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烧纸引火灾烧毁林木,因证据不足宣判无罪

时间:2019-09-26 11:41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青0104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8年3月2日被西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胡海波,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8]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判决,公诉机关以该案认定事实有误为由提起抗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才仁卓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城西区羚羊路入山口旁护林房南侧的集中祭祀点焚烧炉内焚烧烧纸时,不慎引燃焚烧炉周边杂草,致使引发城西区刘家寨村后山电信绿化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次火灾发生原因为祭祀,过火范围均为有林地(混交林),过火面积为32.99亩(2.19公顷),受损苗木共计4006株。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宣读并出示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警情登记记录,森林火灾现场调查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人胡某、张某、马某、季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提出火灾不是由自己引发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罪名均持异议,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被告人李某某烧纸的行为引发的火灾,且被告人李某某严格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在专门设置的祭祀场所进行祭祀,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并无引发大火的可能性。
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基本情况、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向119报警称位于西宁市××区发生森林火灾。同时西宁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火情,并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并扑救。2018年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西宁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到西宁市森林公安局西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2、关于城西区羚羊路入口卡口旁森林火灾林地地类、所有权及性质、损失情况、修复方式和费用鉴定报告,证实城西区羚羊路入口卡口旁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2.99亩,地类均为有林地,所有权为国有,林种为水土保持林、风景林,烧毁树木共计4006株,实际损失达357694元。受损林木对该地区生态影响严重,修复该受损生态环境的费用为140897.80元。
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与刑事照片、失火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具体情况;被告人李某某辨认案发现场及其使用过的烧纸、打火机等物品;经证人胡某、马某、季某辨认,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宁市××区集中祭祀点烧纸。
4、关于刘家寨森林防火设施的情况说明、西宁市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西宁市城西区国土和农林牧水局在彭家寨镇刘家寨村进山口处修建集中祭祀点,为森林防火配套设施。该处配套有护林房,备有灭火弹、二号工具、铁锹、扫把等灭火工具,并雇佣三名专职护林防火人员。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张某通过微信联系胡某,向其购买祭祀用品,并委托被告人李某某帮其祭祀。
6、证人马某的证言,马某系护林员,其证言证实,2018年2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其看见一辆车停到焚烧点的门口卸货,过了20分钟其从羚羊路路口的护林房出来看见两个人在烧纸,其中一个人在最里面右边的焚烧炉内正在烧纸,另外一个人在焚烧点的门口整理烧纸,然后在红纸上写了些东西。刚好护林员季某来换班,其就让季某看着两个烧纸的人,自己下班了。
7、证人季某的证言,季某系护林员,其证言证实,2018年2月27日下午1点多,其到城西区羚羊路电信绿化区的护林房上班,马某说有两个人在烧纸,让其看着点,其看到祭祀点里面右边的祭祀炉有个人在烧纸,过了一会,在左面烧纸的那个人过来让其帮忙找个棍子用来拨火,其就给他找了一个木棍。后来其往山上走了一点上了个厕所,转了一圈,回来走到祭祀点门口时,那个人跑出来说着火了,他当时在打电话报警,问这里是什么地方,其当时太紧张,没敢去救火,让他打110。
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26日,其联系朋友李某某让其帮忙到西宁烧纸。次日上午9点多,李某某到达西宁,并与张某事先联系好的卖烧纸的人取得联系,拿上祭祀物品后到位于本市××区的集中祭祀点烧纸。当天下午2点多,李某某打电话给张某,说烧纸的时候由于刮风引起了山火,张某告知李某某不要紧张,立即拨打119灭火。
9、证人胡某的证言,胡某系经营民族祭祀用品的个体工商户,其证言证实,2018年2月26日一个在上海的女客户通过微信联系,向其购买8麻袋龙票、6麻袋烧纸、一整箱元宝。次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李某某联系胡某,二人在羚羊路焚烧点见面后,清点完物品,胡某就驾车离开了。
1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称“2018年2月26日,张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她在西宁烧点纸。2月27日上午9点多,我乘坐火车,从甘肃省肃南县到达西宁。张某发给我一个电话号码,是一个卖烧纸的人的。在西宁市××区口那个卖烧纸的人带我到一个山脚下,那里有焚烧的炉子。那人走后,我就开始烧纸,当时我在最里面两个大炉子的左边炉子烧纸,右边还有一个人在烧。烧了一个多小时,我旁边的人走了,我继续烧,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刮了一阵大风,炉子里的烧纸被吹出来,我怕着火,往周围看了看,发现没着火就继续烧。过了两分钟,我从焚烧炉后面围墙的洞里看到墙后面的荒草着起火来,我跑到外面的房子找灭火的东西,房子里没人,外面也没东西,我又跑回去用挑烧纸的棍子打火。过了一会我感觉自己没能力灭火,就打119报警,当时我看见一个穿橙色衣服的老头,因我说不清地方,我让他说一下,他当时也慌了,就在那喊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你找110。119接警的让我找个人问一下地址,我就往山下跑着去找人,后来我越想越害怕,就回张掖了。2月28日上午西宁森林公安的民警给我打电话,我就来西宁了”。证实2018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到西宁市××区的集中祭祀点烧纸,其在最里面左侧炉子烧纸,当时右侧炉子有一个人也在烧纸,待右侧烧纸的人离开后,被告人李某某又独自烧了半个小时左右,炉子里的烧纸被吹出来,其从焚烧炉后面围墙的洞里看到墙后面的荒草着火了,就自己救火并拨打119报警。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2、刑事判决书,证实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后,合议庭予以确认。
本院据此查明,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受朋友张某之托,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甘肃省前来西宁市××区国土和农林牧水局修建的集中祭祀点烧纸。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达祭祀点,在祭祀点内左侧一焚烧炉开始烧纸,同时有他人在祭祀点内右侧一焚烧炉烧纸。13时30分左右,在右侧焚烧炉烧纸的人离开。14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发现祭祀点焚烧炉后边围墙外荒草燃烧,立即扑火,但未扑灭。随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9报警后离开现场。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到西宁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后到西宁市森林公安局西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西宁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火灾过火面积共计32.99亩,共烧毁树木达4006株,烧毁地类均为国家所有的有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风景林等。此次失火不仅造成森林资源的毁损,且严重破坏了森林生态环境,造成涵养水源服务损失、保育土壤服务损失、氧气释放服务损失等,实际损失达357694元。经鉴定修复该受损生态环境,需要修复费用共计140897.80元。案发后,李某某负责过火区域树苗的补栽工作。
本案审理过程中,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赔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0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集中祭祀点烧纸时,亦有他人在烧纸,该人离开后,李某某在继续烧纸的过程中发现祭祀点围墙外起火,引发火灾烧毁林木,但无法确定起火点和起火原因,更不能确定是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烧纸的行为引发了火灾。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沈晓燕
审 判 员  田航远
人民陪审员  余占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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