肿;冠状动脉左、右主干及左前降支粥样硬化症(粥样斑块期)伴钙化,狭窄Ⅲ~Ⅳ级。说明死者生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病。(4)许某1尸体表面的右眉弓外眦处、右颧部、右侧户颏部、右侧下颌缘挫伤伤痕是由钝器作用所致。(5)根据死者胃内容的消化情况,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为饭后4小时左右。(6)根据医学文献,对于患有心血管动脉硬化的病人,在外伤、情绪激动和剧烈运动的情况下,可以诱发严重心肌缺血,从而导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亡(心源性猝死)。综上,许某1符合心源性猝死。
2、粤湛公司鉴(DNA)字(2017)09197、1004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文书:(1)现场地面上提取的可疑血迹与死者许某1的尸血的STR分型相同;(2)现场地面上铁管提取的1号、2号可疑脱落细胞都与死者许某1的尸血的STR分型相同。(3)许康强和许某1有亲生血缘关系。
3、粤吴公(司)鉴(活)字(2018)010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许康强的右颞枕顶部有一6cm×0.4cm的瘢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视频1张、电子笔录1张、许康强讯问视频5张、现场指认视频2张、现场勘查视频2张,证实公安机关侦查本案的情况。
(八)其他证据
1、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许康强于2017年9月6日7时30分被抓获归案。
2、无入户证明:实许康强在吴川市公安局振文派出所无入户记录。
3、户籍资料:证实被害人许某1及其他证人的户籍资料。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康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许康强用水管和拳头殴打其父亲许某1的头部,许某1被打后坐在地上哭泣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被害人许某1不是在案发时当场死亡,其具体的死亡时间不明。被告人许康强、证人许某2、薛某、李某2均证实被害人许某1一家2人很少正常吃晚饭,经常买些面点充饥,案发当晚被告人许康强于23时许买面包给被害人许某1吃的事实符合这一情况;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许某1的死亡时间为饭后4小时左右,即被害人许某1死亡的时间约为凌晨3时,与其被打的时间相距3个多小时;且被害人许某1是离开现场后在距现场约七十米处的一个开放性竹林旁死亡,没有人看见和知道被害人许某1具体死亡的时间,无法确认被害人许某1是在案发后多久才死亡,也无法确认被害人许某1在离开打架现场后是否还发生其他情况。另被告人许康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许某1的死亡因果关系难以确认。按照刑法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此,当某种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如果要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确认其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本案被告人许康强是否应对被害人许某1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取决于许康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许某1的死亡后果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粤吴公(司)鉴(法尸)字(2017)110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死者许某1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没有明确表述被告人许康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许某1心源性猝死。鉴于被害人许某1的死亡时间不确定,其离开现场后是否发生过其他诱发心源性猝死的诱因也不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康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许康强的故意伤害行与被害人许某1的心源性猝死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联,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许康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康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康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河
审 判 员  陈孟彬
代理审判员  林志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尤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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