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意或过失,被控污染环境无罪案

时间:2021-04-09 20:08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格某甲,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格某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8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分局逮捕。于2014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令臣,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栾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格某甲、格某乙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月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格某甲、格某乙及辩护人陈令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以来,河北达仁化工有限公司将含有化学成分“氧化铬绿”的雨水通过地下管道排到了公司东侧的大坑内,经取水样检测,总铬27.90mg/L,六价铬24.20mg/L,重金属铬严重超标。被告人格某甲作为主管该厂生产的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格某乙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主管责任。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格某甲、格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被告人格某甲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内容不属实,我们不存在管道破裂问题,雨季我们有专人检查,我们的生产工艺不产生废水。

被告人格某乙辩称我们没有故意排放,是管道破裂了。收集到的雨水没有流到雨水收集池,我们不生产废水,也不需要水。

辩护人辩称1、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2、公诉机关庭审时未能出示任何证据证明格某乙有犯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故意。证人许连东的证言,只能证明确实有污染物从破裂的管道里流失到了外面这一单一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嫌疑人有故意排放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且案发时格某乙在外地。雨水收集池是应政府要求而建造的,并不是企业为了偷排偷放而建造的自身行为。3、被告人所在企业生产时只会产生废气,不产生废水。虽检测机构检测到的污染物所含重金属超标,但从现场照片能看到破裂的管道依然被杂草覆盖,周边植被依然茂盛,可见污染情况绝未达到严重的程度。综上,被告人所在企业因管道破裂造成含重金属超标的污染物流失到外面,确实会给环境造成污染,但此行为应由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而绝非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格某甲为河北达仁化工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的厂长,被告人格某乙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达仁化工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氧化铬绿。公司位于石家庄市柳林屯乡故意村村南。公司手续合法,有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2015年1月28日石家庄市栾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河北达仁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中显示:废水去向栏为空。表明在生产氧化铬绿的过程中只产的企业全部建设雨水收集池,收集屋顶飘落的粉尘进行无害化处理,河北达仁化工有限公司在公司厂房东侧修建了一个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池底部用水泥浇筑,在地下铺设管道,下雨后将屋顶及厂区含有氧化铬绿成分的雨水收集后通过管道流到雨水收集池里,将雨水里的氧化铬绿沉淀。后据二被告人供述可能是工人倒垃圾时管道被砸坏,导致生废气,不产生废水。2008年石家庄市环保局要求生产铬绿下雨后从厂区收集的雨水顺着断裂的地方流出。2014年10月31日经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从河北达仁化工有限公司总排水口管道(收集雨水的管道)破裂处进行水质采样,监测结果为水样中总铬为27.9mg/L,六价铬24.2mg/L(按国家环境保护部规定总铬的排放标准值为1.60mg/L,六价铬为0.604mg/L),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该监测数据予以认可,总铬及六价铬排放量严重超标。但管道破裂处有覆盖物,周边植被未被破坏,据此认为管道破裂导致污水外泄是意外事件。雨水收集池内收集的雨水是否外泄及是否有重金属超标的现象,现有证据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并质证的证据证实:1、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管道破裂的事实。2、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石环监(2014)第133号监测报告证实总铬和六价铬超标的事实。3、营业执照证实河北达仁化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等事实。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实河北达仁化工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经过环境保护局许可的事实。5、证人许某、段某、郭某、成某均为河北达仁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证实了公司一些基本情况及建收集雨水池的相关情况。6、被告人格某乙供述与辩解证实公司基本情况及修建雨水池收集含有氧化铬绿成分雨水等事实。7、被告人格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为公司主管生产的厂长,公司以生产、销售氧化铬绿为主,建造收集雨水池收集雨水等事实。8、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的复函证实省环保厅对上报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予以认可的事实。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格某甲、格某乙基本情况及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事实。以上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甲、格某乙所在的工厂证照齐全,工厂生产时产生废水,而且按装管道收集雨水是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所为,管道上有掩盖物,导致管道破裂未能被及时发现,且现场照片证实管道破裂处植被未被破坏,虽然有含重金属铬严重超标的污水外泄,但是不是出于二被告人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属意外事件,不应按犯罪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格某甲、格某乙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关键词:无罪 无罪网 无罪辩护 无罪律师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声明:除来源《无罪网》的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与无罪网联系, 电话:139-1097-7195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