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均有瑕疵且结果不一,被控贪污获无罪

时间:2021-07-13 09:01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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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中共党员,原任祁县峪口乡左家滩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第十六届峪口乡人大代表。2013年6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2015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立冬,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字(2013)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青、张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闫立冬、鉴定人陈某强、李某刚、许某亮出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我县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具体内容是村民把不适宜耕种的承包地退耕还林,此外还可以承包村里的弃耕地退耕还林,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地的面积给予补助。峪口乡左家滩村的该项工程由时任该村村委主任的被告人刘某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把自家的3.8亩承包地进行了退耕还林,又承包了村里的弃耕地退耕还林。在村委安排核查村民承包的弃耕地的退耕还林面积、填报退耕还林有关手续时,被告人刘某未安排他人对自己承包的弃耕地进行核查,就让村委会计李某甲以152亩填报,并在填报的退耕还林农户卡、祁县峪口乡退耕还林自查验收卡等手续上签字盖了村委公章,总共以155.8亩退耕还林地进行了申报。经验收后,从2002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某共领取了245438元退耕还林补助款。经祁县国土资源测绘中心测量:被告人刘某退耕还林的弃耕地实地测量面积为66.58亩,虚报85.42亩,多领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134990元。

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1349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刘某辩称,2002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时,村里人不相信会给补助,没有人承包,其作为村干部才承包的,土地面积是林业局的人测的,其没有虚报,每年县林业部门都要进行核实。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一、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是根据当时飞机测试的亩数申报的土地面积,被告人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影响整个测绘。二、本案关键证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不能成立:1、测绘机构缺乏资质,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只有林业部门有资质去测绘退耕还林面积;2、测绘人员当庭陈述,其只对指界人指界范围内土地面积的多少负责,对土地性质、指界人是否正确指界不负责;3、指界人的指界行为缺乏客观性与真实性,应当由原弃耕地的承包人指界或以原始的土地亩册来确定。村干部王永俊年轻不了解土地地界情况,指界人李某甲曾因贪污被追究责任,而刘某是该案证人,二人之间有矛盾。三、即使存在多报退耕地的情况,也是在当时背景下,政府下达的任务重而时间紧,由于被告人对政策没有理解透彻而造成的,是一种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我县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具体内容是村民把不适宜耕种的承包地退耕还林,此外还可以承包村里的弃耕地退耕还林,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地的面积给予补助。峪口乡左家滩村的该项工程由时任该村村委主任的被告人刘某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把自家的3.8亩承包地(南山1.8亩、北山2亩)进行了退耕还林,又承包了村里南山包括鸡不起、东坡、左家贝三处的弃耕地进行了退耕还林。按照县国土、林业部门的要求及峪口乡政府的安排,在村委组织核查村民承包的弃耕地的退耕还林面积、填报退耕还林有关手续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未安排人员对自己承包的南山弃耕地进行核查,就让村委会计李某甲以祁县林业局测绘的小班面积152亩进行了填报,并在填报的退耕还林农户卡、祁县峪口乡退耕还林自查验收卡等手续上签字,加盖了村委公章,总共以155.8亩退耕还林地进行了申报。从2002年至2012年,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被告人刘某共领取了155.8亩退耕还林地的补助款245438元。经祁县人民检察院委托,2013年5月17日,祁县退耕办工作人员在峪口乡副乡长许世元、林管员杨某、左家滩村委主任王永俊、群众代表李某乙、被告人刘某的陪同下,对刘某南山弃耕地退耕还林面积进行了实地测量,测量结果为:刘某退耕还林总面积为168.771亩。2013年5月25日,经祁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由左家滩村原会计李某甲、村民代表李某乙、村干部王永俊共同指界,祁县国土资源测绘中心对刘某南山弃耕地退耕还林面积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为:刘某退耕还林项目用地总面积为44386.33平方米,合66.58亩。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申请,2015年5月,本院通过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由左家滩时任村委主任乔占全、会计王某、祁县峪口乡林管员杨某共同指界,山西省煤炭地质物探测绘院对刘某南山弃耕地退耕还林面积重新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为:刘某退耕还林项目用地总面积为177.85亩。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有155.8亩退耕还林地,其中在南山有弃耕地152亩,包括东坡、鸡不起、左家坝的一部分地,在北山有2亩承包地,南山有1.8亩承包地。村委组织副主任王某、村民代表李某乙、村委会计李某甲、王德明核查退耕还林面积,其承包的弃耕地没有核查。

2、证人李某甲(左家滩村原村委会计)的证言,证实2002年退耕还林过程中,先由村民申报退耕还林面积,村委组织其和李某乙、王德明核查村民承包的弃耕地面积,村民承包弃耕地后补办了土地承包手续。刘某承包的南山的弃耕地152亩没有核查,刘某说不用核实了,林业局的飞机测绘出的板块南山一共是152亩左右,刘某就以152亩左右报的退耕还林面积。根据其的记载,其村鸡不起有18.7亩耕地,东坡有47.5亩耕地。

3、证人李某乙(左家滩村民代表)的证言,证实2002年退耕还林过程中,先由村民申报退耕还林面积,村委组织其和李某甲、王德明核实,然后报到乡里。刘某申报的有152亩的弃耕地和3.8亩的承包地,南山的弃耕地152亩没有核查,刘某说不用核实了,林业局的飞机测绘出的板块南山一共是152亩左右,刘某就以152亩左右报的退耕还林面积。

4、证人王某(左家滩村原村委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02年退耕还林过程中,先由村民申报退耕还林面积,其带领了李某甲、李某乙、王德明核实,然后报到乡里。刘某申报的有152亩的弃耕地和3.8亩的承包地,南山的弃耕地152亩没有核查,刘某说不用核实了,林业局的飞机测绘出的板块南山一共是152亩左右,刘某就以152亩左右报的退耕还林面积。其自己的退耕还林地飞机测出是70多亩,但丈量下来是30多亩,因为飞机测量的是整个地块的亩数。

5、证人范某(峪口乡原党委委员)的证言,证实左家滩村在其的包片范围内,2002年退耕还林由村委负责组织实施,面积由退耕还林户申报,村委组织核查,乡里主要是验收树苗的栽种情况、成活率。

6、证人胡某(祁县林业局工程师)的证言,证实2002年其在峪口乡左家滩村搞的退耕还林工程设计,当时其在左家滩实地看了地形后,计算出了左家滩村的小班面积,做出了左家滩村的退耕还林工程设计图和设计表,设计图能体现出小班号,设计表能体现出面积、密度、树种等。小班面积是整个地块的面积,不都是耕地面积。左家滩村退耕还林不是按照其设计的工程图表实施的,是村民边退耕还林,边设计的。

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1月份左右,县里抽调其参加退耕还林工程验收,其和郭如栋、杨建卿、李瑞俊、范某验收左家滩的。主要是依据县林业局的卫星图、村委会计的土地账簿,再实地查看退耕还林的面积和树苗的栽种情况,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卡上签字。主要是看地里栽种树苗的棵数,通过棵数估计出亩数,大块的退耕还林地就是根据林业局的卫星图估计一下差不多就行了。

8、证人杨某(峪口乡林管员)的证言,证实2002年退耕还林是由各村委组织专人核查面积后进行申报,乡里和县里主要是验收栽种树苗的成活率。当时有一部分没有土地承包手续的耕地是边退耕还林、边补办的土地承包手续。

9、杨某2012年5月9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2002年至2012年祁县退耕还林补助标准。10、杨某2013年9月3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退耕还林兑现表名称的变动情况。

11、祁县退耕还林领导组办公室文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汇凭证、账页、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粮食补助资金兑现明细表,证实县财政给各乡镇拨付退耕还林资金情况,粮食补助每斤粮食折现0.75元。

12、退耕还林农户申请卡、自查验收卡、退耕还林责任卡、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一览表、种苗调运申请卡、退耕还林合同书、土地承包合同书,证实刘某退耕还林面积为155.8亩,其中南山1.8亩、南山152亩、北山2亩。

13、祁县退耕还林领导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刘某退耕还林申请卡的退耕还林面积是154.8亩,退耕还林承包合同书的面积是156.8亩,土地审批表上耕地面积是155.28亩,实际退耕还林设计面积是155.8亩,每年按155.8亩验收并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

14、付款凭证、收据、账页、退耕还林工程验收公示一览表、退耕还林工程兑现表、银行存款活期明细,证实刘某领取2002年度至2007年度退耕还林补助款158916元(每年26486元),2008年度领取补助款24928元,2009年度领取补助款24928元,2010年度领取补助款14022元,2011年度领取补助款11322元(由刘某之子刘昶江领取),2012年度领取补助款11322元(由刘某之子刘昶江领取),共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245438元。

15、李某甲保存的记载左家滩地亩数的笔记本,证实1995年左家滩村弃耕地鸡不起18.7亩、东坡47.5亩。

16、祁县国土资源测绘中心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情况说明,证实由左家滩村原会计李某甲、村民代表李某乙、村干部王永俊共同指界,祁县国土资源测绘中心进行测量,刘某退耕还林项目用地总面积为44386.33平方米,合66.58亩,其中左家贝2563.78平方米(3.85亩),鸡不起10532.47平方米(15.80亩),东坡31290.08平方米(46.94亩)。

17、祁县峪口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某1995年底至2008年底担任祁县峪口乡左家滩村村委主任。

18、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

1、退耕还林一览表。

2、证人胡某2013年12月21日调查笔录,证实坡度六度以上的整个班块视为退耕还林面积,允许误差5%,整个班块面积作为享受国家补偿的退耕还林面积,刘某的退耕还林面积就是按此方案确定的。

3、刘某的林权证。

4、证人杨某、王某出具的证明。根据被告人申请,

本院调取的证据有:

1、祁县国土资源测绘中心陈某的当庭证言,证实该中心接受祁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刘某南山东坡、鸡不起、左家贝土地测量面积,是根据李某甲、李某乙、王永俊的共同指界进行测量,只测平地,包括梯田,指界人指到哪里就测到哪里,对指界是否正确、土地性质等不承担责任。

2、刘某退耕还林合同书、退耕还林设计一览表、自查验收卡、图纸、土地承包合同。

3、关于左家滩村刘某退耕还林面积的勘验报告,证实祁县退耕办接受县检察院委托,在峪口乡副乡长许世元、林管员杨某、左家滩村委主任王永俊、群众代表李某乙、被告人刘某的陪同下,对刘某退耕还林面积进行了实地测量,测量耕地总面积为168.771亩。

4、山西省煤炭地质物探测绘院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实由左家滩时任村委主任乔占全、会计王某、祁县峪口乡林管员杨某共同指界,山西省煤炭地质物探测绘院进行测量,刘某退耕还林项目用地总面积为118571.3平方米,合177.85亩。

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祁县国土资源测绘中心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提出异议,并申请测绘人员出庭作证,测绘人员陈某的当庭证言证实,该中心接受祁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刘某南山东坡、鸡不起、左家贝土地测量面积,是根据李某甲、李某乙、王永俊的共同指界进行测量,只测平地,包括梯田,指界人指到哪里就测到哪里,对指界是否正确、土地性质等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祁县国土资源测绘中心测绘人员没有按照国家退耕还林面积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测量,故对该报告书本院不予采纳;针对祁县退耕办关于左家滩村刘某退耕还林面积的勘验报告,公诉机关认为林业部门没有测绘资质,应以国土部门测绘结果为准,本院认为,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退耕还林的全面检查验收,包括面积验收系由各工程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林业部门具有认定退耕还林实际面积的职权,但是该勘验报告无勘验单位盖章,也无相关勘验人员的资质证明,且勘验结果超出林业部门原设计面积,故对该勘验报告本院不予采纳;针对山西省煤炭地质物探测绘院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公诉机关提出异议,认为该报告认定的面积明显超出林业部门航拍测出的面积,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异议理由成立,对该报告书本院不予采纳;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及本院调取的其他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左家滩村村委主任期间,按照峪口乡政府的安排,协助政府进行左家滩村退耕还林土地面积的核实及有关手续的办理,被告人刘某未安排人员对自己承包的南山弃耕地面积进行测量,而是按照林业部门测绘的小班面积152亩进行了申报,并领取了相应退耕还林补助款,公诉机关提供的祁县国土资源测绘中心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委托祁县退耕办作出的勘验报告,以及经被告人申请,山西省煤炭地质物探测绘院作出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以上三份鉴定意见均有瑕疵,且结果不一致,无法证实被告人刘某存在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冒领退耕还林补助款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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